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440815号关于规范法院诉前调解程序的建议
提案简要内容:关于诉前调解,在审判实践中存在一些问题,1.诉前调解缺乏明确的法律规范;2.因案件未经开庭审理,法律关系尚未厘清,若组织双方进行调解,容易出现错案;3.有的当事人或在保全程序阶段,若被纳入诉前调解,会导致财产转移。建议:1.诉前调解制度必须征得当事人的同意,对于调解不成的案件,及时转换诉讼程序,避免久调不结。2.严格落实诉前保全制度,防止当事人转移财产。3.委派专业能力强的调解员。4.加大对诉前调解工作的宣传力度。5.加大法院对调解成功案件的执行力度。
法院答复意见:我院就规范诉前调解工作提出了具体要求,一是要求各基层法院严格执行诉前调解程序和期限。对于当事人同意调解的案件,转入诉前调解程序,编立“诉前调”字号,统一管理;并向相关当事人发送《调解通知书》、诉状副本和证据复印件;法院对诉前调解的程序和各个环节给予指导、规范和监督,也可以参与调解。诉前调解期限为30日,双方当事人书面同意延长的,不受上述期限的限制。诉前调解不成或不同意调解的,转登记立案。坚决杜绝以调解为名拖延立案或变相不立案,禁止将诉前调解程序变为法院拖延立案或变相不立案的缓冲地带。二是要求依法保障当事人的权利义务。诉前调解程序中,应当充分保障当事人权利义务,诉前调解阶段可依法进行诉前保全,起诉时间从当事人向法院提交起诉状之日起算。三是进一步加强宣传工作。积极与有关单位对接开展专题宣传活动,充实宣传内容,向群众宣传调解法律规范、调解典型案例和优秀调解员先进事迹。丰富宣传方式,编印矛盾纠纷多元化解为主要内容的宣传材料,通过通俗易懂的语言,结合具体案例说“法”、讲“法”。四是加强诉前调解经费的保障。主动争取党委、人大和政府的支持,将纠纷解决经费纳入财政预算,确保工作机制正常运转。
另外,最高人民法院相继颁布不少关于诉前调解的规范性法律文件,例如:2009年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建立健全诉讼与非诉讼相衔接的矛盾纠纷解决机制的若干意见》;2016年最高人民法院发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特邀调解的规定》、《关于人民法院进一步深化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改革的若干意见》及《人民法院特邀调解规定》;2020年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关于进一步完善委派调解机制的指导意见》。同时,各地方法院也制定了相关规范性法律文件。2018年省高级人民法院、省司法厅制定了《关于开展律师调解试点工作的实施意见》;2019年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印发《关于民事诉前调解程序的若干规定(试行)》;2019年6月19日,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发布了《关于与特邀调解组织、特邀调解员开展诉调对接工作的实施意见(试行)》和《诉调对接工作操作规程(试行)》,进一步完善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满足人民群众多元解纷需求,规范诉调对接工作的操作流程。此外,济南中院辖区内各基层法院都相继制定了关于诉前调解和诉调对接工作的规范性文件,以上各级文件都明确了诉前调解适用范围、原则、时限和程序,中院立案庭将加大对诉前调解工作开展情况的检查和督导,通过明察暗访及时掌握各法院整改情况,对各类不规范诉前调解的行为予以通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