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强全过程治理 全力促进自动履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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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 发布时间: 2023年08月18日 | ||
加强全过程治理 全力促进自动履行
生效裁判自动履行率直接反应案件的质量与效果,关乎申请人的合法权益,是真正体现案结事了、社会和谐的一项重要指标。为提高自动履行率,保障人民群众合法权益得到及时有效兑现,法院应当把工作做在前,多点发力,加强全过程治理。 一、强化“立审执”兼顾,做好前端预防 一是加强立案审查。立案法官应对案件进行严格审查,尽可能收集双方当事人的信息,同时执行立案阶段也应加强对案件可执行性的审查,防止离婚、撤销抚养权等不具可执行性的案子进入执行程序。同时,进行风险评估,立案阶段法官应对被告涉诉涉执情况进行及时全面检索,如有风险应当及时告知申请人;对被告履行能力进行评估,经评估确认无自动履行能力的可在调解阶段协商代履行方案或暂缓履行。 二是积极引导保全。立案阶段法官应当积极引导当事人申请财产保全,降低之后履行不能的风险。保全成功后,向被保全人发放保全后果告知书,将案件一旦进入执行阶段对财产的处置、被保全人可能面临的损失和承担的后果进行强调说明,促使其自动履行。 三是规范裁判文书。在裁判文书制作阶段,不可生硬套用模板,避免恢复原状、原物返还、按市价返还等模糊词语的出现,对可能产生争议的部分,要综合双方意见做出具体描述和要求,避免出现因双方理解不同导致案件进入执行程序的情况。 四是做好判后答疑。案件审理完毕后,法官要加强释明工作,告知义务人履行期限、具体的履行内容,并向其送达《自动履行告知书》《自动履行催告书》等,其中说明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后果,敦促其主动履行。 二、提升调解质量,夯实履行基础 一是加强诉前引调。创新诉前调解辅助服务,将诉前调解等非诉解纷方式的程序特点、优势、诉调对接关系、常见问题、答疑电话等整合为明白纸与讲解视频,在法院展播并发放给申请人,引导其自愿选择诉前调解等非诉方式化解纠纷。 二是提升调解人员素养。定期开展培训,针对调解人员的法律素养、调解技能、职业道德等进行专项培训,转变调解员只管调解的错误思维,调解方案的提出要考虑双方实际与方案本身的可操作性,避免出现只管调解成功,不管后期履行的情况。 三是优化调解协议。调解协议是当事人主动履行义务的依据,也是逃避履行的制约。在双方当事人自愿的原则下,可引导当事人在调解协议中约定违约惩戒性条款、担保条款等,一方面加重违约方的违约成本,另一方面为后期义务履行提供保障,通过负向加压的方式督促自动履行。 四是纳入考核激励。与司法局、行业调解组织等加强沟通合作,更新调解员考核办法,将自动履行率纳入其中并与调解员绩效、奖金等物质奖励挂钩,提高调解员的工作积极性。于法院微信公众号、官网等平台开辟优秀调解员、优秀调解案例等专栏进行宣传报道;也可以与当地纸媒、网络融媒等平台进行合作,让优秀调解员上新闻、受表彰,增强职业荣誉感、激发工作热情。 三、激励惩戒并行,倡导诚信风尚 一是建立信用承诺与修复机制。主动申报财产并做出信用承诺的当事人,可对其暂缓纳入失信,宽免强制措施。被执行人主动履行义务后,经申请,法院可为其开具自动履行证明,同时依法适当减免诉讼费。对已经被纳入失信名单的被执行人,在其主动履行义务后,可向法院申请信用修复,经审核后法院可依规暂停对其适用信用惩戒,如:撤销悬赏、移出失信名单等。同时,与市场监管等部门联合建立诚实守信红名单,将社会信用良好的企业和个人纳入其中,实施动态管理并不定时向社会进行通报表扬,营造诚信的社会氛围。 二是继续强化失信惩戒措施。探索开展联合惩戒,法院可运用“网格+执行”方式,在失信被执行人主要居住生活圈的LED电子屏、公众号、抖音等平台上对其进行失信曝光,让曝光深入被执行人朋友圈、亲友圈,促使其自动履行。加强与通信运营商合作,为失信被执行人定制失信彩铃、节前督促短信等,强化舆论攻势。推动多方信用信息共享,将人民法院失信被执行人信息嵌入行政审批等平台,实现在行政审批、公共服务、信用贷款等各领域的信用惩戒,真正让失信被执行人“一处失信、处处受限”。 三是以专项普法营造良好氛围。随着社会发展,群众的法律意识、法律知识水平均有所提高,但依旧存在诉讼相关法律知识不足,对生效法律文书的效力认识不到位的问题。部分被执行人认为诉前调书等经法院确认的法律文书不具备判决同样的法律效力,有时会出现达成协议后因想更改条款不能而拒不履行的情况,法院应针对此种情况,依托互联网平台、法院开放日等多途径开展专项普法。同时,选择拒不履行典型案例、积极主动履行典型人物等进行媒体通报,营造良好舆论氛围,推动当事人心态从“要我履行”向“我要履行”转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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