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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异议复议案件典型案例:用以保障被执行人就医的社会保障账户内资金不应强制执行
来源:   发布时间: 2019年10月24日

  用以保障被执行人就医的社会保障账户内资金不应强制执行

  ——赵某诉宓某执行异议案

  关键词:社会保障账户

  【案例要旨】

  社会保障账户系参保人员在医疗机构就医和药店购药时进行医保结算的账户,无现金存取、转账支付等功能,冻结上述社会保障账户会影响被执行人就医、购药,且该账户内资金也无法进行强制扣划。另,申请执行人同意参照济南市房屋租赁市场平均租金标准从涉案房屋拍卖变价款中扣除五至八年租金给被执行人,故对被执行人停止拍卖其房产的异议请求,不予支持。

  【相关法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条第一款规定,金钱债权执行中,符合下列情形之一,被执行人以执行标的系本人及所扶养家属维持生活必需的居住房屋为由提出异议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一)对被执行人有扶养义务的人名下有其他能够维持生活必需的居住房屋的;(二)执行依据生效后,被执行人为逃避债务转让其名下其他房屋的:(三)申请执行人按照当地廉租住房保障面积标准为被执行人及所扶养家属提供居住房屋,或者同意参照当地房屋租赁市场平均租金标准从该房屋变价款中扣除五至八年租金的。

  【基本案情】

  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济南中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赵某与被执行人宓某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异议人宓某提出书面异议称,一、请求解除对其医保卡的冻结。贵院执行的(2018)鲁01执65号赵某与其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先后冻结其退休金、医保卡,切断其唯一生活来源和医疗费用。其身患疾病,常年服药,贵院的冻结行为已影响其正常生存和健康权益。二、停止对其房产的拍卖。该房产系其与妻子的夫妻共同财产,现妻子已经去世,由其与母亲共同居住,贵院的拍卖会导致其与母亲无家可归。

  申请执行人赵某辩称,一、被执行人宓某请求解除对其医保卡的冻结,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五条,人民法院不得查封、扣押、冻结被执行人的财产有八种,贵院冻结被执行人宓某医保卡不属于此规定中任何一种。且2018年济南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为每人每月616元,申请执行人赵某同意每月预留2000元作为被执行人宓某的生活费。被执行人宓某所述其疾病缠身,常年服药,没有事实依据,不然其医保卡也不会有2万余元。二、被执行人宓某请求不要拍卖其房产,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条,申请执行人赵某同意参照当地房屋租赁市场平均租金标准从房屋变价款中扣除五至八年租金给被执行人宓某。且被执行人宓某除涉案房产外,作为工商银行槐荫支行行长,长期借用刘庄小区X单元X、X室两套房产。X单元X室为两室一厅,由其母亲长期居住。X室被执行人宓某现正装修。综上,请求驳回被执行人宓某的异议。

  济南中院经审查查明,赵某与宓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烟台仲裁委员会于2017年12月19日作出(2017)烟仲字第221号裁决书,裁决:一、宓某偿还赵某借款本金1650000元,并支付利息5000元;二、宓某支付赵某逾期利息21849.3元(该逾期利息暂计算至2017年6月10日)。该案由济南市市中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市中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市中法院于2017年6月23日作出(2017)鲁0103财保93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冻结宓某银行存款170万元或者查封、扣押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于2017年7月3日作出(2017)鲁0103执保264号协助执行通知书,查封宓某名下位于济南市市中区光明街X号X号楼X(证号:省直X)房屋。现登记人宓某。查封期限三年,自2017年7月3日至2020年7月2日。于2017年7月10日作出(2017)鲁0103执保264号协助冻结存款通知书,冻结宓某在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济南南辛支行(以下简称工行南辛支行)4594.35元。该案于2018年1月26日由该院立案执行,案号(2018)鲁01执65号。在执行过程中,该院于2018年2月12日作出(2018)鲁01执65号之二执行裁定、协助执行通知,裁定:冻结被执行人宓某在中国工商银行X账户内存款人民币1692809.3元,冻结期限十二个月(因该账户余额22505.48元,实际控制金额22505.48元)。经查询,该账户为被执行人宓某社会保障账户,未发生现金存取、银行转账支付。

  该院于2018年3月23日作出(2018)鲁01执65号协助扣划存款通知书,将被执行人宓某在中国民生银行济南市中支行X账户内的存款本金20566.91元及利息总计20581.14元扣划至该院账户。于2018年6月19日作出(2017)鲁01执65号之七执行裁定,裁定:拍卖被执行人宓某名下坐落于济南市市中区光明街X号X号楼X(证号:省直X)房产。

  【裁判结果】

  济南中院于2018年7月27日作出(2018)鲁01执异193号执行裁定,裁定:一、撤销本院(2018)鲁01执65号之二执行裁定书、协助执行通知书;二、驳回异议人宓某的其他异议。

  【裁判理由】

  生效裁定认为:社会保障账户系参保人员在医疗机构就医和药店购药时进行医保结算的账户,无现金存取、转账支付等功能,冻结上述社会保障账户会影响被执行人宓某就医、购药,且该账户内资金也无法进行强制扣划。据此,被执行人宓某请求解除对其社会保障账户的冻结,该院予以支持。另,《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条第一款规定,金钱债权执行中,符合下列情形之一,被执行人以执行标的系本人及所扶养家属维持生活必需的居住房屋为由提出异议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一)对被执行人有扶养义务的人名下有其他能够维持生活必需的居住房屋的;(二)执行依据生效后,被执行人为逃避债务转让其名下其他房屋的:(三)申请执行人按照当地廉租住房保障面积标准为被执行人及所扶养家属提供居住房屋,或者同意参照当地房屋租赁市场平均租金标准从该房屋变价款中扣除五至八年租金的。本案中,申请执行人赵某同意参照济南市房屋租赁市场平均租金标准从涉案房屋拍卖变价款中扣除五至八年租金给被执行人宓某,故对被执行人宓某停止拍卖其房产的异议请求,该院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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