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车流如织、四处路堵的当下,交通事故几乎无时无刻不在发生,小到刮擦、大到造成驾乘人伤亡,这样的新闻和事故我们几乎每天都能看到。在这数量众多的交通事故中,有相当一部分被诉至法院,不仅给法院造成巨大审判压力,当事人还因此承担讼累。对于交警调解的事故,因调解协议没有法律强制力,经常出现交警费心费力促成和解后,当事人事后反悔的情况,这浪费了大量警力资源,加之没有保险公司参与,一些调解协议因保险公司不愿付款而归于无效。
为解决这个日益尖锐的矛盾,即墨市人民法院在全市首开先河,与交警部门和保险公司联动调解,并对调解协议予以司法确认,赋予其法律强制力,使案件在进入诉讼程序之前就被化解。昨日,在由法院、 保险公司、交警、 鉴定机构和仲裁委参加的即墨市道路交通事故案件联席会议上,该院公布了《关于建立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联动调解机制的实施方案》,将这一做法用规范性文件固定下来。
“逼”出来的创新案件激增各方盼破解方法
“2012年,我院共受理交通事故案件2107起,审结2682起,占全院民商事案件收案总数的28.5%。2013年,受理2517起,全部审结,这一数字占当年民商事案件收案总数的26.1%。而与之相对应的是我院专门负责审理交通事故案件的民四庭只有12名法官,每名法官年均办案近250起,其中有3名法官年均办案超过300起,该庭副庭长赵建设的年办案数更是达到380起,其工作强度之大可想而知。即便如此,交通事故案件数量仍每年递增。在法官人数有限的情况下,只能通过将案件在诉前化解来解决这个现实问题。”即墨市人民法院党组书记、院长陈显江告诉记者。不难看出,即墨法院的这个创新在某种程度上是被“逼”出来的。
与该院同样面临巨大压力的还有即墨市交警部门,“即墨市有机动车18.2万辆,驾驶员27万人,数量仅次于市南区。2011年发生交通事故15884起,2012年发生15551起,2013年发生15092起,在警力有限的情况下,我们要分出相当部分力量进行事故调解。2013年,约有84%的交通事故通过交警部门达成和解,约16%的纠纷进入诉讼程序。但交警调解不具有强制力,部分当事人事后或经‘明白人’指点后反悔向法院起诉,这不仅增加了法院的审判压力,还浪费了警力资源,可谓‘事倍功半’。”即墨市公安局副局长、交警大队大队长石正先说。交警部门同样希望能有一种快速解决交通事故纠纷的方法。
这种需求对保险公司而言也十分迫切,大量应诉使保险公司承担了巨大成本。“当事人向法院申请立案时仅需提供诉状和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复印件即可,财产损失评估报告、伤残等级鉴定报告等证据直到开庭时我们才能看到,在此之前我们对案件情况几乎一无所知。此后,我们的代理人要把这些情况向公司相关部门汇报,研究赔付方案,再参加第二次庭审。这不仅给我们带来巨大工作量,还使法院必须多次开庭才能结案。如果能通过调解一次性办结理赔事宜,既省时又省力。”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即墨支公司负责人表示。
细化的制度总结不成功经验制定实施方案
其实,早在2010年该院就曾尝试过对交通事故案件进行诉前调解。“那时只是单纯地组织事故双方进行调解,经常发生责任方一口答应赔偿,双方达成协议,但这笔钱实际要由保险公司支付,保险公司因未参与调解或对责任方承诺的赔偿数额不同意而拒不付款,受害方不得不诉至法院,调解协议成一纸空文的情况。法官在其中不仅白费力气,还在一定程度上损害了司法权威。”即墨市人民法院民四庭副庭长王平说,“总结这一不太成功的经验后,我们提出法院、交警和保险公司三方联动的调解机制,并通过制定实施方案细化这一机制。”
今年1月1日,该方案正式实施,明确规定该联动调解机制适用于事实清楚、责任划分明确、争议不大的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对这类案件,由交警部门首先组织调解,对当事人达成调解协议且未能即时履行义务的案件,法院及时介入,对该协议进行司法确认并制作《民事调解确认书》,确认其法律效力。为此,我们在即墨市交警大队设立了专门的巡回法庭,指派法官现场办公。发生交通事故后,交警在事故现场及时以口头或简明的书面方式向当事人释明本实施方案,事故双方就赔偿问题均向交警提出调解申请的由交警调解,必要时可通知保险公司到场参与。交警调解存在一定难度或争议较大的纠纷,巡回法庭法官可予以协助。达成调解协议的,法院及时出具《民事调解确认书》,该调解书自送达时生效,一方当事人如拒不履行义务,另一方当事人可据此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即墨市人民法院民四庭副庭长姜永收解释,“在联动调解机制下调解是免费的,当事人免去了诉讼耗时耗力的麻烦,节省了成本。”
据了解,目前该院指派了1名法官、1名书记员和1名专职司机常驻巡回法庭,“接下来我们将向巡回法庭加派法官,增加调解力量,尽可能在诉前多化解纠纷。”陈显江说。
翻倍的效率至少审3月的案子4天办结
2012年4月4日,市民王某和于某在即墨市华山镇发生交通事故,王某的左胫骨被撞成粉碎性骨折,住院治疗花费了27000余元。今年1月8日,经王某申请,即墨法院委托青岛万方司法鉴定中心对其伤情进行了鉴定,确定构成9级伤残。1月24日,王某向该院提起诉讼,要求于某和保险公司赔偿损失。“按照以前的习惯做法,王某应当在起诉后再申请伤残鉴定,诉讼程序相应中止等待鉴定结果,整个诉讼周期一般需要3个月以上。为加快审理速度,立案后的第二天,法官就与于某和保险公司取得联系,并将证据以扫描的形式发给双方。1月27日上午,法官安排王某、于某和保险公司进行证据交换。得益于我院现在实行的诉前进行司法鉴定和此前在交警部门的调解,各方对责任承担没有异议,只是保险公司提出王某所在单位未为他投职工社会保险,无法确定赔偿数额,要求法院对王某的实际工作情况进行调查。”王平介绍。当天下午,法官便赶到王某的工作单位,详细调取了王某的投保资料。由于证据齐全,各方在第二天就达成调解协议,保险公司向王某赔偿各项损失共计154367.95元。“这起案件前后只用了4天时间,与传统的审理方式相比效率成倍提高,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很快得到维护。”王平说。
配合默契程度提高联席各方互谅互帮理顺机制
联动调解机制带来的另一个好处是增加了各方在处理交通事故案件时的配合默契度。过去,各方对彼此的某些处理方法都有微词,如法院认为交警在登记事故双方的信息时经常只登记身份证地址,这与实际居住地址并不一致,身份证地址所在房屋可能早被卖掉,这直接导致法院送达困难,一些案件因此被延误。此外,个别现场勘查笔录对车辆是借用还是自有、是买卖还是挂靠等问题询问不清,进入诉讼后有些事故责任人经“行家”指点出现造假情况,给审判带来困难;对保险公司,法院认为个别公司为拖延理赔故意上诉,且不愿调解。对此,保险公司和交警部门也各有自己的“苦衷”和意见。
在昨日的联席会议上,各方畅谈己见,鉴定机构和财产评估机构也表达了其工作中遇到的现实问题和困难。“配合的意义就在于互相体谅、互相帮助解决困难,只有常碰头才能把联动机制理顺,为此,我们制定了法院与保险公司联系人制度等规范,并将定期召开这种联席会议。”陈显江说。
——本文载于2014年2月21日《青岛财经日报》A21版
在车流如织、四处路堵的当下,交通事故几乎无时无刻不在发生,小到刮擦、大到造成驾乘人伤亡,这样的新闻和事故我们几乎每天都能看到。在这数量众多的交通事故中,有相当一部分被诉至法院,不仅给法院造成巨大审判压力,当事人还因此承担讼累。对于交警调解的事故,因调解协议没有法律强制力,经常出现交警费心费力促成和解后,当事人事后反悔的情况,这浪费了大量警力资源,加之没有保险公司参与,一些调解协议因保险公司不愿付款而归于无效。
为解决这个日益尖锐的矛盾,即墨市人民法院在全市首开先河,与交警部门和保险公司联动调解,并对调解协议予以司法确认,赋予其法律强制力,使案件在进入诉讼程序之前就被化解。昨日,在由法院、 保险公司、交警、 鉴定机构和仲裁委参加的即墨市道路交通事故案件联席会议上,该院公布了《关于建立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联动调解机制的实施方案》,将这一做法用规范性文件固定下来。
“逼”出来的创新案件激增各方盼破解方法
“2012年,我院共受理交通事故案件2107起,审结2682起,占全院民商事案件收案总数的28.5%。2013年,受理2517起,全部审结,这一数字占当年民商事案件收案总数的26.1%。而与之相对应的是我院专门负责审理交通事故案件的民四庭只有12名法官,每名法官年均办案近250起,其中有3名法官年均办案超过300起,该庭副庭长赵建设的年办案数更是达到380起,其工作强度之大可想而知。即便如此,交通事故案件数量仍每年递增。在法官人数有限的情况下,只能通过将案件在诉前化解来解决这个现实问题。”即墨市人民法院党组书记、院长陈显江告诉记者。不难看出,即墨法院的这个创新在某种程度上是被“逼”出来的。
与该院同样面临巨大压力的还有即墨市交警部门,“即墨市有机动车18.2万辆,驾驶员27万人,数量仅次于市南区。2011年发生交通事故15884起,2012年发生15551起,2013年发生15092起,在警力有限的情况下,我们要分出相当部分力量进行事故调解。2013年,约有84%的交通事故通过交警部门达成和解,约16%的纠纷进入诉讼程序。但交警调解不具有强制力,部分当事人事后或经‘明白人’指点后反悔向法院起诉,这不仅增加了法院的审判压力,还浪费了警力资源,可谓‘事倍功半’。”即墨市公安局副局长、交警大队大队长石正先说。交警部门同样希望能有一种快速解决交通事故纠纷的方法。
这种需求对保险公司而言也十分迫切,大量应诉使保险公司承担了巨大成本。“当事人向法院申请立案时仅需提供诉状和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复印件即可,财产损失评估报告、伤残等级鉴定报告等证据直到开庭时我们才能看到,在此之前我们对案件情况几乎一无所知。此后,我们的代理人要把这些情况向公司相关部门汇报,研究赔付方案,再参加第二次庭审。这不仅给我们带来巨大工作量,还使法院必须多次开庭才能结案。如果能通过调解一次性办结理赔事宜,既省时又省力。”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即墨支公司负责人表示。
细化的制度总结不成功经验制定实施方案
其实,早在2010年该院就曾尝试过对交通事故案件进行诉前调解。“那时只是单纯地组织事故双方进行调解,经常发生责任方一口答应赔偿,双方达成协议,但这笔钱实际要由保险公司支付,保险公司因未参与调解或对责任方承诺的赔偿数额不同意而拒不付款,受害方不得不诉至法院,调解协议成一纸空文的情况。法官在其中不仅白费力气,还在一定程度上损害了司法权威。”即墨市人民法院民四庭副庭长王平说,“总结这一不太成功的经验后,我们提出法院、交警和保险公司三方联动的调解机制,并通过制定实施方案细化这一机制。”
今年1月1日,该方案正式实施,明确规定该联动调解机制适用于事实清楚、责任划分明确、争议不大的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对这类案件,由交警部门首先组织调解,对当事人达成调解协议且未能即时履行义务的案件,法院及时介入,对该协议进行司法确认并制作《民事调解确认书》,确认其法律效力。为此,我们在即墨市交警大队设立了专门的巡回法庭,指派法官现场办公。发生交通事故后,交警在事故现场及时以口头或简明的书面方式向当事人释明本实施方案,事故双方就赔偿问题均向交警提出调解申请的由交警调解,必要时可通知保险公司到场参与。交警调解存在一定难度或争议较大的纠纷,巡回法庭法官可予以协助。达成调解协议的,法院及时出具《民事调解确认书》,该调解书自送达时生效,一方当事人如拒不履行义务,另一方当事人可据此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即墨市人民法院民四庭副庭长姜永收解释,“在联动调解机制下调解是免费的,当事人免去了诉讼耗时耗力的麻烦,节省了成本。”
据了解,目前该院指派了1名法官、1名书记员和1名专职司机常驻巡回法庭,“接下来我们将向巡回法庭加派法官,增加调解力量,尽可能在诉前多化解纠纷。”陈显江说。
翻倍的效率至少审3月的案子4天办结
2012年4月4日,市民王某和于某在即墨市华山镇发生交通事故,王某的左胫骨被撞成粉碎性骨折,住院治疗花费了27000余元。今年1月8日,经王某申请,即墨法院委托青岛万方司法鉴定中心对其伤情进行了鉴定,确定构成9级伤残。1月24日,王某向该院提起诉讼,要求于某和保险公司赔偿损失。“按照以前的习惯做法,王某应当在起诉后再申请伤残鉴定,诉讼程序相应中止等待鉴定结果,整个诉讼周期一般需要3个月以上。为加快审理速度,立案后的第二天,法官就与于某和保险公司取得联系,并将证据以扫描的形式发给双方。1月27日上午,法官安排王某、于某和保险公司进行证据交换。得益于我院现在实行的诉前进行司法鉴定和此前在交警部门的调解,各方对责任承担没有异议,只是保险公司提出王某所在单位未为他投职工社会保险,无法确定赔偿数额,要求法院对王某的实际工作情况进行调查。”王平介绍。当天下午,法官便赶到王某的工作单位,详细调取了王某的投保资料。由于证据齐全,各方在第二天就达成调解协议,保险公司向王某赔偿各项损失共计154367.95元。“这起案件前后只用了4天时间,与传统的审理方式相比效率成倍提高,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很快得到维护。”王平说。
配合默契程度提高联席各方互谅互帮理顺机制
联动调解机制带来的另一个好处是增加了各方在处理交通事故案件时的配合默契度。过去,各方对彼此的某些处理方法都有微词,如法院认为交警在登记事故双方的信息时经常只登记身份证地址,这与实际居住地址并不一致,身份证地址所在房屋可能早被卖掉,这直接导致法院送达困难,一些案件因此被延误。此外,个别现场勘查笔录对车辆是借用还是自有、是买卖还是挂靠等问题询问不清,进入诉讼后有些事故责任人经“行家”指点出现造假情况,给审判带来困难;对保险公司,法院认为个别公司为拖延理赔故意上诉,且不愿调解。对此,保险公司和交警部门也各有自己的“苦衷”和意见。
在昨日的联席会议上,各方畅谈己见,鉴定机构和财产评估机构也表达了其工作中遇到的现实问题和困难。“配合的意义就在于互相体谅、互相帮助解决困难,只有常碰头才能把联动机制理顺,为此,我们制定了法院与保险公司联系人制度等规范,并将定期召开这种联席会议。”陈显江说。
——本文载于2014年2月21日《青岛财经日报》A21版
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QINGDAO INTERMEDIATE PEOPLE'S COURT
在车流如织、四处路堵的当下,交通事故几乎无时无刻不在发生,小到刮擦、大到造成驾乘人伤亡,这样的新闻和事故我们几乎每天都能看到。在这数量众多的交通事故中,有相当一部分被诉至法院,不仅给法院造成巨大审判压力,当事人还因此承担讼累。对于交警调解的事故,因调解协议没有法律强制力,经常出现交警费心费力促成和解后,当事人事后反悔的情况,这浪费了大量警力资源,加之没有保险公司参与,一些调解协议因保险公司不愿付款而归于无效。
为解决这个日益尖锐的矛盾,即墨市人民法院在全市首开先河,与交警部门和保险公司联动调解,并对调解协议予以司法确认,赋予其法律强制力,使案件在进入诉讼程序之前就被化解。昨日,在由法院、 保险公司、交警、 鉴定机构和仲裁委参加的即墨市道路交通事故案件联席会议上,该院公布了《关于建立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联动调解机制的实施方案》,将这一做法用规范性文件固定下来。
“逼”出来的创新案件激增各方盼破解方法
“2012年,我院共受理交通事故案件2107起,审结2682起,占全院民商事案件收案总数的28.5%。2013年,受理2517起,全部审结,这一数字占当年民商事案件收案总数的26.1%。而与之相对应的是我院专门负责审理交通事故案件的民四庭只有12名法官,每名法官年均办案近250起,其中有3名法官年均办案超过300起,该庭副庭长赵建设的年办案数更是达到380起,其工作强度之大可想而知。即便如此,交通事故案件数量仍每年递增。在法官人数有限的情况下,只能通过将案件在诉前化解来解决这个现实问题。”即墨市人民法院党组书记、院长陈显江告诉记者。不难看出,即墨法院的这个创新在某种程度上是被“逼”出来的。
与该院同样面临巨大压力的还有即墨市交警部门,“即墨市有机动车18.2万辆,驾驶员27万人,数量仅次于市南区。2011年发生交通事故15884起,2012年发生15551起,2013年发生15092起,在警力有限的情况下,我们要分出相当部分力量进行事故调解。2013年,约有84%的交通事故通过交警部门达成和解,约16%的纠纷进入诉讼程序。但交警调解不具有强制力,部分当事人事后或经‘明白人’指点后反悔向法院起诉,这不仅增加了法院的审判压力,还浪费了警力资源,可谓‘事倍功半’。”即墨市公安局副局长、交警大队大队长石正先说。交警部门同样希望能有一种快速解决交通事故纠纷的方法。
这种需求对保险公司而言也十分迫切,大量应诉使保险公司承担了巨大成本。“当事人向法院申请立案时仅需提供诉状和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复印件即可,财产损失评估报告、伤残等级鉴定报告等证据直到开庭时我们才能看到,在此之前我们对案件情况几乎一无所知。此后,我们的代理人要把这些情况向公司相关部门汇报,研究赔付方案,再参加第二次庭审。这不仅给我们带来巨大工作量,还使法院必须多次开庭才能结案。如果能通过调解一次性办结理赔事宜,既省时又省力。”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即墨支公司负责人表示。
细化的制度总结不成功经验制定实施方案
其实,早在2010年该院就曾尝试过对交通事故案件进行诉前调解。“那时只是单纯地组织事故双方进行调解,经常发生责任方一口答应赔偿,双方达成协议,但这笔钱实际要由保险公司支付,保险公司因未参与调解或对责任方承诺的赔偿数额不同意而拒不付款,受害方不得不诉至法院,调解协议成一纸空文的情况。法官在其中不仅白费力气,还在一定程度上损害了司法权威。”即墨市人民法院民四庭副庭长王平说,“总结这一不太成功的经验后,我们提出法院、交警和保险公司三方联动的调解机制,并通过制定实施方案细化这一机制。”
今年1月1日,该方案正式实施,明确规定该联动调解机制适用于事实清楚、责任划分明确、争议不大的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对这类案件,由交警部门首先组织调解,对当事人达成调解协议且未能即时履行义务的案件,法院及时介入,对该协议进行司法确认并制作《民事调解确认书》,确认其法律效力。为此,我们在即墨市交警大队设立了专门的巡回法庭,指派法官现场办公。发生交通事故后,交警在事故现场及时以口头或简明的书面方式向当事人释明本实施方案,事故双方就赔偿问题均向交警提出调解申请的由交警调解,必要时可通知保险公司到场参与。交警调解存在一定难度或争议较大的纠纷,巡回法庭法官可予以协助。达成调解协议的,法院及时出具《民事调解确认书》,该调解书自送达时生效,一方当事人如拒不履行义务,另一方当事人可据此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即墨市人民法院民四庭副庭长姜永收解释,“在联动调解机制下调解是免费的,当事人免去了诉讼耗时耗力的麻烦,节省了成本。”
据了解,目前该院指派了1名法官、1名书记员和1名专职司机常驻巡回法庭,“接下来我们将向巡回法庭加派法官,增加调解力量,尽可能在诉前多化解纠纷。”陈显江说。
翻倍的效率至少审3月的案子4天办结
2012年4月4日,市民王某和于某在即墨市华山镇发生交通事故,王某的左胫骨被撞成粉碎性骨折,住院治疗花费了27000余元。今年1月8日,经王某申请,即墨法院委托青岛万方司法鉴定中心对其伤情进行了鉴定,确定构成9级伤残。1月24日,王某向该院提起诉讼,要求于某和保险公司赔偿损失。“按照以前的习惯做法,王某应当在起诉后再申请伤残鉴定,诉讼程序相应中止等待鉴定结果,整个诉讼周期一般需要3个月以上。为加快审理速度,立案后的第二天,法官就与于某和保险公司取得联系,并将证据以扫描的形式发给双方。1月27日上午,法官安排王某、于某和保险公司进行证据交换。得益于我院现在实行的诉前进行司法鉴定和此前在交警部门的调解,各方对责任承担没有异议,只是保险公司提出王某所在单位未为他投职工社会保险,无法确定赔偿数额,要求法院对王某的实际工作情况进行调查。”王平介绍。当天下午,法官便赶到王某的工作单位,详细调取了王某的投保资料。由于证据齐全,各方在第二天就达成调解协议,保险公司向王某赔偿各项损失共计154367.95元。“这起案件前后只用了4天时间,与传统的审理方式相比效率成倍提高,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很快得到维护。”王平说。
配合默契程度提高联席各方互谅互帮理顺机制
联动调解机制带来的另一个好处是增加了各方在处理交通事故案件时的配合默契度。过去,各方对彼此的某些处理方法都有微词,如法院认为交警在登记事故双方的信息时经常只登记身份证地址,这与实际居住地址并不一致,身份证地址所在房屋可能早被卖掉,这直接导致法院送达困难,一些案件因此被延误。此外,个别现场勘查笔录对车辆是借用还是自有、是买卖还是挂靠等问题询问不清,进入诉讼后有些事故责任人经“行家”指点出现造假情况,给审判带来困难;对保险公司,法院认为个别公司为拖延理赔故意上诉,且不愿调解。对此,保险公司和交警部门也各有自己的“苦衷”和意见。
在昨日的联席会议上,各方畅谈己见,鉴定机构和财产评估机构也表达了其工作中遇到的现实问题和困难。“配合的意义就在于互相体谅、互相帮助解决困难,只有常碰头才能把联动机制理顺,为此,我们制定了法院与保险公司联系人制度等规范,并将定期召开这种联席会议。”陈显江说。
——本文载于2014年2月21日《青岛财经日报》A21版
在车流如织、四处路堵的当下,交通事故几乎无时无刻不在发生,小到刮擦、大到造成驾乘人伤亡,这样的新闻和事故我们几乎每天都能看到。在这数量众多的交通事故中,有相当一部分被诉至法院,不仅给法院造成巨大审判压力,当事人还因此承担讼累。对于交警调解的事故,因调解协议没有法律强制力,经常出现交警费心费力促成和解后,当事人事后反悔的情况,这浪费了大量警力资源,加之没有保险公司参与,一些调解协议因保险公司不愿付款而归于无效。
为解决这个日益尖锐的矛盾,即墨市人民法院在全市首开先河,与交警部门和保险公司联动调解,并对调解协议予以司法确认,赋予其法律强制力,使案件在进入诉讼程序之前就被化解。昨日,在由法院、 保险公司、交警、 鉴定机构和仲裁委参加的即墨市道路交通事故案件联席会议上,该院公布了《关于建立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联动调解机制的实施方案》,将这一做法用规范性文件固定下来。
“逼”出来的创新案件激增各方盼破解方法
“2012年,我院共受理交通事故案件2107起,审结2682起,占全院民商事案件收案总数的28.5%。2013年,受理2517起,全部审结,这一数字占当年民商事案件收案总数的26.1%。而与之相对应的是我院专门负责审理交通事故案件的民四庭只有12名法官,每名法官年均办案近250起,其中有3名法官年均办案超过300起,该庭副庭长赵建设的年办案数更是达到380起,其工作强度之大可想而知。即便如此,交通事故案件数量仍每年递增。在法官人数有限的情况下,只能通过将案件在诉前化解来解决这个现实问题。”即墨市人民法院党组书记、院长陈显江告诉记者。不难看出,即墨法院的这个创新在某种程度上是被“逼”出来的。
与该院同样面临巨大压力的还有即墨市交警部门,“即墨市有机动车18.2万辆,驾驶员27万人,数量仅次于市南区。2011年发生交通事故15884起,2012年发生15551起,2013年发生15092起,在警力有限的情况下,我们要分出相当部分力量进行事故调解。2013年,约有84%的交通事故通过交警部门达成和解,约16%的纠纷进入诉讼程序。但交警调解不具有强制力,部分当事人事后或经‘明白人’指点后反悔向法院起诉,这不仅增加了法院的审判压力,还浪费了警力资源,可谓‘事倍功半’。”即墨市公安局副局长、交警大队大队长石正先说。交警部门同样希望能有一种快速解决交通事故纠纷的方法。
这种需求对保险公司而言也十分迫切,大量应诉使保险公司承担了巨大成本。“当事人向法院申请立案时仅需提供诉状和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复印件即可,财产损失评估报告、伤残等级鉴定报告等证据直到开庭时我们才能看到,在此之前我们对案件情况几乎一无所知。此后,我们的代理人要把这些情况向公司相关部门汇报,研究赔付方案,再参加第二次庭审。这不仅给我们带来巨大工作量,还使法院必须多次开庭才能结案。如果能通过调解一次性办结理赔事宜,既省时又省力。”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即墨支公司负责人表示。
细化的制度总结不成功经验制定实施方案
其实,早在2010年该院就曾尝试过对交通事故案件进行诉前调解。“那时只是单纯地组织事故双方进行调解,经常发生责任方一口答应赔偿,双方达成协议,但这笔钱实际要由保险公司支付,保险公司因未参与调解或对责任方承诺的赔偿数额不同意而拒不付款,受害方不得不诉至法院,调解协议成一纸空文的情况。法官在其中不仅白费力气,还在一定程度上损害了司法权威。”即墨市人民法院民四庭副庭长王平说,“总结这一不太成功的经验后,我们提出法院、交警和保险公司三方联动的调解机制,并通过制定实施方案细化这一机制。”
今年1月1日,该方案正式实施,明确规定该联动调解机制适用于事实清楚、责任划分明确、争议不大的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对这类案件,由交警部门首先组织调解,对当事人达成调解协议且未能即时履行义务的案件,法院及时介入,对该协议进行司法确认并制作《民事调解确认书》,确认其法律效力。为此,我们在即墨市交警大队设立了专门的巡回法庭,指派法官现场办公。发生交通事故后,交警在事故现场及时以口头或简明的书面方式向当事人释明本实施方案,事故双方就赔偿问题均向交警提出调解申请的由交警调解,必要时可通知保险公司到场参与。交警调解存在一定难度或争议较大的纠纷,巡回法庭法官可予以协助。达成调解协议的,法院及时出具《民事调解确认书》,该调解书自送达时生效,一方当事人如拒不履行义务,另一方当事人可据此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即墨市人民法院民四庭副庭长姜永收解释,“在联动调解机制下调解是免费的,当事人免去了诉讼耗时耗力的麻烦,节省了成本。”
据了解,目前该院指派了1名法官、1名书记员和1名专职司机常驻巡回法庭,“接下来我们将向巡回法庭加派法官,增加调解力量,尽可能在诉前多化解纠纷。”陈显江说。
翻倍的效率至少审3月的案子4天办结
2012年4月4日,市民王某和于某在即墨市华山镇发生交通事故,王某的左胫骨被撞成粉碎性骨折,住院治疗花费了27000余元。今年1月8日,经王某申请,即墨法院委托青岛万方司法鉴定中心对其伤情进行了鉴定,确定构成9级伤残。1月24日,王某向该院提起诉讼,要求于某和保险公司赔偿损失。“按照以前的习惯做法,王某应当在起诉后再申请伤残鉴定,诉讼程序相应中止等待鉴定结果,整个诉讼周期一般需要3个月以上。为加快审理速度,立案后的第二天,法官就与于某和保险公司取得联系,并将证据以扫描的形式发给双方。1月27日上午,法官安排王某、于某和保险公司进行证据交换。得益于我院现在实行的诉前进行司法鉴定和此前在交警部门的调解,各方对责任承担没有异议,只是保险公司提出王某所在单位未为他投职工社会保险,无法确定赔偿数额,要求法院对王某的实际工作情况进行调查。”王平介绍。当天下午,法官便赶到王某的工作单位,详细调取了王某的投保资料。由于证据齐全,各方在第二天就达成调解协议,保险公司向王某赔偿各项损失共计154367.95元。“这起案件前后只用了4天时间,与传统的审理方式相比效率成倍提高,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很快得到维护。”王平说。
配合默契程度提高联席各方互谅互帮理顺机制
联动调解机制带来的另一个好处是增加了各方在处理交通事故案件时的配合默契度。过去,各方对彼此的某些处理方法都有微词,如法院认为交警在登记事故双方的信息时经常只登记身份证地址,这与实际居住地址并不一致,身份证地址所在房屋可能早被卖掉,这直接导致法院送达困难,一些案件因此被延误。此外,个别现场勘查笔录对车辆是借用还是自有、是买卖还是挂靠等问题询问不清,进入诉讼后有些事故责任人经“行家”指点出现造假情况,给审判带来困难;对保险公司,法院认为个别公司为拖延理赔故意上诉,且不愿调解。对此,保险公司和交警部门也各有自己的“苦衷”和意见。
在昨日的联席会议上,各方畅谈己见,鉴定机构和财产评估机构也表达了其工作中遇到的现实问题和困难。“配合的意义就在于互相体谅、互相帮助解决困难,只有常碰头才能把联动机制理顺,为此,我们制定了法院与保险公司联系人制度等规范,并将定期召开这种联席会议。”陈显江说。
——本文载于2014年2月21日《青岛财经日报》A21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