购买盗版书籍用于经营活动?承担赔偿责任!
来源:   发布时间: 2024年03月14日

  在不知情的情况下购买了盗版书籍用于学员培训,是否构成侵害出版权?近日,章丘区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相关案件。

  

  案情回顾

  原告出版社是国内一家规模较大、综合实力较强的医药卫生专业出版企业。2018年11月,与案外人签订《图书出版合同》,取得《健康管理师基础知识第2版》《健康管理师国家职业资格三级第2版》的专有出版权。

  被告公司是一家培训机构,在健康管理师的培训过程中,给学员提供盗版涉案书籍作为培训教材。原告出版社认为被告公司公然向公众提供盗版书的行为,侵犯了其享有的专有出版权,故诉至章丘区法院,要求被告公司销毁库存,并赔偿其经济损失及维权合理开支7.6万余元。

  被告公司辩称,其单位员工通过微信购买健康管理师书籍15套,支付1000元,该价格与原告在各大电商平台中官网的价格相差不大,案涉书籍带有防伪标识,其购买的是正版书籍,没有购买盗版书籍的主观意思。

  法院审理

  原告出版社作为出版者,拥有对涉案两书籍的专有出版权,本案系侵害出版者权纠纷。将正版书籍与取证书籍比对,取证书籍没有封底页的检验标志、防伪标识、增值服务等,并且取证书籍版权页记载的版次时间,与正版书籍版次时间存在明显矛盾,取证书籍出现了印刷时间晚、版次却比正版图书少的情况,亦是佐证取证书籍为盗版的事实。另外,经查,案件审理过程中,涉案两书籍在某购物平台官网的价格为93.62元,15套为1404.3元。与被告公司自认的支付1000元相比,价格差距明显。综上,被告公司在经营活动中向培训对象提供案涉书籍的复制版本,侵害了原告出版社对案涉图书的专有出版权,依法应当承担赔偿损失的民事责任,酌定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赔偿数额3.7万元。二审法院维持原判。

  法官说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三十三条规定,“图书出版者对著作权人交付出版的作品,按照合同约定享有的专有出版权受法律保护,他人不得出版该作品。”原告出版社作为案涉图书的出版者,依法享有的专有出版权。经比对审查,被告公司向学员提供的教材确为盗版书籍,其虽主张没有购买盗版图书的主观故意,是在不知情的情况下,购买了案涉盗版图书,但被告公司作为从事教育培训的专门机构,购置教材系其经营活动中的重要组成部分,理应以合理价格通过正规渠道购买,而案涉图书并非其从正规线上网店或线下店购买,且购买价格与正版书籍价格差距明显。综上,被告公司给学员提供盗版图书的行为,侵犯了原告出版社的专有出版权,应当承担停止侵权赔偿损失的民事责任。

  在此提醒广大培训机构,在经营过程中,应当遵循诚实守信原则,树立版权意识,对图书的来源和质量尽到应有的审查义务,从正规渠道购买培训教材。拒绝使用盗版图书,这既是对出版者专有出版权的尊重保护,更是教培行业健康发展的重要保障。

  记者:侯月  编辑:甄甜     校对:张中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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