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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异议复议案件典型案例:离婚析产判决不能对抗执行
来源:   发布时间: 2019年10月24日

  离婚析产判决不能对抗执行

  ——罗某执行异议案

  关键词:离婚析产判决  对抗执行

  【案例要旨】

  执行程序中,夫妻离婚取得的析产判决不得对抗申请执行人。

  【相关法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六条第二款规定,金钱债权执行中,案外人依据执行标的被查封、扣押、冻结后作出的另案生效法律文书提出排除执行异议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基本案情】

  在李某某申请执行廖某某、罗某某合同纠纷一案中,案外人罗某某对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济南中院)(2016)鲁01执559号之十三、之十四执行裁定不服,提出书面异议,以其仅承担500万元共同债务且已经履行完毕为由,请求中止执行(2016)鲁01执559号之十三、之十四执行裁定,并解除对案外人承担500万债务份额以外夫妻共同财产中罗某某部分财产的查封。

  济南中院在执行实施过程中查封、冻结了廖某某和罗某某名下多处房产、股权和银行存款,其中2017年7月4日,济南中院作出(2016)鲁01执559号之十三执行裁定书,拍卖廖某某持有的济南嘉拓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股权1092万股;作出(2016)鲁01执559号之十四执行裁定书,拍卖廖某某持有的德州融达置业有限公司股权507万股。

  在该异议审查过程中,罗某某向济南中院再次提出异议,请求停止对登记在廖某某和其本人名下部分的执行,并提供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法院于(2017)鲁0102民初1928号民事判决书一份,该判决内容主要是准予罗某某与廖某某离婚,并对其夫妻共同财产和债务进行了分割,涉案股权罗某某分得55%,廖某某分得45%。济南中院以(2017)鲁01执异597号执行异议案件立案进行审查。

  【裁判结果】

  济南中院于2017年11月8日作出(2017)鲁01执异543号执行裁定,中止对廖某某持有的济南嘉拓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6%的股权(546万股)和德州融达置业有限公司5%的股权(253.5万股)的执行。

  【裁判理由】

  生效裁定认为,在夫妻一方为被执行人的案件中,如果执行依据明确债务为夫妻一方个人债务的,除能执行债务人的个人财产外,可以执行夫妻共同财产中的一半份额。本案中,执行依据确定的廖某某与罗某某所欠李顺祥的500万元共同债务已经基本能够得到完全清偿,如再拍卖廖某某名下属于其与罗某某夫妻共同所有的全部股权,将侵害股权共有人罗某某的合法权益。

  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六条第二款规定,金钱债权执行中,案外人依据执行标的被查封、扣押、冻结后作出的另案生效法律文书提出排除执行异议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根据上述法律规定,在法院查封执行标的之后,案外人就执行标的另行起诉所取得的生效法律文书不能对抗执行。本案中,案外人罗某某在法院查封了其与廖某某名下财产之后,另行起诉廖某某离婚并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法院作出(2017)鲁0102民初1928号民事判决,对罗某某、廖某某的部分夫妻共同财产进行了分割。该判决不能对抗济南中院执行,判决中所确定的夫妻共同财产分割比例,在执行中也不予认可。据此,裁定中止对廖某某持有的济南嘉拓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6%的股权(546万股)和德州融达置业有限公司5%的股权(253.5万股)的执行。

  【参照适用本案例时应注意的问题】

  执行程序中,夫妻离婚取得的析产判决不得对抗申请执行人。

  根据最高法院《关于依法妥善审理涉及夫妻债务案件有关问题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和《关于审理涉及夫妻债务纠纷案件适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夫妻一方为被执行人的,在执行程序中不得推定为夫妻共同债务进而执行全部共同财产,但一般情况下可以执行夫妻共同财产中的一半份额。例外情况是夫妻对于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取得的财产有约定,而且申请执行人在债发生时知晓该约定的,则应当按照该约定的内容来确定夫妻共同财产中属于被执行人的部分。

  对于法院查封的夫妻共同财产中属于被执行人一方财产份额的确定,除了法院依职权推定外,还可以通过当事人协商或者析产诉讼这两种方式解决,但无论哪种方式都需要有申请执行人的参与,否则不能对抗申请执行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十四条规定:“共有人协议分割共有财产,并经债权人认可的,人民法院可以认定有效。……共有人提起析产诉讼或者申请执行人代位提起析产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准许。诉讼期间中止对该财产的执行。”根据上述规定,执行程序中需执行夫妻共同财产时,应首先推定其中一半份额归被执行人一方所有。如果配偶一方有异议,可以与被执行人协商分割,在取得申请执行人认可的前提下,法院按照其协商份额处分;若协商不成,则可提起析产诉讼。而析产诉讼有三种提起方式:一是申请执行人提起,二是被执行人配偶以执行异议之诉的方式提起,最后就是夫妻双方离婚析产的方式。前两种方式都有申请执行人的参与,据此取得的析产判决可以作为确定被执行人财产份额的依据;第三种方式则应通知申请执行人作为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参加诉讼,否则取得的析产判决或调解书不能对抗申请执行人。因为,一方面通过离婚析产诉讼取得的判决书或调解书仅对诉讼当事人产生既判力,但对未参加诉讼的申请执行人不具有约束力;另一方面,《执行异议复议规定》第二十六条第二款规定:金钱债权执行中,案外人依据执行标的被查封、扣押、冻结后作出的另案生效法律文书提出排除执行异议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法院查封涉案执行标的后,被执行人与其配偶再通过另行提起离婚诉讼取得的析产判决或调解书,不能对抗执行。

  当然,如果离婚析产判决或调解书是在法院查封涉案执行标的之前生效,则属于被执行人个人财产与夫妻共同财产的判断问题,而不是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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