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再审案件审限规定
1.适用一审程序审理的行政再审案件,期限为三个月;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经高级人民法院批准可以延长三个月。
2.适用二审程序审理的行政再审案件,审理期限为两个月;由高级人民法院批准,可以延长两个月。
地址:山东省济南市市中区经二路1号 电话:0531-12368 邮编:250001
版权所有: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ICP备案号:鲁ICP备13032396号 未经书面允许不得转载信息内容、建立镜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