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世纪洪雨(德州)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任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被告签订还款协议及对账单的效力问题

2024年02月19日
作者:乐陵市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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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世纪洪雨(德州)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任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

——被告签订还款协议及对账单的效力问题

关键词 

对账函、还款协议、真实意思表示

裁判要点

双方对被告签订的还款协议及对账单的效力争议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第五百五十一条、第五百七十七条、第五百九十五条、第六百二十六条、第六百二十八条

基本案情

世纪洪雨德州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货款708,315.11元;2.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以708,315.11元为基数,自2023年5月20日起至2023年6月30日,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标准为基础,加计50%计算逾期付款违约金4,356.14元,自2023年7月1日起至2023年7月6日,按照年6%利率计算逾期付款违约金582.18元(2023年7月7日起至实际结清日止,以708,315.11元为基数,按照年6%利率计算逾期付款违约金);3.判令被告承担因违约引起本案的诉讼费用,暂合计约713,253.43元。庭审中,原告将欠款的数额由708,315.11元变更为608,315.11元。事实与理由:被告自2017年起即为原告的代理商,依据交易习惯未签署过《经销商协议》,合作均以口头协议的方式购买我公司的防水材料,原告自2019年10月29日至2021年7月底期间履行完毕发货义务,剩余货款708,315.11元一直未予以支付,双方在2023年5月20日签订对账函及还款计划明确了被告欠付货款的事实,及还款方案,但被告仍未按期履行,因被告长期拖欠货款的行为,造成原告的资金困难,现请求法院依法判令其履行支付义务。为维护原告合法权益,现原告依法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如所请。

任某某辩称,基于还款协议,原告起诉被告买卖合同纠纷一案,首先,被告人签还款协议的背景如下:1.被告是原告在太原的销售商,欠被告货款共计378,597.41元 (原告给被告发出的电子版对账函证明及2013-2023对账明细可以证实,合计欠款378,597.41元)。2.被告在太原联系项目,由原告和项目方(山西中景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直接签订工业品买卖合同,合同编号:SJHY-SW-2018,双方已签字盖章,合同约定结算方式为中景建设直接以银行电汇的形式汇入原告方账户。因为是被告联系的项目,原告发给被告关于项目方(山西中景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电子版对账证明及2018-2021对账明细,合计欠款476,518元;至该案起诉期间中景建设单位也分两次直接向原告方付款。原告方给中景建设单位开具发票(有承兑汇票和网上银行电子回单证明、发票等)。3.还款协议签订当时,被告人的身体情况已经非常不好。被告人全身身体瘫软已经无法下床走路,中度抑郁症及糖尿病神经病变并带有多个并发症,浑身疼痛难忍精神恍惚,医院精神科测试结果被告人还存在躁狂发作,体重轻到90斤,意识不清楚,在家长期卧床休息。在这种情况下,原告在山西经销的负责人张君威前后两次找到被告家里,第一次是将原告和被告,原告和中景建设的两张对账单找被告签字,被告签了名字;第二次张君威又拿着还款协议再次找被告方签字,此处需要说明的是:因为张君威与被告人是表兄弟,第二次过去张君威拿着还款协议对被告人说:“哥,这个单子还是对个账,你签个字就行了,也没其他事”。因为每年厂家都要签对账单,由于出于对表弟的信任,加上当时被告整个人昏昏沉沉意识不清楚,在床上躺着连笔都握不住,甚至被告还问张可不可以代签一下,这种情况下被告在根本没有看第二次是签的还款协议内容就在床上艰难的签了自己名字。我方认为这个还款协议在原告方意识不清楚,不是自己真实意思表示,且在原告方代表恶意诱导签字的这种情况下签订是无效的,况且没有人可以傻到愿意替别人去还款,所以我方认为当时签的还款协议无效,起诉书中的还款金额自然我方也不认可,我方只对自己承担的那部分货款进行还款。其余账款没有义务去还款。4.根据原告和中景建设签订的买卖合同和后期打款凭证可以看出,原告将中景的欠账转移到被告方是不合理的,我方认为被告追偿主体不适格,原告应追加中景建设单位为第三方。综上所述,我方针对起诉书只认可被告欠原告的货款共计378,597.41元,至于剩下的中景建设的项目欠款,应该由原告方追加第三方中景建设,各付各的账。所以原告起诉书中要求被告的还款金额,被告人不予承认。一直以来,被告作为原告代理商,这些年也为原告方销了不少货,不曾想原告在被告身体条件这么差的情况下以这种诱导骗取信任的方式追偿还款而感到心寒。敬请法院充分考虑被告人签订还款协议的实际情况,并不是被告人真实意思表示,请求贵院驳回原告起诉。

一审法院查明的事实

被告任某某系原告的代理商,双方曾于2017年4月1日签订《产品经销协议》,合作期限为9个月,自2017年4月1日至2017年12月29日。合作期限届满后,双方未再继续签订书面合同。2018年至2021年期间,被告多次从原告处购买防水材料,原告依约交付了货物,但被告未支付全部货款。后经双方对账,签订两份对账函及一份还款协议,其中2022年1月10日签订的对账函载明,截止2022年1月10日,欠付货款378,597.41元,被告予以认可并同意偿还; 2023年5月26日签订的对账函载明,截止2023年4月18日,欠付货款329,717.7元,被告在该对账函的其他事项中书写“任某某代山西中景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还款”, 两份对账函欠款数额共计708,315.11元; 2023年5月20日,原、被告签订《还款协议》,内容为:“根据甲乙双方口头协议达成合作意向确定了防水材料买卖合作的事实,且甲方已全部履行完毕合同义务,经双方确认签署了《对账函》对发货事实及欠款金额予以确认,截至2023年2月28日乙方仍欠付708,315.11元防水材料款未予以支付,所欠付款项不包含乙方背书的票据金额,经甲乙双方协商,约定如下:一、欠付货款分期方案:1.2023年6月30日前,支付人民币708,315.11元;2.2023年6月30日前结清2019年10月29日至2023年2月28日期间欠付全部货款。二、利息约定:1.如乙方按期履行第一条分期付款的约定,本协议项下的欠付货款,不计算利息。2.如第一条中有任意一期未如约支付,则以未支付货款总金额为基数,自2023年7月1日起按年6%的标准进行利息的计算,利息随最后一次付款一并支付……”。但被告未按约定支付货款。

另查明,2017年4月1日,原告世纪洪雨德州公司与案外人山西中景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签订《工业品买卖合同》,其中约定结算方式:甲方(山西中景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直接以银行电汇的形式汇入已方(世纪洪雨德州公司)账号。 本案案涉货款包含被告2018年至2021年间未付货款及部分山西中景公司未付货款。2023年8月21日,山西中景公司向原告支付货款100,000元,至今被告尚欠原告货款608,315.11元未支付。

上述事实,有原告提交的两份对账函、《还款协议》、中国工商银行电子回单、《产品经销协议》、货款明细单、被告提交的《工业品买卖合同》(合同编号:SJHY-SW-2018)、原告发给任某某的电子版对账函及对账明细、承兑汇票、网上银行电子回单以及本院制作的开庭笔录在卷佐证,本院予以确认。

裁判结果

一、被告任某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支付原告世纪洪雨(德州)科技有限公司货款608,315.11元及违约金(以608,315.11元为基数,自2023年7月1日起至货款付清之日止,按照年利率6%计算);

二、驳回原告世纪洪雨(德州)科技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裁判理由

本案的争议焦点为:1.原、被告签订的两份对账函及《还款协议》是否有效?2.原告主张的货款608,315.11元及利息是否均由被告承担?

关于两份对账函及《还款协议》是否有效的问题。本案中,被告对2023年5月26日签订的对账函及《还款协议》有异议,其主张被告因病处于意识不清楚状态,不是其真实意思表示,原告方代表诱导其签字,应属无效,并提交山西白求恩医院山西医学科学院的轻躁狂量表及诊断建议书、山西省心血管病医院的出院证、北京医院的出院诊断证明为证。本院认为,被告认可2022年1月10日和2023年5月26日两份对账函及《还款协议》上的签字系其本人所签,而其作为成年人,虽然患有疾病,但并不能证明其丧失了认知力和判断力,其主张不是真实意思表示,本院不予采信。对原告提交的2022年1月10日和2023年5月26日两份对账函及《还款协议》的效力,本院予以认定。

关于原告主张的货款608,315.11元及利息是否均由被告承担的问题。本案中,被告对2022年1月10日对账函中欠原告378,597.41元货款无异议,本院予以确认;被告对2023年5月26日对账函欠款329,717.7元有异议,扣除山西中景公司支付的100,000元,剩余229,717.7元被告主张应由山西中景公司支付。本院认为,被告在对账函及还款协议上签字捺印,自愿承担付款责任,应按约定履行付款义务。如山西中景公司向原告支付货款,原告应在欠付货款数额中予以扣除。关于利息,《还款协议》中约定被告于2023年6月30日前结清全部货款,应认定双方对还款期限进行了约定,原告主张2023年5月20日至2023年6月30日期间的违约金无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2023年7月1日起至货款付清之日止,被告以未支付货款总金额608,315.11元为基数按年利率6%计算支付违约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