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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租房屋内空调自燃引发火灾造成财产损害的责任认定
来源:   发布时间: 2023年11月15日

转租房屋内空调自燃引发火灾造成财产损害的责任认定

——雷某诉房地产公司等财产损害赔偿案

【案件基本信息】

1.裁判书字号

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2021)鲁01民终1033号民事判决书

2.案由: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3.当事人

原告(被上诉人):雷某

被告(上诉人):房地产公司、牛某鑫、李某敏

【基本案情】

2017年11月20日,雷某(出租方、房屋所有权人)与房地产公司(承租方)签署《房屋出租委托合同》,委托租赁期限为2017年11月25日至2020年11月24日,租金标准为3300元/月。合同中记载涉案房屋装修为中等装修,室内设施包含空调三部,交付时空调正常使用。约定合同期内该房屋及其附属设置的维修责任是雷某负责自然损坏的,房地产公司负责人为损坏的。合同落款处牛某鑫在担保人处签名。2019年6月10日,李某敏与房地产公司签订《房屋租赁合同》,约定租住该涉案房屋的客厅,租赁期自2019年6月10日至12月9日,租金标准为1500元/月,合同第八条约定,李某敏入住房屋时应仔细检查室内物品及设施,如需维修应及时通知房地产公司,室内物品自签订合同之日起30日内由房地产公司维修,30日后由李某敏自行维修。房屋交割清单记载交房时李某敏签字确认,对空调已经验收,认为符合交验条件。2019年7月28日早晨,李某敏在使用空调中发现空调右下角出现微小火苗,未采取断电、灭火措施,而是拿手机拍摄照片后发布在社交平台,亦未拨打119报警,后李某敏离开现场到楼下继续拍摄视频,其间时间长达十几分钟,直至物业发现火灾拨打119报警。火灾致使涉案房屋及室内设施等受损。消防大队出具的火灾事故认定书,认定该涉案房屋发生火灾,火灾造成该户及部分公共区域受损,起火原因是该涉案房屋客厅空调室内挂机内部起火。雷某通过法院委托对涉案损失进行评估鉴定。

雷某起诉至法院,请求:1.判令房地产公司、李某敏共同赔偿雷某财产损失107526元、租金损失26400元;2.判令牛某鑫对雷某的财产损失和租金损失承担连带赔偿责任;3.诉讼费、鉴定费、评估费等由李某敏、房地产公司、牛某鑫共同承担。

【案件焦点】

1.转租房屋内空调自燃引发火灾造成财产损害的责任主体及如何承担责任的认定;2.租赁主体违反合同关于维修、安全隐患排查等约定义务,能否作为承担侵权损害赔偿责任的过错因素考量。

【法院裁判要旨】

山东省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涉案租赁合同及转租合同合法有效。本案起火原因系空调内部起火,李某敏在发现空调右下角出现微小火苗时,应及时切断电源,采取相应措施,李某敏未采取任何措施便离开,对损害承担全部赔偿责任。房地产公司作为承租人,对因第三人对租赁物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共同赔偿责任。

山东省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一十六条、第二百二十四条的规定,作出如下判决:

一、李某敏、房地产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共同向雷某赔偿损失92526元、评估费8700元;

二、房地产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雷某支付租金损失26400元;

三、牛某鑫对上述第一项、第二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

四、驳回雷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房地产公司、牛某鑫、李某敏不服一审判决,提出上诉。

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根据雷某明确的请求权基础,本案系侵权责任之诉。

关于承担责任主体以及如何承担责任问题。首先,雷某作为出租人,对出租房屋及空调等设施的适租性及安全性负责,涉案空调已使用8年,曾多次维修,且涉案事故的发生不能完全排除由于空调自身故障或质量等方面的原因造成,综合考虑举证、事故成因及当事人过错等因素,雷某对涉案损害自行承担50%的责任。其次,房地产公司曾对空调进行过维修,不能证明已妥善尽到维修及排除安全隐患义务,负有过错,应承担40%的责任。李某敏在发现空调出现火苗后,未及时断电、报警,也未履行及时通知及协助义务,具有过错,应承担10%的责任。

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二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八条、第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作出如下判决:

一、维持山东省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法院判决第二项;

二、改判房地产公司、李某敏分别赔偿雷某财产损失31490.4元、11622.6元。

【法官后语】

本案涉及两个核心问题:其一,违约责任与侵权责任发生竞合情形下,根据当事人明确的请求权基础,确定当事人选择的是违约责任之诉还是侵权责任之诉;其二,转租房屋内空调自燃引发火灾造成财产损害的责任主体及如何承担责任的认定问题。

因当事人一方的违约行为,侵害对方人身、财产权益的,受损害方有权选择依照民法典合同编规定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或者依照民法典侵权责任编规定或其他法律规定要求其承担侵权责任。即在违约责任与侵权责任发生竞合的情况下,受损害一方的当事人可以根据自己的利益判断,选择行使请求权。在出现当事人未作出明确选择的情形时,人民法院应当向其释明并要求其予以明确,并以当事人明确的请求权基础作为判断依据。

当事人选择侵权责任之诉,侵权责任主体及如何承担责任的认定应重点考量,分析各租赁主体是否存在可归责于其自身的客观方面的原因及主观方面的过错等因素。同时,租赁主体违反适租、维修、安全隐患排查等法定或约定义务,可作为过错因素考量。

关于出租人的责任认定。出租人的法定义务为:适租义务、维修义务及权利瑕疵担保义务。保证租赁物在租赁期间符合约定的用途,保证租赁物符合安全使用性能,是出租人最起码、最基本的义务,更是适租义务题中应有之义。出租人一般作为租赁物的所有权人对租赁物的安全性能、使用年限、质量状况、是否存在瑕疵或安全隐患及是否维修过等情况最熟悉了解,更具消除安全隐患及控制风险的信息优势及能力。出租人虽可通过租赁合同将维修义务让渡承租人,但在出现紧急维修或承租方、次承租方因维修相互推诿时,出租人应基于安全至上、生命至上的价值考量积极担当作为,及时维修、排除安全隐患及风险,否则应承担相应责任。雷某作为出租人,对出租房屋及空调等设施的适租性及安全性负责,涉案空调已使用8年,曾多次维修,对空调的性能、有无瑕疵及安全隐患等最了解,同时涉案事故的发生不能完全排除由于空调自身故障或质量等方面的原因造成,综合考虑举证、事故成因及当事人过错等因素,雷某对涉案损害自行承担50%的责任。

承租人的法定义务为:适当使用租赁物、不得擅自转租、妥善保管租赁物、不得擅自添附及支付租金等。实务中承租人一般通过房屋内部分割、装修改造后转租,会改变电源控制开关及消防设施等的空间布局,增加安全隐患及风险。作为转租合同中次承租人的合同相对方,实践中一般由承租方来主导维修。承租人房地产公司曾对空调进行过维修,不能证明已妥善尽到维修义务或排除安全隐患。综合考量其过错及原因力大小等因素,房地产公司应承担40%的责任。

次承租人的法定义务除包含上述承租人的义务外,其作为房屋及空调实际使用人,发现安全隐患应及时采取相应措施并基于诚信原则履行及时通知及协助等义务。李某敏作为租客,其作为事故现场第一人,应在力所能及的范围内及时采取相应措施并履行相应义务,根据现场客观条件,其过错较小,对损害承担10%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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