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市某某局:
近年来,水库溺水事件频发,由此引发的人身损害赔偿类纠纷数量持续增长。我院在审理此类案件过程中发现以下共性问题:第一,发生溺亡事件的水库通常距离村庄较近;第二,溺亡地点集中在水库易于下水游泳的位置;第三,水库管理方未在溺亡地点设置合理的防护装置及清晰、醒目的安全警示标志。水库发生溺亡事故,法院判定水库管理方是否承担赔偿责任,主要在于管理方对于溺亡事故的发生是否有过错。作为水库的管理方,最可能了解和掌握整个水库的实际情况、预见可能发生的危险和损害,并且最有可能采取必要的措施防止损害的发生或者减轻损害。如若水库管理方未采取任何有效措施消除安全隐患,对管理场所未尽到法定管理义务,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相关规定,则认定管理方对于损害的发生具有过错,需要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目前我市天气已经转暖,即将进入水库溺亡事故的高发季,为了保障水库周边群众人身安全,贵局及各水库管理单位需要提前应对,积极排查水库周边安全隐患,防止出现溺水事故。
按照上级法院安排,全市法院深入推进“诉源治理”工作,即从源头上减少诉讼案件。值此工作契机,我院为从源头上预防水库溺水事故发生,减少由此引发的人身损害赔偿纠纷,特向贵单位提出以下司法建议:
1.建立台账。摸排距离村庄5公里以内的水库,建立重点水库管理单位台账,要求各管理单位排查水库及周边安全隐患问题。
2.广泛宣传。要求各水库管理单位对接水库所在地方街道(乡镇),在水库周边悬挂安全警示标语、安装醒目的安全警示标志,并向水库周边村民发放一封信,告知周边村民在水库及周边水域游泳危险性,做好宣传提示工作。
3.加强防护。要求各水库管理单位在水库易下水游泳的位置安装防护栏杆,同时安排人员在水库周边负责安全巡查,依法履行好安全管理义务。
以上建议请研究处理,并将研究结果及时函告我院。
二〇二〇年四月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