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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创法治营商环境,保护民营企业发展
来源:   发布时间: 2020年01月22日

    【基本案情】济南中院依据清远仲裁委员会裁决书立案执行的苏州某公司与上海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裁决要求上海某公司向苏州某公司返还100台大型立式高速加工机。

立案执行后,申请执行人称,其公司正处于生死存亡关键时期,迫切希望法院能够尽快执行到位,避免公司更大损失。济南中院查明,涉案加工机存放于济南市莱芜区(原莱芜市莱城区)口镇,因其他债务纠纷,涉案加工机长期由案外人齐鲁某公司实际看管、控制,且抵触执行情绪激烈。为此,济南中院制定了周密的强制交付执行预案,执行人员三次到莱芜区执行现场协调,动之以情,晓之以理,析之以法,并书面告知案外人妨碍执行的法律后果。在强大的执行措施和法律威严面前,案外人抗拒执行的心理逐渐改变,该公司也认为,既然无法正常生产,不如拉走设备,“腾笼换鸟”。案外人最终同意配合交出涉案加工机。执行团队抓住时机,立即行动,组织协调各类车辆21台,人员40余人,利用周末在内的三天时间进行交付,克服高温、缺水、无处休息等困难,将100台大型立式高速加工机一次性顺利交接,本案全部执行完毕。

    【典型意义】本案执行依据系清远仲裁委员会作出,涉及当事人均属外省,涉案财产庞杂,交付难度大。济南中院充分运用法治思维和方式,既保障了案外人的救济权利,又体现出强制执行的效率和威严,依法规范迅速解决企业纠纷,是一个通过公正高效司法服务营创法治营商环境、保护民营企业发展的优秀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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