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切实解决执行难,建立自动履行激励机制,满足人民群众多元司法需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深化人民法院“分调裁审”机制改革意见》等法律、司法解释规定,结合本院工作实际,制定执前和解工作实施细则如下:
一、案件分流与和解准备
1.人民法院立案部门收到申请执行材料后,经审查符合立案条件的,询问申请执行人是否同意进行执前和解,同意和解的,立“执前调”案号,将案件导入“分调裁”平台,进入执前和解程序;申请执行人不同意和解的,进入执行程序。
2.“执前调”案件立案当日,立案庭将案件推送至执行和解中心,申请执行人提交的相关书面材料一并转执行和解中心办理。
3、执行和解中心收到案件后,由和解员负责办理和解准备阶段的有关工作,向债务人发出履行通知书。
4.和解员应当审查财产保全情况,发现保全财产不足或没有采取财产保全措施的,可以引导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前保全,以“执保字”案号通过网络查控系统等途径查找债务人财产线索,并依法采取保全措施。
5.和解员应当通知债务人到场,制作调查笔录并由债务人签字确认。调查笔录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1)债务人是否已经履行或部分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2)债务人未履行的原因,告知拒不履行的法律后果;
(3)对法院已经保全的财产,债务人是否还有其他案件针对同一财产执行;
(4)债务人是否有履行的意愿,有无履行的计划、方案等;
(5)债务人是否同意执前和解,同意和解的,提出和解的具体方案;
(6)和解员认为应当询问的其他内容。
6.债务人不同意执前和解,或者无法联系到债务人的,由立案庭登记立案,转入执行程序。
二、和解的流程
7.当事人均同意执前和解的,由和解员通知双方当事人和解的时间、地点、方式。和解一般在人民法院进行,也可以在双方当事人协商的地点和解,或者通过互联网在线和解。
8.参加执前和解的主体应当是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案件当事人或其法定代理人、委托诉讼代理人。
当事人的委托诉讼代理人代为进行和解的,必须有委托人的特别授权,并提交书面授权委托书。
9.在和解员的主持下,当事人可以自愿协商达成和解协议,依法变更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权利义务主体、履行标的期限、地点和方式、不履行的法律后果等内容。
执前和解协议应当明确、具体,采用书面形式。
10.双方当事人和解意见分歧较大的,和解员可以综合双方磋商的意见,提出和解建议、方案等,促成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但不得强迫当事人接受。
11.和解协议履行前或履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经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和解协议的内容。
12.和解员查明同一债务人有多个债权人且未申请执行的,可以通知其他债权人一并参与执前和解。
对资金链暂时断裂,但仍有发展潜力、存在救治可能的被执行企业,可以通过分期履行、兼并重组、引入第三方资金等方式达成和解协议,盘活企业资产。协商不成且符合破产条件的,应当引导当事人同意,通过执行转破产程序处理。
13.当事人达成执前和解的,可以由立案庭登记立案,转入执行程序。被执行人即时履行完毕的,按执行完毕结案;和解协议系长期履行的,按终结执行结案。
14.组织当事人执前和解期间,及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履行期间,申请执行人申请解除财产控制措施的,人民法院可以解除财产保全措施。
15.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申请解除查封、扣押冻结的,人民法院可以准许。
16.当事人因和解意见分歧较大无法达成执前和解协议的,由立案庭登记立案,转入执行程序。
17.执前和解自立案之日起最长不得超过三十日,双方当事人同意延长和解期限的,不受三十日限制。
三、和解协议的效力
18.执前和解协议对双方当事人具有约束力。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按照和解协议全面履行相应的义务。
19.执前和解协议达成后,申请执行人申请原执行生效法律文书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被执行人根据执前和解协议提出异议的,人民法院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规定审查,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1)和解协议履行完毕的,裁定终结原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
(2)和解协议约定的履行期限尚未届至或者履行条件尚未成就的,裁定中止执行,但符合合同法第一百零八条规定情形的除外;
(3)被执行人一方正在按照和解协议约定履行义务的,裁定中止执行;
(4)被执行人不履行和解协议的,裁定驳回异议;
(5)和解协议不成立、未生效或者无效的,裁定驳回异议。
被执行人异议被驳回的,和解协议已经履行的部分,应当从原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权中扣除。
和解协议约定由第三人代被执行人履行义务,第三人不履行的,视为被执行人不履行和解协议。
20.和解协议履行过程中,符合合同法第一百零一条规定情形的,债务人可以依法向有权机关申请提存。和解协议以行为履行作为内容的,债务人可请求公证机关对履行义务情况进行公证。
四、和解保障
21.执行和解中心可以吸纳符合条件的人民调解、行政调解、商事调解、行业调解等调解组织或者公证员、律师、退休法官作为和解组织或者和解员。
22.人民法院应安排执行工作人员指导执前和解,做好执行财产保全工作,保障执前和解工作开展。
本细则自2020年4月23日起施行。
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0年4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