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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司法建议书(4)
来源:   发布时间: 2022年03月02日

某省某行业协会:

  自《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确定财产处置参考价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1815号,以下简称确定参考价规定)于2018年9月1日施行以来,我院与贵协会及会员单位密切配合,积极贯彻执行确定参考价规定,有力促进了财产处置效率的提高,有效维护了当事人合法权益。但需要在工作中注意以下问题:

  一是加强培训,提高从业能力。评估效率和评估结果的准确性,直接关系执行程序中财产处置的进程和当事人合法权益,希望贵协会能够加强对会员单位从业人员业务能力的培训,及时更新相关专业知识,不断提高评估效率和质量。

  二是规范行业标准。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和行业准则,制定相对统一的完成人民法院委托评估业务的工作流程,规范收费标准,明确违规责任。坚决避免出现无正当理由拒绝法院委托评估事项或弄虚作假情形的出现,否则我院将依法层报最高人民法院,建议将相关评估机构从名单库中除名。

  三是加强沟通联系。对于评估过程中出现的具体问题,希望贵协会或相关会员单位能够及时与委托法院沟通协调,明确意见,解决问题。建立常态化的沟通协调机制,确定专门机构或人员与法院对接,及时协调解决委托评估工作中出现的问题。

  以上建议请予以考虑,如有反馈意见,请及时函告我院。

  

  

  

  

  2021年10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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