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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名买房”裁判规则完全梳理(下——地方法院部分)

来源:   发布时间: 2020年07月14日

§ 北京高院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执行异议之诉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试行)

第19条 法院在执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金钱债权过程中,对登记在被执行人名下的特定房屋实施强制执行,案外人以其与被执行人之间存在借名买房关系,其是房屋实际所有权人为由,要求对该房屋停止执行的,一般不予支持;申请执行人要求对该房屋许可执行的,一般应予支持。


§ 安徽高院

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执行异议之诉案件若干问题的会议纪要

第13条 人民法院对登记在被执行人名下的房屋实施强制执行,案外人在执行异议之诉中,以其与被执行人存在借名登记关系,其系房屋实际所有权人为由,请求对该标的物停止执行井确认所有权的,一般不予支持。但是,案外人有充分证据证明被执行人只是名义产权人、案外人才是实际产权人,且不违反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除外。

§ 山东高院

山东高院民一庭执行异议之诉案件审判观点综述

第13条 金钱债权执行过程中,借名买房人以其系房产实际所有权人为由,提起执行异议之诉,请求排除执行的,原则上不予支持。

§ 吉林高院

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执行异议之诉案件若干疑难问题的解答(一)

第30个问题:金钱债权执行中,案外人以其借用被执行人名义购买了作为执行标的物的不动产为由请求排除执行,除其被确认为该不动产物权的真实权利人的,不予支持。

§ 江苏高院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执行异议及执行异议之诉案件审理指南(二)

14.金钱债权执行中,执行法院对案涉房屋采取查封措施后,案外人以其与被执行人存在借名买房关系,且系房屋实际所有权人为由提出异议的,应裁定驳回异议。由此引发的执行异议之诉案件,应驳回其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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