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司法建议书 (1)
来源:
发布时间: 2022年03月01日
某保险行业协会:
我院在审理赵某某与某保险公司人身保险合同纠纷一案中,发现保险公司在保险合同中约定的伤残评定标准与鉴定机构在司法鉴定中依据的标准存在不一致的情况。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关于发布《人体损伤致残程度分级》的公告明确载明:自2017年1月1日起,司法鉴定机构和司法鉴定人进行人体损伤致残程度鉴定统一适用《人体损伤致残程度分级》。为杜绝类似纠纷的再度发生,进一步规范保险行业,维护保险人及被保险人的合法权益,特提出以下建议,供贵单位参考:
建议各保险公司在保险条款中明确约定被保险人的伤残评定标准按照《人体损伤致残程度分级》确定,并以此做为鉴定标准。
以上建议请你单位予以考虑。如有反馈意见,望及时函告我院。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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