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刘某某与被告李某某、乐陵市鲁天面粉厂买卖合同纠纷一案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独资企业法》第三十一条“个人独资企业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的,投资人应当以其个人的其他财产予以清偿”。
关键词
违约责任 继续履行 个人独资 还款责任
裁判要点
该案中,原、被告系买卖合同关系,原告为被告提供小麦,被告尚欠原告小麦款99,745元,有欠条为证,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本院予以确认。债务应当清偿,原告要求被告乐陵市鲁天面粉厂支付货款,理由正当,应予支持。乐陵市鲁天面粉厂系个人独资企业,被告李某某作为企业投资人为原告出具欠条, 应共同承担还款责任。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第五百七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独资企业法》第三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十八条
基本案情
刘某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支付小麦款99,745元;2.从起诉之日起以99,745元为基数,支付年利率按3.75%计算至实际付清款项为止。事实和理由:被告从事面粉加工行业,2021年原告向被告乐陵市鲁天面粉厂供应小麦,2021年12月9月经双方结算,被告乐陵市鲁天面粉厂尚欠小麦款99,745元并由被告乐陵市鲁天面粉厂的法定代表人李某某书写欠条一张,也约定了还款期限。还款期限内被告未支付款项,现原告经常向被告主张欠款时,被告拖延支付。为此,原告依据法律有关规定特向贵院提起本诉,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令被告支付上述款项。
李某某未到庭,亦未答辩。
乐陵市鲁天面粉厂未到庭,亦未答辩。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被告乐陵市鲁天面粉厂为个人独资企业,经营范围为小麦粉生产销售,农副产品收购,企业投资人为被告李某某。2021年,原告向被告乐陵市鲁天面粉厂供应小麦,2021年12月9日,经双方对账,被告尚欠原告小麦款99,745元,被告李某某为原告出具欠条一张,载明“今欠刘某某小麦款玖万玖仟柒佰肆拾伍 还款步骤:1)腊月20前还款伍万 2)2022年3月底还清”,刘宪忠并签字确认。该小麦款至今未给付。
裁判结果及理由
本院认为,原、被告系买卖合同关系,原告为被告提供小麦,被告尚欠原告小麦款99,745元,有欠条为证,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本院予以确认。债务应当清偿,原告要求被告乐陵市鲁天面粉厂支付货款,理由正当,应予支持。因乐陵市鲁天面粉厂系个人独资企业,被告李某某作为企业投资人为原告出具欠条, 应共同承担还款责任。关于原告主张逾期付款违约金,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十八条第四款的规定:“买卖合同没有约定逾期付款违约金或者该违约金的计算方法,出卖人以买受人违约为由主张赔偿逾期付款损失,违约行为发生在2019年8月19日之前的,人民法院可以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为基础,参照逾期罚息利率标准计算;违约行为发生在2019年8月20日之后的,人民法院可以违约行为发生时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标准为基础,加计30-50%计算逾期付款损失。”原、被告未约定逾期付款违约金或逾期付款违约金的计算方法,故原告主张以99,745元为基数自起诉之日即2022年12月13日起按年利率3.75%计算至实际付清日止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第五百七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十八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乐陵市鲁天面粉厂、李某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刘某某小麦款99,745元及逾期付款违约金(以99,745元为基数自2022年12月13日起按年利率3.75%计算至实际付清日止)。
案例注释
个人独资企业法第二条规定,个人独资企业是指由一个自然人投资,财产为投资人个人所有,投资人以其个人财产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的经营实体。个人独资企业法第三十一条规定:“个人独资企业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的,投资人应当以其个人的其他财产予以清偿。”换句话说,投资人是个人独资企业的终极责任人。本案原告依据上述规定将个人独资企业与投资人列为共同被告符合法律规定,两被告应对企业债务共同承担还款责任。
一审法院审判员:马颖
编写人:山东省乐陵市人民法院民二庭 刘晓璇
电话:0534-6260855
审稿人:马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