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阿某公司与山东某公司、沈阳某公司、讷某某知识产权权属、侵权纠纷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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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 2020年01月22日
【案情摘要】济南中院在执行东阿某公司与山东某公司、沈阳某公司知识产权权属、侵权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东阿某公司请求追加沈阳某公司股东讷某某为本案被执行人。济南中院查明沈阳某公司已登记注销,未经过清算,且工商登记系统中显示原股东讷某某在公司注销后承担相应权利义务。在追加被执行人的过程中,济南中院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保全了讷某某的银行存款。后申请执行人与讷某某达成执行和解并履行完毕,本案顺利执结,维护了申请执行人的合法权益。
【典型意义】在执行实施案件办理过程中,常发生被执行人为逃避债务注销工商登记等情形,根据法律规定追加其法定代表人、实际控制人等为被执行人是推进案件执行进程的有力途径。同时,在追加过程中可及时进行财产保全,有利于保障在追加被执行人后,申请执行人的权益得以及时顺利实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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