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遭遇电信诈骗,在不法分子的一步步指导下,通过手机银行APP操作贷款20万元,之后转给不法分子指定账户,银行诉至法院要求被告偿还贷款,法院如何判决?通过槐荫区人民法院审理的一起金融借款合同纠纷,共同了解相关法律问题。
案情回顾
2022年9月6日,章某在家中遭遇电话诈骗并报案,根据报案笔录记载:当日中午12点33分,章某接到一个自称某购物APP客服的电话,称可帮其关闭该APP的借贷功能。于是,章某在对方指导下打开该购物APP,将借贷功能关闭,然后章某根据对方一步步指导进行操作,在某银行APP借贷20万元,之后对方提供了银行卡号,让其把贷款的20万元转过去。1小时后,某银行向章某发放贷款20万元,章某立即将该20万元转入上述“客服”所指定的银行账户。
现某银行主张章某于2022年9月6日向其申请个人网络循环贷款,与其签署《某银行个人网络循环贷款合同》,其已向章某提供20万元贷款,而章某自2022年10月起不再正常履行还款义务,经多次催要,仍拒不履行给付义务,故某银行将章某诉至槐荫区法院,请求判令章某立即偿还拖欠的借款本金20万元以及相应的利息、罚息等。
章某辩称,本案存在先刑后民的情形,案涉款项是不法分子所贷并在款项到账后被网络盗刷,且银行未尽到保障储户资金安全的义务,故请求法院中止审理或者驳回起诉。
法院审理
槐荫区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中,某银行与章某之间存在两种法律关系:金融借款法律关系和储蓄合同法律关系。某银行向章某主张贷款本息,属于金融借款法律关系范畴的主张;章某辩称某银行在章某转账20万元的过程中未尽到保障储户资金安全的义务,属于储蓄合同法律关系的争议。因章某并未提起反诉,且双方对储蓄合同法律关系存在较大争议,法院认为,两种法律关系不宜一并审理,故本案仅就金融借款法律关系进行处理。
章某在遭遇电信诈骗后第一时间选择报警,在公安机关对章某做的报案笔录中,章某陈述:“对方又指导我在某银行APP借贷20万元,并给我提供银行卡号,让我把贷款的20万元通过手机银行给对方转了过去,我也跟着操作。”在本案审理过程中,章某称没有在某银行进行贷款,也没有进行转账。章某的两种陈述存在冲突情形。法院认为,章某在公安机关的报案笔录中进行的陈述,记忆最清晰,没有银行参与索要贷款。相较之本案中,某银行要求章某偿还贷款,章某有可能做出有利于自己的陈述。法院认为,章某在公安机关的报案笔录中进行的陈述,应当更为客观,法院予以采纳。章某自行在某银行APP上申请贷款20万元,双方成立金融借款合同法律关系。虽然章某系受不法分子诱骗申请贷款,但贷款确系章某本人申请,并非不法分子利用章某的信息向银行申请,故本案不符合网络盗刷的情形。章某辩称,本案应当中止审理或者驳回起诉。法院认为,章某向银行申请贷款的行为属于民事法律行为,章某与银行的金融借款合同纠纷并不是必须以相关的刑事案件的审理结果为依据,本案不符合中止审理或者驳回起诉的条件,故对章某的辩称,法院不予采纳。某银行提交《某银行个人网络循环贷款合同》,拟证明章某于2022年9月6日向其申请个人网络循环贷款,并且与其签署合同,对罚息、利息等事项进行了约定。章某对该合同不予认可,辩称该合同没有章某签名,银行收取的利息、复利及各种费用未尽提示或者说明义务,章某不应当承担该费用。法院认为,某银行向本庭演示的个人网络循环贷款线上贷款流程具有高度可能性,章某在公安机关陈述中认可自行操作贷款。线上贷款业务中,借款人无需在纸质版本的合同上签字确认,借款人依照线上操作流程依次进行操作,应当认定借款合同依法成立,贷款人业务系统产生的相关借款电子记录记载属于合同内容。因此,法院认可《某银行个人网络循环贷款合同》的合同效力,章某应当按照合同约定承担相应的责任。依据该合同,系统记录为合同的组成部分,故某银行依据审批记录主张章某的贷款期限为12个月,法院予以确认。综上,某银行请求判令章某立即偿还拖欠的借款本金20万元、应收利息 595.63元,拖欠本金的罚息1万余元,应收利息的罚息31.89元(截至2023年8月21日)以及自2023年8月22日起至完全清偿全部借款之日止的利息及罚息,法院予以支持。
最终,槐荫区法院判决被告偿还原告贷款20万元,并支付上述款项的利息595.63元、罚息10367.5元、应收利息的罚息31.89元(截至2023年8月21日);自2023年8月22日起,以20万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5.85%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判决作出后,双方均服判息诉,该判决现已生效。
法官说法
就本案而言,对于理清案件脉络、查明案件事实至关重要的一点即查清章某的贷款及转账行为是否为其本人操作。若章某的贷款及转账行为系不法分子通过技术手段代其操作,则可认定案涉合同并非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视为合同可撤销;若章某系在不法分子的言语诱导下,因受欺骗实施了贷款及转账行为,则对于银行而言,其无法预见章某受欺骗的事实,则章某与银行签订的合同系真实有效的,章某应依约履行。本案审理时,距离章某遭受金融诈骗已经过去一年多的时间,当事人对于当时情况的记忆不甚清晰,为查明案件事实,法官前往章某报案的派出所调取了章某报案时的笔录,笔录中记载了章某系受不法分子的诱骗实施了贷款及转账的行为,据此,法院认为章某与某银行签订的合同合法有效,双方当事人均应依约履行。
记者:侯月 编辑:宋钰 校对:王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