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李某某与被告深圳市众天煜贸易有限公司为信息网络买卖合同纠纷一案

2024年11月01日
作者:乐陵市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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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李某某与被告深圳市众天煜贸易有限公司为信息网络买卖合同纠纷一案

【裁判摘要】

被告在拼多多网络购物平台内经营了一家名为“众天煜手机专营店”,原告在该店购买了涉案手机并支付了2700元,双方之间构成信息网络买卖合同关系,该合同系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视为有效合同,依法予以保护。

原告:李某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段淼,天津百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深圳市众天煜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龙岗区横岗街道龙岗大道3118号安信大厦203室。

法定代表人:李宋耿,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李某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向原告退还货款2700元;2、判令被告向原告赔偿27000元;3、判令被告下架拼多多正在售卖的产品;4、本案的全部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以上共计29700元。原告当庭撤回第三项诉讼请求,本院予以准许。事实与理由:2021年8月19日原告在被告的拼多多店(店名:众天煜手机专营店) 购买1台iphone XR黄色256GB国行版本,实付2700元,原告在使用过程中发现手机卡顿、闪退,于是拨打苹果400-666-8800官方客服电话寻求技术支持,在我提供imei码进行登记后被告知涉案手机是海外版本,iphone XR64G版本,所以无法为我提供服务,涉案手机与设备显示内存不一致。原告认为,被告使用海外版本iphone 11XR64G手机进行翻新扩容256G并在拼多多上架,其充当国行256G全新手机销售属欺诈行为,严重损害原告的合法权益,因商家承诺假一赔十,该约定应当视为双方买卖合同的一部分,原告有权主张十倍赔偿。因此,原告特向贵院提起诉讼,望贵院依法支付原告诉请。

众天煜公司未作答辩。

一审法院查明的事实:

原告系网络购物消费者,被告系拼多多平台内经营者,其在该平台上的店名为“众天煜手机专营店”。2021年8月19日,原告在被告处购买一台全新Apple/苹果iPhoneXR手机(6.1寸双卡,黄色,256GB,国行无锁激活原装配件,全网通4G),单价为2700元,订单编号:210819-1152......2481,所购手机序列号为DX......KXK1。被告于次日通过顺丰快递发货,快递单号为SF132......4402,原告于2021年8月23日签收。

涉案手机的商品快照载有“苹果xr国行全新未激活”、“顺丰包邮”、“7天无理由退货”、“假一赔十”、“48小时发货”、“支持苹果官网验证”“正品保障”等内容。

因涉案手机存在故障,2021年12月1日原告到Apple授权服务提供商“百邦-天津大悦城店”进行维修,因不符合维修资质,该店出具《服务报告单》,终止维修并备注“手机客户反映软件闪退,经查询手机序列号显示为英国版本64G黑色,与机型显示内存颜色不符,无法对用户手机进行维修,拒绝维修”,该报告单尾部由原告签字并加盖了上海百华悦邦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维修专用章。

原告在苹果官网通过序列号查询到涉案手机实际系从中国大陆以外的地区购买,不适用消费者权益法。

上述事实,有原告提交的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被告户卡截图、被告拼多多店铺网店经营者证照信息公示截图、订单信息、快递面单、物流信息、可信时间戳认证书、光盘刻录视频、涉案手机截图、订单快照、苹果授权服务提供商百邦的服务报告单、苹果网站百邦查询截图、苹果官网序列号查询截图及步骤截图及原告的庭审陈述为证,本院予以确认。

一审法院的裁判理由、适用法律和裁判结果:

本院认为,被告在拼多多网络购物平台内经营了一家名为“众天煜手机专营店”,原告在该店购买了涉案手机并支付了2700元,双方之间构成信息网络买卖合同关系,该合同系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视为有效合同,依法予以保护。

原告在被告处购买的是一台全新Apple/苹果iPhoneXR手机(6.1寸双卡,黄色,256GB,国行无锁激活原装配件,全网通4G),并支付相应价款,但经Apple授权服务提供商“百邦-天津大悦城店”维修时,显示涉案手机系英国版本64G黑色,与机型显示内存颜色不符,又在苹果官网上通过序列号查询到涉案手机系中国大陆以外的地区购买,不适用消费者权益法,因此,可以认定被告向原告提供的商品与商品快照中描述的商品不完全一致,属于违约,应承担违约责任。现原告要求被告退款2700元,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

原告要求被告按所购手机价款的十倍进行赔偿,计27000元。涉案手机在商品快照中承诺“假一赔十”,该承诺应属于原、被告之间信息网络买卖合同的内容,被告应按照其承诺履行合同义务。本案中,被告在商品快照中将涉案手机描述为“正品保障”、“支持苹果官网验证”、“苹果xr国行全新未激活”,但根据查明的事实,涉案手机系英国版本64G黑色,与机型显示内存颜色不符,因此,被告销售涉案手机时所展示的信息与原告收货后查明的实际信息严重不符,被告的行为严重侵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原告据此主张被告按照“假一赔十”的承诺承担十倍赔付义务,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

被告众天煜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视为其放弃一审中举证、质证的抗辩权利,其应承担对自己不利的法律后果。

综上所述,原告的诉讼请求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六十五条、第五百零二条、第五百零九条、第五百八十五条第一款、第五百九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深圳市众天煜贸易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李某某退还货款2700元并支付十倍赔偿金27000元,共计2970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43元,减半收取计271.5元,由被告深圳市众天煜贸易有限公司负担。

一审宣判后,双方当事人均未上诉,一审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