逾期缴纳拍卖款是否构成悔拍
——济南艺佳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执行异议案
关键词:逾期缴纳拍卖款的拍卖效力认定
【案例要旨】
法律及司法解释没有关于悔拍构成要件的规定。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竞买人逾期支付价款是否应重新拍卖的复函》的精神,买受人虽然逾期支付拍卖价款,但已全部付清的,不应仅因其迟延付款而认定拍卖目的难以实现。这种处理方式有利于债权尽快得到实现,最大限度降低拍卖成本,有效避免拍卖程序过分拖延。
【基本案情】
异议人济南艺佳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济南艺佳公司)对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济南中院)在拍卖过程中对其缴纳的保证金不予退还、不允许其参与重新拍卖提出书面异议。
异议人济南艺佳公司称,在贵院执行(2015)济中法执字第570号案件的过程中,2018年3月5日通过网络拍卖被执行人正唐公司位于章丘区刁镇环镇南路以南盛唐世家部分项目。起拍价为161618400元,异议人以起拍价竞得。2018年4月9日,贵院下达《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通知》,以异议人剩余价款逾期未能补交为由,对济南艺佳公司缴纳的保证金不予退还,且决定重新拍卖不允许济南艺佳公司参加。基于以上事实,异议人提出如下异议请求:第一,拍卖价款数额巨大,由于异议人在2018年3月参与了济南市章丘区刁镇政府组织的部分村庄拆迁业务,且垫付了大部分拆迁费用,原定于2018年3月15日之前,政府将异议人垫付的费用打款至异议人账户,后因政府资金未及时到位,故异议人在规定期限内未能及时缴纳剩余款项。第二,法院拍卖公告中并没有明示逾期交款的责任,异议人在参与竞拍时也不了解剩余价款逾期未能补交的法律后果,在2018年4月9日,收到贵院下达的《通知》后,知悉了相关的法律后果,请求贵院给异议人合理的宽限期限,异议人将在合理宽限期内积极缴纳剩余的拍卖价款,保证于2018年5月30日之前缴纳剩余款项。第三,异议人的行为并不构成悔拍。悔拍是对拍卖标的物认知不明,发现瑕疵后,不想再参与拍卖的一种行为。异议人的行为恰恰与之相反,一直在积极筹款、交款,截至目前异议人分别于2018年3月1日交纳保证金1616.184万元,2018年3月15日交纳人民币2500万元整,2018年4月3日交纳人民币2000万元整,2018年5月7日交纳人民币600万元整,以上总共交纳6716.184万元。这充分表明异议人参与拍卖,并努力完成拍卖的决心,不存在悔拍行为。综上,异议人请求撤销济南中院于2018年4月9日作出的《通知》。申请执行人申花公司、被执行人正唐公司未提交书面答辩意见。
济南中院查明,该院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花公司与被执行人正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济南艺佳公司通过网络司法拍卖竞得被执行人正唐公司位于章丘区刁镇环镇南路以南盛唐世家部分项目,成交价为起拍价为161618400元。因竞买人济南艺佳公司未按指定期限交纳拍卖款,该院于2018年4月9日向济南艺佳公司发出《通知》,主要内容为,该院受理的申花公司申请执行正唐公司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于2018年3月5日通过网络拍卖被执行人正唐公司位于章丘区刁镇环镇南路以南盛唐世家部分项目起拍价为161618400元。济南艺佳公司以起拍价竞得,根据《拍卖公告》,济南艺佳公司应于2018年3月15日之前交纳全部剩余价款。但济南艺佳公司仅交纳了61161840元,剩余价款100456560元逾期未能补交,致使拍卖目的难以实现构成悔拍,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网络司法拍卖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四条,通知如下:1、交纳的保证金16161840元不予退还,依次用于支付拍卖产生的费用损失、弥补重新拍卖价款低于原拍卖价款的差价、冲抵本案被执行人的债务以及与拍卖财产相关的被执行人的债务;2、除保证金以外的款项该院予以退回,由济南艺佳公司来院办理退款事宜;3、该院决定重新拍卖后,济南艺佳公司不得参加竞买。
2018年5月10日,该院在公拍网(网址:www.gpai.net)发布《关于拍卖章丘市刁镇环镇南路以南盛唐世家项目部分房地产的公告》,将涉案房地产于2018年6月11日10时至2018年6月12日10时止依法在公拍网进行公开拍卖,起拍价16161.84万元,保证金1616.184万元,增价幅度70万元。
关于济南艺佳公司交纳拍卖款的情况。经核实,异议人济南艺佳公司于2018年3月1日交纳保证金1616.184万元,3月15日交纳2500万元,4月3日交纳2000万元,5月7日交纳600万元,5月15日交纳5000万元和3945.6560万元,5月16日交纳500万元。截至5月16日,异议人已将拍卖价款全额交至该院指定账户。
【裁判结果】
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8年8月7日作出(2018)鲁01执异158号执行裁定:撤销该院于2018年4月9日向济南艺佳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作出的《通知》及于2018年5月10日在公拍网发布的《关于拍卖章丘市刁镇环镇南路以南盛唐世家项目部分房地产的公告》。
【裁判理由】
生效裁定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网络司法拍卖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四条规定,拍卖成交后买受人悔拍的,交纳的保证金不予退还,依次用于支付拍卖产生的费用损失、弥补重新拍卖价款低于原拍卖价款的差价、冲抵本案被执行人的债务以及与拍卖财产相关的被执行人的债务。悔拍后重新拍卖的,原买受人不得参加竞买。本案中,异议人济南艺佳公司虽然逾期支付拍卖价款,但其在竞得涉案房地产后,既未明确表示不再交纳剩余拍卖价款,又在该院重新拍卖前缴齐了剩余拍卖价款,故该院在向济南艺佳公司发出的通知中,认定其逾期缴纳拍卖价款的行为构成悔拍,没有事实依据。济南艺佳公司逾期缴纳拍卖价款,可根据相关规定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五条规定:“拍卖成交或者以流拍的财产抵债后,买受人逾期未支付价款或者买受人逾期未补交差价而使拍卖、抵债的目的难以实现的,人民法院可以重新裁定拍卖。……。”根据该司法解释的规定,重新裁定拍卖必须因逾期支付价款导致拍卖目的难以实现,而济南艺佳公司在重新拍卖前已经交纳了全部拍卖价款,拍卖目的已经基本实现,拍卖效力应予维持。综上,该院于2018年4月9日向济南艺佳公司发出的《通知》应予撤销。同理,本院于2018年5月10日在公拍网发布的《关于拍卖章丘市刁镇环镇南路以南盛唐世家项目部分房地产的公告》也应当一并予以撤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