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行政案件申请再审须知
为依法保护行政案件当事人申请再审的权利,规范人民法院申请再审案件受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和《关于规范人民法院再审立案的若干意见(试行)》的规定,现将行政案件申请再审人应了解和注意的有关事项告知如下:
一、再审申请人
当事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认为确有错误的,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但判决、裁定不停止执行。
二、申请再审事由
(一)不予立案或者驳回起诉确有错误的;
(二)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的;
(三)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不足、未经质证或者系伪造的;
(四)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法规确有错误的;
(五)违反法律规定的诉讼程序,可能影响公正审判的;
(六)原判决、裁定遗漏诉讼请求的;
(七)据以作出原判决、裁定的法律文书被撤销或者变更的;
(八)审判人员在审理该案件时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的。
三、申诉期限
行政案件的当事人申请再审,应当在判决、裁定发生法律效力后6个月内提出。但有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一条第二项、第三项、第七项、第八项规定情形,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之日起六个月内提出的除外。
四、需要提交的材料及要求
申请人应提交以下材料:
(一)行政再审申请书,应载明当事人的基本情况、联系方式、申请再审的事实与理由;
(二)原一审判决书、裁定书等法律文书;
(三)申请人是自然人的,应提交身份证明;申请人是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提交加盖公章的营业执照和机构代码证、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身份证明书。委托他人代为申诉的,应提交授权委托书和代理人身份证明;
(四)支持申请事由和请求的证据材料;
(五)生效证明(送达回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