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民法院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仲裁机构依法作出的裁决和调解书,公证机构依法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的,需要交纳相应申请费,但是该项费用无须申请执行人预交。在执行过程中法院会在执行到位的款项中扣缴申请执行费,该费用最终由被执行人负担。
地址:山东省济南市市中区经二路1号 电话:0531-12368 邮编:250001
版权所有: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ICP备案号:鲁ICP备13032396号 未经书面允许不得转载信息内容、建立镜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