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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人单位以劳动者严重违反单位规章制度为由解除劳动合同的,应对劳动者违反单位规章制度的严重性进行合理性、实质性考量 ——某公司与李某劳动争议案

来源:   发布时间: 2025年03月13日

 【基本案情】2019年6月18日,某公司与李某签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2020年6月30日,某公司制定的《某公司惩戒条例》规定:“员工有下列行为的,视为严重违反公司的规章制度,公司做开除处理,同时给予解除劳动合同或退回劳务派遣公司处分。……模具部门不能按照合理规定向制造部门按时提供模具和模具维修的,或造成损失在1000元(含)以上的;生产技术部门不能按照合理规定按时提供设备、工艺、工装支持的,或造成损失在4000元(含)以上的;......”2023年8月2日,某公司以李某没有在规定的期限内提供模具造成损失,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为由,解除双方劳动合同。李某提起劳动仲裁,要求某公司支付经济赔偿金等。仲裁裁决对李某的仲裁请求未全部支持。李某及某公司对仲裁裁决不服,均提起诉讼。

  【裁判结果】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认定用人单位以严重违反规章制度为由解除劳动合同是否合法,不能仅依据规章制度评价劳动者的行为是否达到严重程度,还应考量劳动者的主观过错程度、违反规章制度的次数、给用人单位造成的损失大小等因素,综合评判该规章制度是否合理,劳动者的行为是否实质达到严重违反规章制度的程度。本案中,某公司以李某三个月未达成模具维修合格率等问题为由,解除双方劳动合同,超出合理范围,属违法解除劳动合同,某公司应支付李某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

  【典型意义】《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二十五条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第二项,均规定劳动者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时,用人单位可以随时解除劳动合同,但用人单位只有在劳动者违反规章制度达到严重程度的情况下才能行使此解除权。关于违反规章制度严重性的界定,不能仅从规章制度的内容进行评价,还应从劳动者违反规章制度的主观过错、次数、影响、损失等方面进行合理性审查,综合认定劳动者的行为是否实质达到违反规章制度的严重性,以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本案有助于规范用人单位合理使用内部规章制度。

  [山东省乐陵市人民法院(2023)鲁1481民初3526号民事判决书,法官:王璐,书记员:苏安娜;德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24)鲁14民终622号民事判决书,法官:孔祥波,法官助理:刘亮,书记员:王佳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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