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世纪洪雨(德州)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徐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买卖合同中交付货物数额的问题

2023年03月29日
作者:乐陵市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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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世纪洪雨(德州)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徐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

——买卖合同中交付货物数额的问题

关键词 

买卖合同、货物数额、违约金

裁判要点

双方对被告实际收到的货物数额的争议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二条、第五百零九条、第五百九十五条、第六百二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法释[2020]17号)第十八条第四款

基本案情

世纪洪雨(德州)科技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货款66,000元;2、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自2020年10月10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以66,000元为基数,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标准为基础,加计30%计算逾期付款违约金。暂计算至2022年11月2日起诉日为6,671.79元);3、判令被告承担因其违约行为引起本案的相关诉讼费用,共计暂计为:72,671.79元。事实与理由:原、被告通过朋友介绍认识后,出于信任,原告依据口头约定于2020年10月10日完成向被告指定项目发货并由其子徐东伟完成验货签收,但因此产生的防水材料款66,000元迟迟不予支付,经业务员多次催收无果,诉至法院。为维护原告合法权益,现原告依法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如所请。

徐某某辩称,2021年由世纪洪雨防水公司业务人员王龙飞向天安名郡32与35号楼分别送有卷材,其中向32处号楼暂存300卷,于2021年4月28日由业务人员王龙飞带曹自豪在我处拉走30卷,(有条为证)同时也按排甲方人员李刚在我处拉走16卷,由业务人员王龙飞打电话给我与收料人员徐东伟联系,后又由王龙飞与35号楼张超手机号:152XXXX0065一同拉走66卷,其中这66卷是由35号楼张超与业务人员王龙飞直接产生业务与我方无关,由我方收料人员徐东伟138XXXX6176与张超为证,所以我32号楼实际使用188卷卷材按每卷220元,总价款也只有41,360元,其它的我方没有使用也无法承担其费用。

一审法院查明的事实

被告从原告处购买300卷防水卷 ,每卷220元,被告之子徐东伟向原告出具收到条,内容为:“今收到世纪洪雨(德州)科技有限公司SBS -20℃ 4mm厚防水卷材 300卷(3000)平米,天安名郡32楼,徐东伟,2020.10.10”。被告收货后未向原告支付货款,于2022年1月11日在对账催款函上签字。

经核对,原告从被告处共计拉走46卷防水卷。

上述事实,有原告提交的收到条、对账催款函、被告提交的收据(曹自豪)及本院制作的开庭笔录在卷佐证,本院予以确认。

裁判结果

一、被告徐某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给原告世纪洪雨(德州)科技有限公司货款55,880元及违约金(以55,880元为基数,自2022年1月12日起至货款付清之日止,在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基础上加计30%计算);

二、驳回原告世纪洪雨(德州)科技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裁判理由

被告从原告处购买300卷防水卷,经核对,原告从被告处共计拉走46卷防水卷,应予以扣除。被告主张除原告拉走的上述46卷防水卷外,原告处的业务人员王龙飞和案外人张超又从原告处拉走66卷防水卷,并提交视频、收据(张超)及张超的身份证为证。但被告提交的证据显示案外人张超于2020年10月10日通过原告处的业务人员王龙飞从被告处拿走60卷防水卷,与被告主张的案外人张超与原告处的业务人员王龙飞于2021年4月28日之后一同从被告处拿走66卷防水卷相悖,也与被告之子徐东伟于2020年10月10日出具的收到条相矛盾,且原告不予认可,故对其主张,本院不予采信。

第一审法院审判员:马志强

编写人:山东省乐陵市人民法院民一庭  王姣

电话:0534-6260707

审稿人:马志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