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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鲁01民终5138号
来源:   发布时间: 2020年10月27日

  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8)鲁01民终5138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邵常勇,男,1988年4月15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山东省青岛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宋云鹏,北京昶盛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山东航空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

  法定代表人:孙秀江,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广东,男,山东航空股份有限公司职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宋斌,山东盖德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邵常勇与上诉人山东航空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山东航空公司)劳动争议一案,不服济南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2017)鲁0191民初299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8年7月12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邵常勇上诉请求:1.判令山东航空公司将邵常勇的飞行技术档案(包括飞行记录簿)副本(复印件)、体检鉴定档案(航空人员健康记录本)移交给邵常勇;2.判令山东航空公司依照民航管理部门的相关规定为邵常勇办理或协助办理飞行执照关系、体检合格证关系的转移手续;3.判令山东航空公司为邵常勇出具安保评价及收回原空勤登机证证明函。事实与理由:

  一、一审法院程序违法。一审民事判决书已于2018年5月7日作出,但一审法院在2018年5月23日才寄出,邵常勇代理人于2018年5月24日收到,故一审法院无故拖延一审判决书送达,同时也拖延了邵常勇行使上诉权。

  二、一审法院适用法律错误。

  1.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在刘磊与深圳航空有限责任公司劳动争议一案已生效的(2015)深中法劳终字第1447号民事判决书中查明认定,该院于2015年4月29日向中国民用航空局(以下简称民航局)发函咨询以下问题:一、贵局及地区分局是否不再接收离职飞行员的有关技术档案?二、《运输飞行员注册、记录和运行管理》第4.5条规定前雇主应向飞行员提供的4.1A项内的副本仅为技术档案,而《大型飞机公共航空运输承运人运行合格审定规则》第121.691条(c)项规定合格证持有人应当向机组成员和飞行签派员提供训练记录的复印件,对于第121.691条(a)项下的所有资料(不限于技术档案),航空公司是否都有义务向飞行员提交副本?三、《运输飞行员注册、记录和运行管理》第4.5条规定,前雇主应向飞行人员提供4.1A项内容的副本,以满足其参与新雇主运行的安全记录要求,在飞行员未能确定新雇主的情况下,能否判令前雇主直接向飞行员移交4.1A项内容的副本?四、飞行员请求移交的档案材料为:飞行执照、人事档案、技术档案、体检档案、背景调查文件、空勤登机证及上缴证明、安全记录申请审核表及安保评价、飞行安全记录明细。以上资料哪些属于航空公司应当向飞行员提交的资料,哪些不属于航空公司向飞行员移交的资料?五、贵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民航飞行队伍管理的意见》文件规定,飞行人员辞职时,其飞行执照、技术档案应交原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地区管理局暂存保管。辞职后到新的航空公司复飞,该公司仍须按照五部委文件规定,与辞职飞行员原单位主动协商,对没有经过协商而私自流动的飞行人员,各地区管理局不得办理其在新公司的注签手续,不准其参加新公司的运行飞行。该规定与上述《运输飞行员注册、记录和运行管理》规定相悖,现民航局对于离职飞行员档案移交及管理有无统一管理规范,如有请提供相应规范性文件。民航局于2015年6月2日向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复函答复如下:一、按照《运输飞行员注册、记录和运行管理》第4.4条规定,民航局及地区管理局不再接收离职飞行员的有关技术档案、飞行执照和人事档案等资料;二、按照前述《运输飞行员注册、记录和运行管理》第4.1条的规定以及第4.4条、第4.5条的规定,航空公司有义务向飞行员提交副本;三、根据《大型飞机公共航空运输承运人运行合格审定规则》第121.691条的规定以及《运输飞行员注册、记录和运行管理》第4.1条、第4.4条、第4.5条的规定,在飞行员未能确定新雇主的情况下,前雇主应当向飞行员移交《运输飞行员注册、记录和运行管理》第4.1A项内容的副本;四、根据前述《大型飞机公共航空运输承运人运行合格审定规则》第121.691条的规定以及《运输飞行员注册、记录和运行管理》第4.1条、第4.4条、第4.5条的规定,仅向飞行员移交技术档案;五、《大型飞机公共航空运输承运人运行合格审定规则》颁布实施之后,《关于进一步加强民航飞行队伍管理的意见》的相关规定即不再执行。移交副本的规范具体请参见《运输飞行员注册、记录和运行管理》。

  2.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在审理黄某与中国邮政航空有限责任公司(下称邮政航空公司)劳动争议一案过程中,为进一步明确民航管理部门关于飞行员特殊档案、证照及证照关系转移的不同规范性文件应如何理解和适用,于2016年7月向民航局书面咨询,民航局综合司于2016年9月7日以《关于反馈飞行员离职纠纷相关问题的函》(民航综法函〔2016〕89号)作出答复。根据上述答复函内容,飞行员辞职后,需要转移的特殊档案、证照及证照关系包括:现实表现材料(安保评价)、飞行技术档案(飞行技术履历档案已经变更为飞行技术档案,包括飞行记录簿)的复印件、飞行执照关系、空勤登机证、体检鉴定档案(健康记录本)和民用航空人员体检合格证关系。除上述档案、证照及证照关系外,飞行员辞职没有其他需要转移的特殊档案、证照及证照关系。在飞行员辞职后尚未确定新用人单位的情况下,依据《大型飞机公共航空运输承运人运行合格审定规则》(2016年修订版)其飞行技术档案应由原单位保存至少24个月,原民航发〔2004〕187号文、民航发〔2006〕109号文相关条款(“对辞职的飞行人员,其飞行执照交用人单位所在的民航地区管理局暂存保管;飞行记录本和航空人员健康记录本由用人单位封存保管6个月后交所在地的民航地区管理局暂存保管”、“飞行人员辞职时,其飞行执照、技术档案交原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地区管理局暂存保管”)自动失效;体检合格证关系由原单位在信息管理系统中进行“离岗”操作;空勤登机证由原单位收回并报制作单位及时注销、销毁;现实表现材料(安保评价)应否由原单位为其出具,相关文件未作明确要求,由航空公司自行掌握;其他档案、证照及证照关系无需转移(飞行执照、体检合格证、飞行经历记录本继续由本人持有并保管,体检鉴定档案由原体检鉴定机构负责保存、管理)。在飞行员辞职后,入职新用人单位时,原单位应向其本人提供飞行技术档案的复印件;原单位应提供空勤登机证复印件、安保评价原件、原单位收回原空勤登机证证明函;涉及体检合格证关系单位信息变更的,仅需新用人单位报告所在地区管理局(航卫部门),管理局(航卫部门)出具变更函后,由信息管理系统管理员在信息系统中将信息变更至新用人单位;如需调整体检鉴定机构的,由原体检鉴定机构将体检鉴定档案(健康记录本)移交至人员调入体检鉴定机构;由本人填写《安全记录申请审核表》后交民航行政机关办理飞行执照关系注册手续;在新用人单位背景条件要求不高于原单位前提下,应当由原单位提供背景调查材料原件,安全保卫部门出具其在职期间的现实表现材料,相关文件未规定现实表现材料(安保评价)的具体出具和移交程序,一般由航空公司自行掌握,在现实操作中,多为原单位保卫部门将该材料直接转至新用人单位;飞行执照、体检合格证、飞行经历记录本由本人向新用人单位出示。

  3.厦航公司于2017年7月18日就离职飞行员档案移交政策问题向民航局进行请示,民航局综合司于2017年8月1日以《关于离职飞行员档案移交有关问题的复函》(民航综法函〔2017〕76号)函复厦航公司认为,一、关于对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和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的复函对有关问题的表述,应结合两个来函进行理解,而不能脱离来函对复函进行孤立理解。二、关于飞行员流动所涉及的有关档案移交问题。关于安保评价,根据《民用航空背景调查规定》(民航发〔2014〕3号)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飞行员离职后,原单位应当按照上述规定向飞行员的新单位(应为民用航空企业事业单位)出具现实表现材料(安保评价);该规定未对出具的具体程序予以明确,应由原单位自行掌握;飞行离职后未确定新单位的,安保评价的提供问题该规定未予明确,由原单位自行掌握。关于飞行技术档案,飞行员离职的,其飞行技术档案的移交按照《大型飞机公共航空运输承运人运行合格审定规则》(CCAR-121-R4)和《运输飞行员注册、记录和运行管理》(AC-121-FS-204-48)的有关规定办理;为了清晰表述,根据前述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的来函,《关于反馈飞行员离职纠纷相关问题的函》区分有无下家两种情况,对技术档案的移交问题做了答复。关于空勤登机证,《中国民航空勤登机证管理规定》第五章对空勤登机证的收回与注销做出了相关规定;飞行员离职,其空勤登机证应当按照该规定上交原单位,并由原单位交制作单位销毁;《中国民航空勤登机证管理规定》第十八条对飞行员变更工作单位换发证件时应当提交的材料做出规定。关于体检鉴定档案(健康记录本),《飞行人员和空中交通管制员体检鉴定档案管理办法》(MD-FS-2016-049)对体检鉴定档案(健康记录本)的管理作出了规定;飞行员离职的,其体检鉴定档案(健康记录本)的移交工作,按照该办法进行;《关于反馈飞行员离职纠纷相关问题的函》对有关体检鉴定档案(健康记录本)移交的答复,可参看前述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对民航局来函中提出的问题。

  综上,飞行员解除劳动关系后,与其职业相关的各种特殊档案、证照及证照关系的转移问题,关系到飞行员再就业权利的实现。鉴于该问题涉及对民航管理部门有关飞行员各种特殊档案、证照及证照关系转移的不同文件规定的理解和适用,故邵常勇认为应在保障民航飞行员合理、有序流动的原则下,参照民航管理部门现行有效的规范性文件以及民航局政策法规司给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的答复函(民航法函〔2015〕10号函)、民航局综合司分别给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及厦航公司的答复函(民航综法函〔2016〕89号、民航综法函〔2017〕76号),处理飞行员相关档案的转移问题。根据民航管理部门现行有效的规范性文件及上述答复函内容,飞行员辞职后和入职新用人单位时,需要转移的特殊档案、证照及证照关系包括现实表现材料(安保评价)、飞行技术档案(包括飞行记录簿)的复印件、飞行执照关系、空勤登机证、体检鉴定档案(健康记录本)和民用航空人员体检合格证关系。鉴于此,在双方劳动关系解除后,山东航空公司有义务为邵常勇办理或协助办理上述档案、证照及证照关系的转移手续。为切实解决双方纠纷,减少飞行员人力资源闲置,保障飞行员合理有序流动,应当对邵常勇关于转移上述档案、证照及证照关系的请求,予以支持,具体的转移方式及流程应依照民航管理部门的现行具体规定执行。一审认为上述档案、证照及证照关系属于民航管理部门内部行政管理范畴,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劳动争议案件审理范围属于错误的适用法律。

  山东航空公司辩称,驳回邵常勇的上诉请求,理由同山东航空公司的上诉意见。

  山东航空公司上诉请求:撤销一审判决第二项、第三项内容,并依法改判被上诉人邵常勇继续履行劳动合同。上诉理由:邵常勇单方解除劳动合同不符合劳动合同的约定,解除无效,邵常勇应当继续履行与山东航空公司的劳动合同。2012年3月14日,邵常勇与山东航空公司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从事飞行工作,合同期限为2012年3月14日起至法定退休年龄止。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系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当事人均应严格遵守。现邵常勇提出解除劳动合同,显然与合同约定相违背。我国劳动合同法规定,劳动合同依法订立即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必须履行劳动合同规定的义务。虽然邵常勇享有平等就业和选择职业的权利,但众所周知,飞行员岗位区别特殊性,培养一名合格的飞行员耗资大、周期长,加上飞行工作本身的安全需要,较之普通的劳动者,飞行人员队伍的稳定性要求更高。山东航空公司为邵常勇提供了大量的培养资金和培训机会,现邵常勇提出辞职,不仅违背了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也将造成国有资产的巨大损失,因此,邵常勇要求解除劳动关系的请求不应支持,山东航空公司不同意与其解除劳动合同关系。另外,山东航空公司至今仍为邵常勇发放工资,并为邵常勇缴纳社会保险,双方之间仍存在劳动合同关系,山东航空公司无需为邵常勇转移档案及社会保险手续。

  邵常勇辩称,双方的劳动合同已于2017年8月20日解除,应当维持一审判决第二项、第三项。

  邵常勇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判令按照民航管理部门相关规定为邵常勇办理或协助办理飞行技术档案(包括飞行记录簿)复印件、飞行执照关系、体检鉴定档案(健康记录本)、民用航空人员提交合格证关系、空勤登机证复印件等的转移手续;2.山东航空公司为邵常勇出具安保评价及收回原空勤登机证证明函。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2012年3月14日,山东航空公司与邵常勇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从事飞行岗位工作。劳动合同第二十七条约定:“终止、解除劳动合同的,山东航空公司应当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等规定出具终止、解除合同的证明,并在十五日内为邵常勇办理人事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2017年7月17日,邵常勇以“长期的飞行任务导致身心俱疲、无法适应快节奏的工作压力”为由向山东航空公司邮寄解除劳动关系通知书,并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北京市方圆公证处进行了公证,2017年7月21日,该解除劳动关系通知书送达至山东航空公司,邵常勇与山东航空公司的劳动关系于解除劳动关系通知书送达三十日后解除。庭审时,山东航空公司陈述现仍为邵常勇缴纳社会保险和发放工资。邵常勇向济南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1.确认2012年3月14日至2017年8月19日双方存在劳动关系;2.确认双方劳动关系于2017年8月20日解除;3.山东航空公司为邵常勇出具解除劳动关系证明;4.山东航空公司为邵常勇办理档案、社会保险转移手续;5.山东航空公司依照民航管理部门的相关规定为邵常勇办理或协助办理飞行技术档案(包括飞行记录簿)复印件、飞行执照关系、体检鉴定档案(健康记录本)、民用航空人员体检合格证关系、空勤登机证复印件等转移手续;6.山东航空公司为邵常勇出具安保评价及收回原空勤登机证证明函。该仲裁委作出济劳人仲案[2017]336号仲裁裁决书:一、确认邵常勇与山东航空公司2012年3月14日至2017年8月19日存在劳动关系,确认2017年8月20日双方劳动关系解除;二、山东航空公司于裁决书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邵常勇出具解除劳动合同证明并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转移手续;三、驳回邵常勇的其余仲裁请求。

  一审法院认为,2012年3月14日,邵常勇与山东航空公司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双方存在劳动关系。2017年7月17日邵常勇向山东航空公司邮寄辞职申请,山东航空公司于2017年7月21日收到辞职申请,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条规定,山东航空公司与邵常勇的劳动关系自2017年8月20日解除。关于邵常勇要求办理或协助办理飞行技术档案(包括飞行记录簿)复印件、飞行执照关系、体检鉴定档案(健康记录本)、民用航空人员体检合格证关系、空勤登机证复印件等转移手续,出具安保评价及收回原空勤登机证证明函的诉讼请求,均不属于法院受理劳动争议案件的范围,故不予支持。关于确认山东航空公司与邵常勇自2012年3月14日至2017年8月19日存在劳动关系,2017年8月20日双方劳动关系解除及山东航空公司向邵常勇出具解除劳动合同证明并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转移手续的仲裁请求,在仲裁裁决后,邵常勇与山东航空公司均未对该项请求提起诉讼,法院予以确认。综上所述,一审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七条、第五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二条之规定,判决:一、驳回原告邵常勇的诉讼请求;二、确认山东航空股份有限公司与邵常勇自2012年3月14日至2017年8月19日存在劳动关系,确认2017年8月20日双方劳动关系解除;三、山东航空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邵常勇出具解除劳动合同证明并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转移手续。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计5元,由原告邵常勇负担。

  二审中,当事人没有提交新证据。一审查明的事实属实,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本案系邵常勇与山东航空公司之间因劳动合同关系的解除发生的争议,属劳动争议。双方二审争议的焦点为:1.双方劳动关系是否解除;2.山东航空公司为邵常勇转移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的范围。

  关于焦点1.双方劳动关系是否解除。《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七条规定:“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本院认为,邵常勇以“长期的飞行任务导致身心俱疲、无法适应快节奏的工作压力”为由向山东航空公司邮寄解除劳动关系通知书,提前30天通知山东航空公司解除双方劳动合同,并对此行为进行了公证。2017年7月21日,山东航空公司收到该解除劳动关系通知书。故一审认定邵常勇与山东航空公司之间的劳动关系于2017年8月20日解除正确。山东航空公司所提改判邵常勇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关于焦点2.山东航空公司为邵常勇转移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的范围。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五十条第一款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并在十五日内为劳动者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

  《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第二条规定:“本法所称的档案,是指过去和现在的国家机构、社会组织以及个人从事政治、军事、经济、科学、技术、文化、宗教等活动直接形成的对国家和社会有保存价值的各种文字、图表、声象等不同形式的历史记录。”

  《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实施办法》第二条规定:“《档案法》第二条所称对国家和社会有保存价值的档案,属于国家所有的,由国家档案局会同国家有关部门确定具体范围;属于集体所有、个人所有以及其他不属于国家所有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征得国家档案局同意后确定具体范围。”第四条规定:“国务院各部门经国家档案局同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各部门经本级人民政府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同意,可以制定本系统专业档案的具体管理制度和办法。”第五条第二款规定:“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应当加强对本单位档案工作的领导,保障档案工作依法开展。”第十二条规定:“按照国家档案局关于文件材料归档的规定,应当立卷归档的材料由单位的文书或者业务机构收集齐全,并进行整理、立卷,定期交本单位档案机构或者档案工作人员集中管理;任何人都不得据为己有或者拒绝归档。”

  《企业职工档案管理工作规定》第二条规定:“企业职工档案是企业劳动、组织、人事等部门在招用、调配、培训、考核、奖惩、选拔和任用等工作中形成的有关职工个人经历、政治思想、业务技术水平、工作表现以及工作变动等情况的文件材料。是历史地、全面地考察职工的依据,是国家档案的组成部分。”第九条规定:“企业职工档案的内容和分类:(一)履历材料;(二)自传材料;(三)鉴定、考核、考察材料;(四)评定岗位技能和学历材料(包括学历、学位、学绩、培训结业成绩表和评定技能的考绩、审批等材料);(五)政审材料;(六)参加中国共产党、共青团及民主党派的材料;(七)奖励材料;(八)处分材料;(九)招用、劳动合同,调动、聘用、复员退伍、转业、工资、保险福利待遇、出国、退休、退职等材料;(十)其他可供组织参考的材料。”第十七条规定:“因工作需要查阅和借用档案,须遵守下列规定:(一)查阅档案应凭盖有党政机关、人民团体、企事业单位公章的介绍信。(二)查阅、使用企业职工档案的单位,应派可靠人员到保管单位查阅室查阅。(三)档案除特殊情况外一般不借出查阅。如必须借出查阅时,应事先提交报告,说明理由,经企业或企业授权的主管档案工作的领导批准,严格履行登记手续,并按期归还。(四)任何个人不得查阅或借用本人及亲属(包括父母、配偶、子女及兄弟姐妹等)的档案。(五)各单位应制定查阅档案的制度。查阅档案必须严格遵守保密制度和阅档规定,严禁涂改、圈划、抽取、撤换档案。查阅者不得泄露或擅自向外公布档案内容。对违反者,应视情节轻重予以批评教育,直至纪律处分,或追究法律责任。(六)因工作需要从档案中取证的,须请示单位主管档案工作的领导批准后才能复制办理。”第十八条规定:“企业职工调动、辞职、解除劳动合同或被开除、辞退等,应由职工所在单位在一个月内将其档案转交其新的工作单位或其户口所在地的街道劳动(组织人事)部门。职工被劳教、劳改,原所在单位今后还准备录用的,其档案由原所在单位保管。”第十九条规定:“转递档案应遵守下列规定:(一)通过机要交通或派专人送取,不准邮寄或交本人自带。(二)对转出的档案,必须按统一规定的‘企业职工档案转递通知单’(见附件二)的项目登记,并密封包装。(三)对转出的材料,不得扣留或分批转出。(四)接收单位收到档案经核对无误后,应在回执上签名盖章,并将回执立即退回。逾期一个月转出单位未收到回执应及时催问,以防丢失。”

  本案中,邵常勇仲裁请求山东航空公司为邵常勇办理档案、社会保险转移手续的同时,还请求山东航空公司依照民航管理部门的相关规定为邵常勇办理或协助办理飞行技术档案(包括飞行记录簿)复印件、飞行执照关系、体检鉴定档案(健康记录本)、民用航空人员体检合格证关系、空勤登机证复印件等转移手续,为邵常勇出具安保评价及收回原空勤登机证证明函。鉴于仲裁裁决山东航空公司为邵常勇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转移手续后,双方均未就该项仲裁裁决提起诉讼,一审法院予以确认正确。

  因此,邵常勇请求山东航空公司依照民航管理部门的规定为邵常勇办理飞行技术档案复印件等转移手续、出具安保评价等证明,是否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五十条一款规定的用人单位应当为劳动者办理转移手续的档案范围,即为解决山东航空公司与邵常勇争议的关键。

  本院认为,第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五十条第一款规定的用人单位应当为劳动者办理转移手续的档案范围应限于劳动者的职工档案,即《企业职工档案管理工作规定》第九条规定企业职工档案的内容。

  第二,邵常勇请求山东航空公司办理飞行执照关系、民用航空人员体检合格证关系、空勤登机证复印件的转移手续,请求山东航空公司出具安保评价及收回原空勤登机证证明函,应系邵常勇入职下家航空公司时,山东航空公司与该下家航空公司依照航空管理部门要求所办理的相关手续,并非《企业职工档案管理工作规定》第九条规定企业职工档案的内容。

  第三,在邵常勇离职时有效的《大型飞机公共航空运输承运人运行合格审定规则(2016)》第121.691条规定,“机组成员和飞行签派员记录(a)每个合格证持有人应当建立和保存每一机组成员和每个飞行签派员的下列记录:(1)技术档案,包括飞行记录簿,各种训练和检查的记录,事故、事故征候结论,奖励和惩罚记录等;(2)能证明该机组成员或者飞行签派员是否满足本规则适用条款要求的记录,包括航路检查、飞机和航路资格审定、体检鉴定和疾病治疗、以及飞行时间、值勤时间和休息时间的记录等;(3)对飞行机组成员或者飞行签派员体格、业务不合格情况所采取的每一措施,该记录至少保存6个月;(4)飞行机组成员的体检鉴定和疾病治疗记录应当长期保存。(b)局方批准的计算机记录系统可以用于符合本条(a)款的要求。(c)合格证持有人应当在机组成员和飞行签派员所服务的基地保存本条(a)款要求的记录,以便接受局方的检查。机组成员和飞行签派员不再服务于该合格证持有人时,合格证持有人应当自上述人员退出运行之日起,将本条(a)(1)项要求的记录保存至少24个月,并在上述人员提出要求时向其提供训练记录的复印件。”据此,邵常勇所提飞行技术档案(包括飞行记录簿)、体检鉴定档案(健康记录本)系邵常勇从事山东航空公司的飞行工作时,根据航空管理部门要求产生的档案,系邵常勇履行职务所产生的工作档案,也是山东航空公司经营档案的内容,并不属于邵常勇个人职工档案的范围。《大型飞机公共航空运输承运人运行合格审定规则(2016)》第121.691条亦仅规定,在邵常勇提出要求时,山东航空公司提供技术档案中的训练记录的复印件,并非为邵常勇转移技术档案。《大型飞机公共航空运输承运人运行合格审定规则(2016)》第121.691条规定的技术档案、能证明该机组成员或者飞行签派员是否满足本规则适用条款要求的记录等的转移手续,亦应系邵常勇入职下家航空公司时,山东航空公司与该下家航空公司依照航空管理部门要求所办理的相关手续,并非《企业职工档案管理工作规定》第九条规定企业职工档案的内容。

  综上,邵常勇在山东航空公司工作期间,山东航空公司作为用人单位为邵常勇建立了企业职工档案,一审法院已经判令山东航空公司为邵常勇办理档案转移手续。邵常勇在工作期间因承担山东航空公司的工作任务而产生的技术档案等相关档案,虽然包含着邵常勇的劳动,但同时也反映着山东航空公司的经营,不属于邵常勇的企业职工档案的内容,且涉及国家对航空安全的管理,相关档案的转移手续,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实施办法》第四条的规定,应当按国家航空管理部门的规定进行,不属于劳动争议案件的审理范围。邵常勇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一审法院依法向邵常勇送达一审判决书,并未影响邵常勇行使上诉权。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20元,由上诉人邵常勇、上诉人山东航空股份有限公司各负担10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  长   许海涛

  审判员   何菊红

  审判员   唐鸣亮

  二○一八年十月十二日

  法 官 助 理   刘秋月

  书  记  员   盖玉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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