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济南铁路运输两级法院
跨行政区域管辖行政案件的公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经最高人民法院批复,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鲁高法明传〔2019〕290号《关于转发<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同意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开展行政案件集中管辖改革的批复>的通知》,指定济南铁路运输两级法院跨行政区域管辖行政案件。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自2019年10月1日起,济南铁路运输法院受理以济南市10区区人民政府(历下区、市中区、槐荫区、天桥区、历城区、长清区、章丘区、济阳区、莱芜区、钢城区)、2县县人民政府(平阴县、商河县)和2管理委员会(济南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济南市南部山区管理委员会)为被告的第一审行政案件,受理案件范围包括上述机关为单独被告和共同被告案件,但不包括上述机关作为复议机关维持原行政行为的案件。
二、下列案件不属于济南铁路运输两级法院管辖范围:非诉行政执行案件、人民检察院提起的行政公益诉讼案件、因不动产登记等专属管辖的第一审行政诉讼案件以及涉及知识产权、海关行政案件。
三、自2019年10月1日起,当事人对济南铁路运输法院作出的第一审判决、裁定不服的上诉案件,由济南铁路运输中级法院审理。
四、2019年10月1日以前,已经受理但尚未审结的以上述机关为被告的行政案件,仍由原管辖法院继续审理。
五、济南铁路运输法院的办公地址、联系方式是:济南市历下区经十路9977号(西门),0531-68885001。
济南铁路运输中级法院的办公地址、联系方式是:济南市天桥区天成路88号,0531-82424278。
特此公告。
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济南铁路运输中级法院
2019年9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