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案简要内容:1.允许刑事案件值班律师在必要时可以查阅、摘抄和复制卷宗。2.优化目前的互联网阅卷系统,把值班律师阅卷从线下转为线上。
法院答复意见:
一、关于刑事案件值班律师能否复制卷宗的问题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十三条规定,辩护律师及经人民法院许可的辩护人自审查起诉之日起可以查阅、摘抄、复制其代理的刑事案卷材料。《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援助法》第三十条规定,值班律师应当依法为没有辩护人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供法律咨询、程序选择建议、申请变更强制措施、对案件处理提出意见等法律帮助。第三十七条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应当保障值班律师依法提供法律帮助,告知没有辩护人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权约见值班律师,并依法为值班律师了解案件有关情况、阅卷、会见等提供便利。根据上述法律及司法解释规定,值班律师的职责在于提供法律咨询及程序性选择建议、申请变更强制措施、对案件处理提出意见等法律帮助,主要涉及宏观层面刑事司法政策解读和程序性事项的法律咨询服务,大多不涉及案件实体处理问题,法律规定的查阅卷宗材料即可满足其工作需要。值班律师能否复制案卷材料目前尚无明确法律规定,但在司法实践中,根据《刑事诉讼法解释》第四十八条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关于进一步深化刑事案件律师辩护全覆盖试点工作的意见》规定,被告人在诉讼阶段没有委托辩护人的,法院一般会通知法律援助机构指派律师为其提供刑事辩护,若值班律师受法律援助机构指派身份转变为辩护律师,其依法享有查阅、摘抄、复制卷宗材料的权利。
二、关于值班律师可否互联网阅卷的问题
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统一研发的山东法院互联网阅卷平台适用于山东辖区法院审理中的一审和二审的民事和行政案件,刑事案件的互联网阅卷工作正在积极研发当中,目前尚不能支持刑事案件互联网阅卷,但这项工作正在积极推进中,全市两级法院将在创新保障律师阅卷方式,扎实办好为民实事上持续用力,在做好卷宗保密工作的同时,最大程度保障律师的阅卷权利。
三、关于值班律师可否查阅已归档案件档案问题
如案件材料已归档,按照《人民法院诉讼档案管理办法》相关规定,值班律师可持案件当事人的委托书、身份证等相关代理手续,到我院阅卷室查阅或复制其代理的刑事案件(涉密案件除外)正卷的相关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