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郭某某与被告李某某
买卖合同纠纷一案
关键词
买卖合同、发货单、证人证言
裁判要点
发货单上的签字能否认定双方存在买卖合同关系的争议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六十五条、第五百九十五条、第六百二十八条
基本案情
郭某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给付货款11,633元;2、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22年11月15日至2022年11月18日,被告在原告处购买林条、楼板、条梁,共计货款11,633元,并由被告在发货单上签字。后经原告催要货款,被告以种种理由拒不给付。根据《民法典》及相关法律规定,特向贵院提起诉讼,恳请法院依法公断。
李某某未作答辩。
一审法院查明的事实
根据当事人陈述及庭审中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2022年11月15日至2022年11月18日期间,被告多次在原告处购买檩条、楼板、条梁等,共计货款11,633元,被告李某某在发货单上签字。经原告催要,被告未支付货款,至今尚欠原告11,633元货款未支付。
以上事实,有原告提交的四张发货单以及本院制作的开庭笔录在卷佐证,本院予以确认。
裁判结果
被告李某某应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郭某某货款11,633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90元,减半收取45元,由被告李某某负担。
裁判理由
本院认为,原告主张货款11,633元,有其提交的发货单为证,应予以确认,被告李某某应支付原告货款11,633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