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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530199号关于提升济南市法院财产保全工作效能的建议
来源:   发布时间: 2024年06月28日

提案简要内容:我市法院在办理民事财产保全案件时,存在问题:1.尚未制定符合我市审判实际的财产保全案件相关规定。2.现行法律法规对财产保全的规定不够具体。3.财产保全的救济途径适用不广。建议:1.明确财产保全的积极作用,完善全市范围财产保全工作相关部门的统筹协调机制;2.强化财产保全的审查力度,规范明确具体情况,形成统一的审查标准;3.完善财产保全的救济规定,明确财产保全复议申请成立的法定理由、具体情形、认定标准,明确申请财产保全错误的具体情形、认定标准、举证责任。

法院答复意见:财产保全制度的目的是为了保证依法做出的生效判决能够全面地、顺利地得到执行,以维护生效判决的严肃性和权威性,有效实现胜诉一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财产保全在一定程度上为案件后续的审判、调解以及执行等环节提供了有力保障。近年来,财产保全案件占比逐年递增,我市法院在考虑保全措施的必要性和适当性的情形下,依法审慎、及时采取保全措施。关于财产保全工作,主要依照《民事诉讼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财产保全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等规定进行办理,但相关法律规定仍然存在不具体、适用不明确等情形。

我院收到您提出的关于“提升我市财产保全工作效能”的建议后,高度重视,院领导对此问题进行分析研判,从三个方面认真抓好相关工作落实。

一、优化财产保全工作模式。从突出善意文明执行、规范财产保全、优化营商环境的理念出发,对保全审查标准及保全措施、保全财产的解除及变更保全方式等进行规范,力求统一工作标准和尺度。注重平衡各方当事人权益,细化相关程序规定,保障被申请人的程序权利,包括陈述意见、申请复议等。

二、规范财产保全相关行为。全面审查保全的正当性和必要性,完善“财产保全错误”的过错及损失赔偿认定标准,做好引导和释明工作,严禁超范围、超标的额保全,防止恶意利用或滥用保全损害当事人合法权益。在涉企业诉讼中,尽量做到利益兼顾,尽可能选择对企业生产经营影响较小的方式,采取“活封”,规范保全标的物置换行为,努力帮助中小微企业渡过难关。

三、严格保全申请审查标准。从效率、质量、救济等角度全方位优化财产保全机制。为切实提升涉企财产保全案件的及时性、高效性、精准性,进一步减轻企业诉累,降低企业维权成本,根据我市经济发展的基本情形,深挖企业的困难与需求,多角度出发探索建立特定企业免担保制度、必要性审查机制、听证机制、保全风险告知及跟踪回访机制、错误保全赔偿机制等。通过全面审查企业经营状况,根据财产情况进行区别性保全,既保护了申请人的权益,又最大限度降低对企业生产经营的影响。

下一步,我院将持续关注财产保全工作的开展,全面规范财产保全行为,着力解决实践中存在的问题,规范高效与灵活审慎相协调,更好发挥财产保全在民事诉讼中的制度价值,提升财产保全工作质效,发挥司法助力经济发展作用,以法治力量助力法治化营商环境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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