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期,省院立案庭对上级法院关于执行异议之诉、第三人撤销之诉两类案件诉讼费收取标准的有关答复、解答进行了梳理,供各地法院在办理此类案件的诉讼服务事项时参照。
一、关于执行异议之诉案件
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对执行异议之诉案件如何收取案件受理费的请示>的答复》(〔2014〕民立他字第29号):执行异议之诉是人民法院对执行过程中当事人之间的实体法律关系争议适用审判程序予以裁决的一种实体裁判制度。此类案件当事人的请求涉及财产权益的,属于财产案件,应当按照财产案件标准计收案件受理费。
2.最高人民法院立案庭在法答网对“执行异议之诉案件中存在已拍卖财产、已评估未拍卖财产和无法评估财产,如何确定诉讼费收费标准”问题的解答(编号J2024091102966):执行异议之诉案件中当事人的请求涉及财产权益的,属于财产案件,应当按照财产案件标准计收案件受理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八条的规定,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提出书面异议是执行异议之诉的前置程序,执行标的异议是否成立是执行异议之诉的审理对象。因此,执行异议之诉案件应以案外人据以提出执行标的异议所主张权利的价额为基数计费,不能以执行依据判定的权利价额或被执行的全部财产价额为基数计费。案外人未提出具体的权利价额的,案外人针对已拍卖财产提出执行异议,以拍卖成交价为基数计费;案外人针对已评估未拍卖财产提出执行异议,以评估价为基数计费;案外人针对无定价财产提出执行异议,参照同品类同数量财产估价计费。
二、关于第三人撤销之诉案件
人民法院出版社出版的《立案工作指导》(总第56辑):在受理第三人撤销之诉时,应当区别当事人主张的受到侵害的民事权益性质,收取相应的诉讼费用。首先,当事人主张所有权、用益物权、担保物权、著作权、专利权、商标专用权等财产权益,法律规定的建设工程价款优先权、船舶优先权、法定撤销权的债权以及破产债权撤销权,受到生效裁判或调解书侵害起诉的,按照当事人主张的受侵害的数额这一财产性诉请收取诉讼费用。其次,当事人主张生命权、健康权、姓名权、名誉权、荣誉权、肖像权、隐私权、婚姻自主权、监护权等人身权益,受到生效裁判或调解书侵害起诉的,按照非财产性案件收取诉讼费用。最后,当事人提起第三人撤销之诉,既有财产性诉请,又有非财产性诉请的,应当按照财产性诉讼请求收取诉讼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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