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再审案件审限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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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 2019年09月27日
刑事再审案件审限规定
1.按照审判监督程序重新审判的案件,应当在作出提审、再审决定之日起三个月以内审结;
2.需要延长期限的,不得超过六个月。
3.接受抗诉的人民法院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审判抗诉的案件,审理期限适用前款规定;
4.对需要指令下级人民法院再审的,应当自接受抗诉之日起一个月以内作出决定,下级人民法院审理案件的期限适用前款规定。
5.申请上级人民法院批准延长审理期限,应当在期限届满十五日前层报。有权决定的人民法院不同意延长的,应当在审理期限届满五日前作出决定。
6.因特殊情况申请最高人民法院批准延长审理期限,最高人民法院经审查,予以批准的,可以延长审理期限一至三个月。期限届满案件仍然不能审结的,可以再次提出申请。
7.审判期间,对被告人作精神病鉴定的时间不计入审理期限。
8.法院应当在决定开庭审理后及时通知人民检察院查阅案卷。自通知后的第二日起,人民检察院查阅案卷的时间不计入审理期限。
9.刑事案件因另行委托、指定辩护人,法院决定延期审理的,自案件宣布延期审理之日起至第十日止准备辩护的时间不计入审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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