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哪些生效的法律文书可以向法院申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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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 2014年03月28日
(一)法院依法作出的具有可执行内容的法律文书: 1、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裁定、调解)书、 2、民事判决(裁定、调解)书, 3、行政判决(裁定)书、行政赔偿判决(调解)书, 4、支付令; (二)我国仲裁机构作出的仲裁裁决与调解书; (三)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 (四)经法院依法审查并作出确认决定的人民调解协议; (五)经法院裁定承认其效力的外国法院作出的判决、裁定以及国外仲裁机构作出的仲裁裁决; (六)法律规定的由法院执行的其他法律文书。 参照法条:《民事诉讼法》第224条,《仲裁法》第63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54、255、256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第2条(以下简称《执行规定》),《人民调解协议司法确认程序规定》第9条,《公证债权文书执行问题通知》第1、2条。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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