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内财产私赠第三者?法院判决:无效!返还!
来源:   发布时间: 2024年03月14日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私自将财物赠与婚外第三者。在这种情况下,另一方能否要求返还?近日,莱芜区人民法院审理的一起赠与合同纠纷案给出了答案。

  基本案情

  秦风(男,化名)与楚云(女,化名)于2018年登记结婚,2022年末经法院调解离婚。在秦风、楚云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秦风曾与杨双(女,化名)存在不正当男女关系。2021年至2022年,秦风通过银行卡、微信、支付宝、交话费等方式累计向杨双支付32万余元,并花费1万余元购买足金手镯赠与杨双。楚云认为,秦风擅自处理夫妻共同财产的行为侵犯了自身利益,遂将杨双诉至法院,请求确认杨双从秦风处取得财物行为无效并要求其返还相关财物。

  法院判决

  莱芜区法院经审理认为,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不得违反法律,不得违反公序良俗。违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本案中,秦风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发生婚外情,其赠与行为违反了公序良俗,有悖于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所涉标的为其与楚云的夫妻共同财产,侵犯了楚云的夫妻共同财产权,故案涉赠与行为无效。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取得的财产,如无特别约定,应视为夫妻共同所有,共同财产系不可分割的整体,双方对该部分份额共同享有所有权,在赠与行为无效的情况下,杨双应当予以返还。

  最终,法院依法判决秦风自2021年至2022年期间向杨双所作出的赠与行为无效,杨双在判决生效之日起5日内返还楚云33万余元及利息。一审判决作出后,杨双提起上诉,二审经审理维持原判。

  

  法官解读

  本案系典型的婚内出轨行为导致的财产纠纷案件。夫妻双方负有对婚姻忠诚的义务,婚姻家庭应当树立优良家风,营造和谐、文明的家庭关系。未婚子女亦有追求个人幸福的权利,但应当合法、合理,在法律和道德的允许范围内。本案的判决结果,既维护了婚姻关系中妇女的合法权益,又批判和打击了不良社会风气,弘扬了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体现了司法为民的法治理念。

  记者:侯月  编辑:甄甜     校对:张中凡

关闭

地址:山东省济南市市中区经二路1号 电话:0531-12368 邮编:250001

版权所有: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ICP备案号:鲁ICP备13032396号 未经书面允许不得转载信息内容、建立镜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