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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中法发[2014]8号涉诉信访工作流程管理运行机制的若干规定
来源:   发布时间: 2019年10月23日

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关于建立涉诉信访工作流程管理运行机制的

若干规定(试行)

第一章   

第一条  为规范全市法院信访工作,充分保障人民群众合法权益,提高处理涉诉信访问题法治化水平,建立职责明确,高效运行的信访工作机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进一步推进涉诉信访工作机制改革的若干意见》,结合全市法院信访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涉诉信访是指案件当事人或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通过书信、走访、电子信函等形式向人民法院告诉、申诉、申请再审以及控告法官违纪违法办案,或向人民法院反映情况,提出工作意见、建议和要求,依照有关规定应由人民法院进行处理的活动。

第三条 全市法院信访工作坚持属地管理、分级负责、归口办理、程序公开原则;坚持解决实际问题与思想疏导教育相结合原则;坚持上下级法院和法院各部门齐抓共管、协调联动、实事求是、依法处理原则。

第二章  工作机构及职责

第四条  各法院应设立信访工作领导小组,承担信访工作领导职责,其成员由院长、分管信访工作副院长及各业务庭室负责人组成。

各业务庭室应明确一名负责人为信访工作联络专员,负责本庭室涉诉信访事项的联系、协调和落实工作。

第五条  各基层法院应设立专门的信访工作机构,配备不少于2名专职信访工作人员,负责处理日常来信来访事项的阅办接待、法律释明、协调引导和救助服务等职能。

第六条  各法院应当在立案信访接待场所醒目位置,告示人民法院纪检监察部门受理举报的联系方式,同时设立纪检监察信箱。

中院在信访接待大厅设立纪检监察接待室,接待反映法院工作人员违法违纪行为的来访群众。

第七条  中院在信访接待大厅设立执行信访接待室,接待反映案件执行问题的来访群众。

第八条  各法院要加强涉诉信访文明窗口建设,设置区域独立、可同步录音录像的信访接待场所,具备网上申诉信访和远程视频接访工作的硬件条件,开通官方微信、微博平台,推进网上受理、网下办理、网上反馈的信访事项办理程序,改进接谈工作作风,畅通诉求表达渠道,增强透明公开度,提高信访工作能力水平。

第九条  院负责处理下列来信来访:

(一)有关立案、审理、执行、申诉或申请再审等咨询诉讼程序的;

(二)对基层法院的生效裁判及调解不服,经基层法院复查,书面驳回申诉或再审申请后仍不服的;

(三)不服中院一审生效裁判或调解的;

(四)不服中院二审改判的裁判或调解的;

(五)不服中院二审维持裁判,经基层法院复查,书面驳回申诉后仍不服的;

(六)对本院正在审理或执行程序中的案件有异议的;

(七)控告或反映法院工作人员违法违纪行为的;

(八)人大、党委(政法委)、上级法院等相关领导部门交办的;

(九)协调和转办应由中院有关业务庭室及基层法院处理的;

(十)其他依法应由中院接待处理的来信来访。

第十条  各基层法院负责处理下列来信来访:

(一)有关立案、审理、执行、申诉或申请再审等咨询诉讼程序的;

(二)不服院生效裁判或调解

(三)不服中院二审维持的裁判,提出申诉的;

(四)对本院正在审理或执行程序中的案件有异议的;

(五)控告或反映本院工作人员违法违纪行为的;

(六)人大、党委(政法委)、上级法院等领导机关交办的来信来访;

(七)其他依法应由基层法院接待处理的来信来访。

第十一条  全市法院信访工作人员应遵守以下工作守则:

(一)仪容端庄,着装规范,语言文明,态度热情;

(二)忠于职守,尊重来访人的信访权利;

(三)遵守审判纪律,保守审判秘密,保护上访人的隐私、商业秘密或者其它对上访人权益可能造成损害的信访内容;

(四)清正廉洁、秉公执法,忠实于宪法和法律。

第三章  来信来访办理规程

第十二条  全市法院应当依法做好“诉访分离”工作。“诉”是指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可以按照诉讼程序解决的诉求,一般包括起诉、上诉、申请再审、申诉等;“访”是指信访人诉讼权利已经丧失或者充分行使完毕,仍通过来信来访等形式向人民法院表达意愿,反映与诉讼有关但不能通过诉讼程序解决的问题和事项,或者违反诉讼程序越级向人民法院反映诉求。

第一节  日常来信来访工作

   

第十三条  来信工作应参照以下程序办理:

(一)对人民群众向本院来信或上级机关转来信,先由信访部门进行总帐登记后,进行初步阅办;

(二)办人员对来信内容要进行认真阅读,并逐项填写《来信自办处理单》,做好内容摘要工作;

(三)经初步审查,属于反映立案受理阶段等问题的来信的,信访部门应予登记后转立案部门处理,并知来信人

(四)对要求催办案件审、执期限的来信,信访部门予登记后转送本院业务部门或相关法院处理,并告知来信人;

(五)属于受理范围内的申请再审案件的来信,信访部门应及时告知来信人依法向有管辖权的法院当面提出再审申请;

(六)超出案件再审申请、申诉期限或程序已经终结的来信,信访部门应予登记后转基层责任法院或径复来信人;

(七)属于控告或反映法院工作人员违法违纪行为的来信,信访部门应予登记后转纪检组、监察室处理,并告知来信人;

)属于非诉群众来信,转送有关部门处理,并告知来信人

)属地址不详,内容不清,诉讼请求不明确的群众来信,办员进行登记后,由信访部门统一留存备查。

第十四条  来访工作应参照以下程序办理:

(一)中院信访部门实行信访干警窗口轮流值班制。信访干警按日值班,负责来访登记、接待工作。

工作日接谈时间为上午8:45—11:30,下午13:30—16:00。

(二)中院在立案信访大厅(便民诉讼服务中心)设置来访导诉台,根据来访诉求类型由导诉人员按照部门职责分工进行发号分流。

(三)导诉人员要按要求录入来访人身份、案件和诉求信息,具体包括:

1.来访人情况:包括姓名、性别、年龄、职业、民族、身份证号码、家庭住址、联系电话及是否本案当事人、与当事人的关系等;

2.来访情况:包括来访事项、来访人数、初访日期、来访次数、下级法院及其他部门处理情况等;

3.来访案件情况:包括双方当事人名称,一审、二审、再审法院名称及裁判文书案号、案由等;

4.来访诉求:包括来访人请求解决事项及来访属性。

(四)接谈人员在接谈时,应耐心听取来访人陈述,认真审阅文书内容,做好接谈记录和信息录入工作。

对来访人所反映信访事项能够予以现场答复的,应做好释疑解惑工作,依法维护好来访人信访权利。

对来访人所反映信访事项不能当场答复的,应认真记录好来访人诉求事项,并预约答复日期,确保如期答复或接谈因客观原因不能如期接谈的,接谈人员应提前向来访人说明情况并重新商定日期;来访人认为改期存在困难的,接谈人员可委托合议庭其他成员如期接谈。

对已经最高人民法院出具结论性意见或经最高人民法院、省法院出具终结文书的案件当事人来访的,接谈人员可只予登记不予接谈。

(五)信访接待人员应力争提高接谈成功率,根据来访人所反映问题的不同情况,分别做出处理,并记录在案。

1.来访进行法律咨询的,信访接待人员应予认真解答;

2.来访要求告诉立案的,由信访接待人员通知立案部门有关人员进行接访审查,不属本院主管及管辖范围的,告知其到有管辖权的法院及部门处理

3.对法院正在审理中的案件当事人来访的,应由案件承办人予以谈或约访,承办人不予接谈或接谈后来访人继续缠访的,由案件承办部门信访联络专员接待处理;

4.案件执行问题来访的,由执行信访值班人员接

5.对不服司法鉴定结论来访的,由技术室负责接待处理

6.对控告法院干警违法违纪来访的,由纪检组、监察室信访值班人员接待处理;

7.对非诉执行或国家赔偿问题来访的,由行政庭或赔偿委员会相关人员负责接待处理

8.应由基层法院处理的来访事项,可开具介绍信,告知来访人向相关基层法院提出。

(六)信访接待人员在接待来访时,如发现上访人反映问题合理,原生效裁判可能存有错误,有必要进行再审但已过再审法定期限的,信访部门研究后可逐级呈报分管院长、院长。院长发现确有错误,认为需要再审的,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

(七)法警负责候谈区、接谈区工作秩序和安全巡视工作。接到报警或发现异常情况,应立即采取措施,及时妥善处理,保障接谈人员人身安全和接谈工作正常秩序。

第二节  初信初访案件办理工作

   

第十五条  初信初访案件是指当事人不服人民法院对案件的处理,首次通过来信、走访和电子信函等方式向法院诉求解决的案件或事项,包括申诉、申请再审或立案、审理、执行、司法鉴定、国家赔偿、控告等方面涉及到的事项。

第十六条  初信初访案件的办理实行首办、首接负责制。

第十七条  对初信初访案件,接谈人员应登记审查,认真审阅材料,仔细听取当事人陈述,并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处理:

(一)对属于本院管辖的告诉、申诉或申请再审案件,由信访法官初步审查后,根据主管范围通知相关人员或业务庭及时接待处理;

(二)对本院正在审理、执行程序中的案件或因审限、司法鉴定、国家赔偿、控告干警违法违纪等方面的问题信访的,由信访值班人员通知主管业务庭或业务归口部门接待处理;

(三)对不属于本院管辖的信访事项,由信访值班人员告知其到有关法院或相关部门申请解决。对涉诉越级来访的,应先行做好来访人的工作,情况紧急的,及时通知相关责任法院来本院接待或接回处理。

第十八条  对不服本院终审或再审案件进行初信初访的,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处理:

(一)裁判文书生效后,来访人初信初访的,由原承办法官、原合议庭审判长、业务庭负责人依次接待答疑,信访法官协助接访。原审判庭和承办法官已经做了答疑,来访人仍然不服多次申诉或多次越级上访的,原合议庭或业务庭应将来访人的申诉理由、答疑情况及后续处理意见向院信访领导小组写出书面报告,由信访法官为主接访,原承办法官应当协助。

(二)初信初访答疑,原承办法官应当向来访人解释说明案件证据的认定、经认证确认的法律事实,阐释相关法律规定,说明形成裁判结果的法理,解释法律术语或来访人难以理解的词语,促其服判息诉,并做好录音录像等证据固定工作。

第十九条  办理初信初访案件要严格审查处理时限。信访部门应负责初信初访案件的跟踪督办工作,有效保障限期回复率和一次性处结率。中院各部门自收到信访部门初信初访案件转办函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报告处理结果;基层法院自接到中院初信初访案件交办函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报告复查处理结果。有特殊时限规定的,依规定办理。

第二十条  初信初访案件的办理应当纳入审判流程管理,对接待、审查、受理、复查、交办、回复等各个环节进行跟踪督办,提升初信初访案件办理工作的制度化、规范化。

第四章  领导接待来访工作

第二十一条  院领导接待来访工作采取日常值班接访和预约接访相结合的方式,实行每周转换制。

第二十二条  负责接待来访的院领导为院党组成员、审判委员会专职委员。

第二十三条  信访部门负责在每月底根据院领导工作安排制定下月院领导接待来访排班表,值班当日在信访接待场所对接访领导姓名予以公示。

第二十四条  已安排接访的院领导在接访日因事不能接访的,应自行安排其他院领导换班或替班接访。

    第二十五条   院领导接待来访案件范围:

(一)对正在审理的案件,当事人多次来访的;

(二)通过接待来访人,发现可能引发恶性事件或存在非正常访苗头的;

(三)裁判文书生效后,来访人初信初访要求院领导接待的;

(四)反映法官违反审判纪律或其他违法违纪行为的;

(五)需要院领导协调处理的来访时间长、息诉难度大的;

(六)需要院领导协调处理的集体访案件;

(七)其他应由院领导协调处理的信访事项。

第二十六条  院领导接待来访按以下程序进行:

(一)登记审查。信访部门负责对来访信息进行录入登记,并对来访人员诉求事项进行审查。

(二)接访安排。信访部门按照来访人员来访顺序确定接谈顺序,并通知来访人员到指定地点等候接谈。

(三)办理答复。院领导接待来访时,对来访人员反映的问题能够当场答复或处理的,当场予以答复处理;对不能当场答复处理的,由值班院领导确定承办部门或责任法院,提出处理意见。信访部门负责跟踪督办。

(四)整理备案。对院领导接待来访的案件处理完毕后,由信访部门负责将《院领导接访登记表》、案件有关材料、接访记录及处理意见整理成卷,统一保管。

第二十七条  对经院领导接待来访,决定转办相关部门办理的案件,信访部门负责填写《院领导接访案件转办单》,转承办部门处理落实。各承办部门应高度重视,认真做好依法复查、说服教育、判后答疑等工作,经审查确有道理的,应及时处理;没有道理的,口头或书面答复来访人,做好来访人的息诉化解工作,并将办理情况按要求报告接访院领导。

第二十八条   对经院领导接待来访,决定交办下级法院办理的案件,由信访部门负责填写《院领导接访案件交办单》,落实案件的交办、催办、督办工作,并将办理情况及时报告接访院领导。

第二十九条   实行院领导预约接待来访工作制度:

(一)已经院领导接待处理的案件当事人再次来访的,由首次接访的院领导或有关承办部门负责接待。信访部门负责对来访人员反映的问题进行登记、审查后认为有必要由首次接访的院领导再次接访的,与院领导约定接谈时间,并告知来访人员在约定的时间内来访;没有必要由院领导再次接访的,通知原承办部门接待。

(二)案件当事人多次来访,要求约见院领导的,由信访部门对来访人员所反映的问题进行登记、审查后,填写《院领导预约接访登记表》,报办公室秘书科,由预约院领导确定具体接谈时间和地点等事项。信访部门负责将约访时间和地点告知来访人。

第三十条  院领导约访期间,由信访部门和涉案部门负责人陪同,信访部门派书记员做好接访记录,并通知法警支队负责维持接访秩序。

第三十一条  对院领导接待来访案件的办理情况,中院立案二庭每季度通报一次,并纳入年终信访考核范围。

   

第五章  突发非正常群体访处置工作

第三十二条  涉诉非正常群体访是指违反《信访条例》、《治安管理处罚法》和《集会游行示威法》等规定,到市、赴省或进京直接影响国家机关正常工作秩序和重点地区、敏感地点社会秩序的涉诉信访活动。

第三十三条  涉诉非正常群体访具体包括下列行为:

(一)在法院驻地或流动人口比较集中的公共场所非法聚集、蓄意闹事、静坐、下跪、示威、呼叫,散发带有诬蔑性、攻击性口号的传单,张挂标语,扰乱机关正常的办公秩序、公共秩序,破坏国家声誉,妨害国家和公共安全的行为。

(二)哄闹、冲击法院大门、法庭或信访场所,不遵守法院的信访秩序,损害法院的公私财物,携带危险品、管制器械进入法院的行为。

(三)纠缠、侮辱、诽谤、诬陷、威胁、殴打或者打击报复法院工作人员,严重扰乱法院审判和办公秩序的行为。

(四)煽动、串联、胁迫,以财物诱使,幕后操纵不明真相的群众参与涉诉非正常群体访活动的行为。

(五)对法院的裁判不服,拦截公务车辆、堵塞交通,围堵、冲击法院,制造违法事件的行为。

(六)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涉诉信访行为。

第三十四条  中院机关发生突发涉诉非正常群体访事件,应立即组成处置指挥中心,负责领导、协调处置涉诉非正常访工作。总指挥由非正常访所涉案件或事项归口部门的分管副院长担任,直接负责非正常访事项的协调和落实;中院所涉案件或事项归口部门、办公室、立案二庭、宣传办、法警支队等部门主要负责人为领导小组成员,便于具体协调部门间的合作。

主要职责:

1.统一领导、指挥涉诉非正常访的处置工作;

2.研究部署涉诉非正常访具体应对措施;

3.协调、指挥有关部门控制涉诉非正常访的事态发展;

4.即将发生或已经发生的涉诉非正常访影响社会安全时,负责向上级机关报告;

5.决定是否采取强制性措施及采取何种强制性措施,是否使用警械及何种警械。

指挥中心下设五个工作组,具体组成及职责分工是:

(一)安全保卫组。组长由法警支队支队长兼任,具体工作由法警支队的同志负责。

主要职责:

1.统一调配门卫值班人员,严格门卫管理,禁止非正常信访人员非经正常程序进入机关大楼;

2.凡遇涉诉信访人员在法院机关以及其它领导机关门口静坐、堵塞机关大门、举牌喊冤、敲锣打鼓、大喊大叫、冲击机关、拦截领导及审判人员等各类妨碍机关办公秩序和信访秩序的违法现象,应迅速增派警力到现场维持秩序,并配合信访接待领导或其他接待人员做好疏导、劝解工作,控制好局面;

3.协调公安机关参与较大规模涉诉非正常访应对工作,对不服从疏导、劝解的,由公安机关对持续非正常信访行为的主要信访人依法处理。对主要信访人以外的聚集人员,要依法进行驱散,没收横幅、标语、状衣等物品;

4.及时疏散聚集围观的群众,对有外国人和港、澳、台地区人员及新闻记者参与时,在做好疏散工作的同时,要禁止其拍照、摄像、录音,对不听劝告已经摄录的及时报告领导小组,予以妥善处置。

(二)现场处置组。组长由领导小组总指挥兼任,具体工作由立案二庭、法警支队和所涉案件或事项归口部门的同志负责。

主要职责:

1.安排有关人员到达涉诉非正常访发生现场,协助法警维持秩序,积极做好解释、疏导工作,查明涉诉非正常访发生的具体原因;

2.安排部署涉诉非正常访现场秩序的维持工作;

3.根据涉诉非正常访领导小组的部署,具体负责开展协调和控制工作,并及时报告应对工作进展情况;

4.实行重要情况报告制度,对于可能造成社会影响的重大、紧急信访事项,立即向领导小组报告,并采取积极措施,防止各种不良后果的发生或者扩大。

(三)案件协调组。组长由非正常访所涉案件或事项的承办部门主要负责人担任,具体工作由该部门工作人员负责。

主要职责:

1.深入分析案情,提出相关法律依据,撰写案件情况报告;

2.配合现场处置组工作人员当面劝离上访人员。

(四)信息情况组。组长由所涉案件或事项归口部门主要负责人担任,具体工作由立案二庭、宣传办和法警支队的同志配合。

主要职责:

1.对各类涉诉非正常信访行为,应利用好各种监控设施,安排宣传办工作人员,注意随时收集、固定相关违法证据,情况紧急时,报领导小组并由院长批准,依法采取强制措施;

2.事件处置完毕后,服从领导小组安排部署,认真分析事件产生原因,总结经验教训,形成综合性汇报材料,及时向领导机关、上级法院、相关部门汇报、通报。

(五)后勤保障组。组长由办公室主任兼任,具体工作由办公室的同志负责。

主要职责:

1.配备、维护好各种信访接待设施以及监控设施;

2.优先保证处置涉诉非正常信访的办案车辆、物资和经费。

第三十五条  中院机关非正常群体访处置工作可参照下列方式进行:

1对于突发性非正常群体访,首先由法警支队初步了解来访原因和诉求,并及时通知立案二庭和涉案部门,由上述部门派员做劝离工作。劝离无效的,按职责分工报告涉案部门或立案二庭分管院领导,由分管院领导牵头成立指挥中心。

对于预先知悉非正常群体访苗头的,在有关部门获知信息后,立即按职责分工报告涉案部门或立案二庭的分管院领导,由分管院领导牵头制定非正常群体访处置预案。

2发生涉诉非正常群体访后,总指挥应根据突发事件的性质、程度、地点、范围等情况,立即召集指挥中心成员,根据实际,研究处置方案,适时决策、发布指令,组织、调集人员、物资及交通工具,指挥各工作组到达现场,进行处置预备,对规模大、人数多、性质恶劣的事件,安排法警支队抽调基层法院法警参与处置。同时,安排现场处置组向公安部门通报现场情况,视情商请公安机关派员到场参与处置。

3处置准备工作就绪后,由总指挥安排案件协调组根据现场情况,对聚集人员做好情况解释、法律宣传工作,讲明利害关系,及时予以劝离。同时,配合公安人员对非法访骨干人员、幕后策划及操纵人员进行排查摸底。

4如劝离无效,由现场处置组对聚集人员依法进行驱散,没收横幅、标语、状衣等非法物品。对执意不离开现场、意图闹事人员,采取训诫、制止、控制等处置措施,并可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对涉嫌违法犯罪的,及时移送公安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5处置过程中,由信息收集组对处置全过程进行录像、照相,固定证据;安排法警阻止非正常访人员或外来人员在事件现场进行录音、录像、拍照、采访、报道、演讲等。后勤保障组安排人员对处置现场实施警戒,调配车辆,备齐所需器材、设备,做好现场保护、人员疏散、车辆疏通工作,并安排好人员就餐、车辆使用等工作。

6处置结束后,各工作组应各尽其职做好善后工作。后勤保障组要组织人员进行现场清理;案件协调组要尽快审查案件,推进案件妥善办结;信息收集组要及时形成处置情况书面报告,并提交总指挥向院主要领导报告;现场处置组要对现场周边进行巡视,避免后续发生不测事件。各工作组应在指挥中心组织下认真分析事件原因,总结经验教训,形成综合汇报材料,及时向领导机关、上级法院、相关部门汇报或通报,为防止今后发生类似非正常访事件提供借鉴作用。

第三十六条  上下级法院之间要建立联动机制、互通有无、互相配合。

第三十七条  对各类违法信访行为,要严格依法办事,坚持以疏导、教育、劝离为主,力争做到矛盾不激化、人员不滞留、事态不失控。

第三十八条  对其中少数人经劝说无效,继续实施违法行为的,要收集和固定相关证据,依法严厉处置;对以信访为名制造事端、煽动闹事扰乱社会秩序,或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的,配合公安机关依法惩处。

第三十九条  中院各业务部门及各基层法院接到领导小组及各工作组的接访处置通知后,不及时接访处置或者处置不当甚至造成严重后果的,要追究相关领导和直接责任人员的责任;各工作组对涉诉非正常信访案件处理不认真、不及时,造成工作被动或者其它严重后果的,要追究相关领导和直接责任人员的责任。

第四十条  涉诉非正常个体访出现上述行为,严重扰乱法院工作秩序、危害法院工作人员人身安全及法院机关财产安全的,参照非正常群体访工作流程予以处置。

第六章  案件信访风险评估预防工作

四十一  案件信访风险评估预防工作是指承办部门和承办人在办理案件过程中认为案件存在信访苗头的,应当进行信访等级评估,并根据风险等级确定相应化解措施。

四十二  案件信访风险评估应遵循预防优先、责任到人、客观准确原则。

四十三  承办部门和承办人应当根据案件性质、紧急情况、人员规模、对抗情绪程度以及可能造成的社会危害和影响,进行案件信访风险评估,确定风险等级。

第四十四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必须进行风险评估:

(一)农村土地承包纠纷、农民工工资劳务纠纷案件;

(二)婚姻家庭纠纷案件;

(三)生命、健康、身体权纠纷案件;

(四)相邻关系纠纷案件;

(五)破产案件;

(六)集团诉讼、人数众多的同一类型案件;

(七)刑事案件审限超一个月,民事、行政、执行案件审限超六个月,司法鉴定期限超三个月未结的案件;

(八)其他可能引发涉诉信访风险的案件。

四十五  案件信访等级可参照下列情形分为三个等级:

(一)当事人或者相关人员虽然没有过激言行,但是案件事实复杂,有一定起因和背景,且当事人或者相关人员有上访意思表示,可能引发上访的,可确定为三级;

(二)当事人或者相关人员情绪较为激动,言辞较为激烈,有明确的上访意思表示或者有过上访经历,可能引发越级上访、集体上访和其他在敏感时期,到敏感地点、领导机关或有关要害部门上访,并可能造成一定后果,产生不良影响的,可确定为二级;

(三)当事人或者相关人员情绪激动,言辞激烈,可能引发自杀、自残、伤害他人人数众多的集体上访等情形,并可能造成严重后果,产生恶劣影响的,可确定为一级。

风险评估等级,可根据案件信访事项的变化发展趋势予以适时调整,并及时采取有效应对措施,积极开展化解工作。

四十六 案件信访评估预防工作与办理案件密不可分,各承办部门既要实行分工负责,又要加强协调配合。

诉前保全、立案受理、立案调解和管辖权异议等诉讼活动的信访风险评估由立案部门负责;正在审理、审查和执行案件的信访风险评估由相关审判执行部门负责;涉及委托评估、拍卖等司法活动的信访风险评估由司法辅助工作部门负责;涉及其他司法活动的信访风险评估,由负责该项工作的部门负责。

四十七  对于存在信访苗头的案件,承办人、合议庭在提出处理意见和评议案件时,应当就案件信访等级和应对措施、化解方案等一并提出意见,并积极开展化解工作。

承办部门领导、院领导在审批案件时,应当对合议庭或者独任审判员提出的信访评估意见和应对措施提出意见,并做好必要的检查、督促和协调工作。

审判委员会在研究存在信访苗头的案件时,应当对承办部门提出的评估意见和化解措施一并进行研究,提出指导意见。

四十八  承办部门应当努力在本部门办理阶段化解存在的信访苗头,不能不经化解就向下一承办部门移交。确实无法彻底化解的,在向下一承办部门移送时,应当明确提示并提出预防、化解建议。

承办部门和承办人处理案件时,应当统筹考虑上一环节作出的信访提示以及本环节的办理工作可能给下一环节带来的信访影响。

四十九  案件承办人各阶段所做的信访风险评估情况应当作为案件审判信息及时录入审判管理系统。

已经确定的案件信访等级和化解措施属于审判秘密,案件信访风险等级评估表应当保存于副卷。

五十  各法院应加强对案件信访风险评估预防工作的领导、监督和检查,加大责任落实力度。

  建立案件信访风险评估工作考评机制,将案件信访风险评估预防工作纳入案件质评查范围,对应当进行风险评估的案件,承办部门未进行评估,或承办部门、承办人严重不负责任,不积极采取预防、化解措施造成重大信访事项的,依照有关规定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第七章  长期缠访人员甄别处理工作

第五十二条  来访人具备下列情形,视为长期缠访人员:

(一)案件被省级以上法院驳回仍继续缠访的;

(二)所反映问题,已经责任法院或有关行政部门出具明确结论,仍不断来访的;

(三)因历史原因,要求解决遗留问题或落实政策的,依法不能满足其要求,不断来访的;

(四)已超过申诉期限的陈年积案,无充分理由缠访的;

(五)已领取补偿款、困难救助金等资金并签订息诉罢访保证书后又反悔,继续来访的;

(六)其他可做为长期缠访人员情形的。

第五十三条  长期缠访人员处理原则:

(一)长期缠访人员处理工作均以案件一审法院为工作责任单位,有终审改判情况的,由终审法院配合一审法院做好协助工作;

(二)对申诉理由不足,司法救济途径已穷尽的长期缠访人员,确实有实际困难,生活问题需要当地解决的,或因赴省进京上访,上级法院要求接回的,属人案分离情形的,由案件一审法院为工作责任单位,居住地法院配合做好相关协调工作;

(三)对长期缠访人员,应实行领导包案负责制,严格按照“五个一”(即一个案件,一名领导,一个班子,一套方案,一抓到底)工作机制进行处理;

(四)对长期缠访人员应做好耐心细致的说服教育工作和劝导工作,应紧紧依靠当地党委政府和有关部门的协调配合,争取最大支持,全力推进“案结事了”;

(五)对长期缠访人员,经做工作仍不能使其服判息诉的,责任法院应形成书面处理意见呈报上级法院,以便统一答复口径,作为做好下步工作的依据。

第八章  交办信访案件查报工作

第五十四条  交办信访案件查报工作是指上级法院、上级领导机关及其他部门来函要求查报的涉诉信访事项。

第五十五条  收到交办信访案件后,信访部门应进行统一登记,明确案件承办人员。

办案人员要严格按照交办案件要求对案件进行认真复查,遵循法定处理程序,必要时应与上访人见面,当面听取上访人诉求或意见,坚持实事求是,以实现息诉罢访为最终目标。

第五十六条  办案人员必须在查报规定期限内,根据复查情况及结果,书写详细复查报告,经部门负责人审核报分管院长签发后,及时上报。

第五十七条  中院信访部门在办理交办案件时有下列情形的,可函示基层法院复查处理:

(一)不服该院生效裁判、调解书的;

(二)不服中院二审维持该院的裁判、调解书的;

(三)案件正在该院审理或执行中的;

(四)其它需要由基层法院复查查报的。

第五十八条  基层法院办理涉及上级法院终审裁判的信访案件,在复查过程中,发现该生效的裁判确有问题,但又无职权变更上级法院裁判的,可写出书面复查报告并提出建议呈报上级法院,由上级法院研究决定。

第九章  案件终结工作

五十九  案件终结分为最高人民法院终结和省级终结。最高人民法院终结是指案件经最高人民法院出具结论的,即视为程序终结;省级终结是指当事人不服基层人民法院、中级人民法院做出的生效裁判,经省法院按照民事再审程序或者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再次审理后做出裁判结论,当事人仍然不服,继续进京申诉上访的,省法院可对申诉案件予以审查终结,并报最高人民法院备案。

第六十条  进行省级终结的案件名单主要由省法院根据当事人进京上访的具体情况予以确定。各法院也可根据各地信访情况申报终结案件,经中院报省法院研究讨论后确定。

第六十一条  省级终结案件编号为(××××)鲁民(刑、行)监(申、再)字第**-1号,**为该案省法院原法律文书案号。

第六十二条  确定进行省级终结的案件应当制作终结卷宗。终结卷宗一式两份,内容包括:

(一)终结案件稳控责任书、备案表。稳控责任书一式两份,要有具体稳控措施及方案,并盖有稳控责任单位及市级政法委公章,稳控责任人和责任领导的签字应为手写,注明联系方式;终结案件备案表一式两份,除纸质文件外,还应同时提交电子版。

(二)终结报告。终结报告除纸质文件外,还需附一份300-500字的“基本情况说明”,内容包括当事人的身份、简要案情、争议焦点以及处理意见,同时提交电子版。

(三)原审诉状。

(四)裁判文书。

(五)申诉材料、谈话笔录。

(六)一、二审庭审笔录。

(七)围绕争议焦点相关证据材料。

(八)做化解稳控工作情况。

卷宗材料备齐后无需装订,无需编写页码。

第六十三条  案件终结后,由省法院统一向最高法院报送终结卷宗并做备案工作。

省法院负责将终结案件情况定期通报省联席会议办公室、省委政法委、省信访局、省人大办公厅信访局等机关。

中院将根据省法院通报内容及时将终结案件情况报送市联席会议办公室、市委政法委、市信访局、市人大办公厅信访局等机关,同时通报各基层法院。

第六十四条  各法院信访部门负责做好辖区内终结案件当事人的告知工作:

(一)通知当事人案件终结结果,并做好笔录;

(二)各基层法院向当地党委政法委、信访局、人大通报案件终结情况;

(三)协调、通知有关责任单位切实做好矛盾化解和稳控工作。

第六十五条  对已经终结的涉诉信访案件,信访人继续缠访、闹访的,只采集身份信息,不再作为涉诉信访案件处理,各法院可以不再安排接谈,但应协调、通知有关责任单位做好矛盾化解工作。

  涉诉信访案件终结后,当事人违法上访的,固定收集证据后,交有关部门依法处理。

第十章  到市赴省进京值班接处访工作

第六十七条  上级法院、党委要求的到市赴省进京值班接处访工作任务,由中院信访部门统一组织、协调和调度。各基层法院要严格按照中院要求,服从指挥,有效完成岗位职责

第六十八条  到市赴省进京值班接处访工作实行重大信访事件报告制度,遇有突发性问题及群体性重大信访事件,信访部门负责人应及时上报分管院长,确保渠道畅通、灵活应对、迅速处置。

第六十九条  各法院要切实负起责任,选派责任心强、经验丰富、熟悉群众工作的业务骨干参加到市赴省进京值班接处访工作。

第七十条  对到市赴省进京上访人员的劝返工作,原则上按照“属地管理”原则,由案件一审法院负责,中院信访部门负责统筹协调、监督指导;劝返后,来访人员的化解稳控和事后工作,按照“谁主管、谁负责”原则,由案件一审法院为工作责任单位,居住地法院配合做好协调工作,中院信访部门负责跟踪督办。

重大敏感节点期间,对已劝返的来访人,各责任法院相关业务部门要积极配合工作,接到信访部门通知后,要及时接(约)谈,妥善处理,杜绝返流。

第七十一条  全市法院要严格执行突发信访事件到市赴省进京时限规定,接到中院信访部门处置通知后,市区内基层法院要确保在半小时内、县(市)基层法院要确保在1小时内赶到市区内事发地点,6小时内赶到北京,并及时做好现场处置工作。

第七十二条  全市法院要加大对到市赴省进京值班接处访期间的后勤保障力度,要选派车况良好的警车进京使用,确保工作用车不出问题;要从务必完成任务出发,以满足工作需求为标准,加大资金保障力度,为到市赴省进京值班接处访工作的顺利开展提供充足条件。

第十一章  进京访案件化解工作

第七十三条  进京访案件是指最高人民法院、省法院通报交办的当事人到最高法院申诉要求接待处理的案件,包括正常访和越级访案件。

第七十四条  化解进京访案件,坚持“分级负责、属地管理”和“集中交办、分类处理、定期反馈”原则。

第七十五条  中院将每月对最高法院、省法院传送的上月进京访案件进行分类,并交办各责任法院。各责任法院收到交办案件7日内落实包案领导和责任人,并将落实情况报送中院立案二庭备案。

第七十六条  中院对下列进京访案件,可分别情形,予以处理:

(一)案件已经省法院复查出具结论的正常访案件,符合省级终结情形的,应加快案件报备工作;

(二)案件未经省法院复查出具结论的越级访案件,由案件一审法院负责化解;

(三)对于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九条规定情形的当事人,人民法院应当通过法律释明、政策宣传等方式引导其向人民检察院申请检察建议或者抗诉;

(四)案件虽未经复查,但已超再审申请期限不能通过诉讼程序解决的问题和事项,应通过法律释明等方式劝其息诉罢访,原则上由一审法院负责化解;

(五)反映案件执行问题的进京访化解工作,由执行部门负责具体落实。

第七十七条  化解进京访案件的责任法院,要认真审查上访人诉求和反映问题,依法按程序及时处理,并在规定时限内办结、反馈。

第十二章  司法救助资金申请使用工作

第七十八条  全市法院要在党委、政府的领导和支持下,统筹解决信访群众的法律问题和实际困难,对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案件赔偿不能到位且生活确有困难,涉及人身损害赔偿、赡养、抚养等民事执行案件无财产可供执行且生活确有困难,当事人法定权益一时难以实现等确需救助的自然人,要依法按规定及时给予司法救助。

第七十九条  涉诉救助资金的申请使用工作严格参照中共济南市委政法委委员会、济南市财政局《济南市涉法涉诉救助资金管理使用实施细则》(济政法[2014]6号)执行。

第八十条  中院成立司法救助资金领导小组,由分管财务、执行、信访工作的副院长、办公室、立案二庭、执行局、纪检组监察室负责人组成,立案二庭负责日常工作。

司法救助资金由本院办理案件的业务庭室申报,立案二庭审核,并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指导、协调,司法救助资金领导小组负责审批,办公室财务部门管理和拨付,各申报单位负责按规定落实使用,纪检组监察室负责监督。

    第八十一条  司法救助资金申请、申报、审批及发放程序:

    (一)申请。案件当事人向法院提出书面救助申请,申请书内容包括申请人基本情况、案件案号、案件基本情况及申请金额,并附息诉罢访承诺书;

(二)申报。对需要进行救助的案件,由负责办理案件的业务部门逐案进行申报,填写《济南市涉法涉诉救助资金审批表》,同时提交相应证明材料(包括被救助对象的申请书、身份证明、生活困难证明、息诉罢访承诺等)。

(三)审核。立案二庭对司法救助申报材料进行审查核实。对确实需要救助的案件,核定救助金额,提交司法救助资金领导小组审定。

(四)审批。中院司法救助资金领导小组根据案件具体情况及时审查决定是否救助,核定救助金额。决定进行救助的,呈报市委政法委对报审的救助申请进行审批;对不符合救助条件的申请,说明理由予以退回。

(五)发放。市财政局按有关规定将救助资金拨付到申请法院。申请法院根据实际情况,选择以下方式发放救助资金:直接向被救助人发放;委托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或基层民政部门代为发放;其他符合规定的方式。被救助人收到救助资金后,填写《济南市涉法涉诉救助资金发放单》,办理相关签收手续。

第八十二条  中院司法救助资金领导小组每年向院党组报告一次司法救助资金的管理和使用情况,并将司法救助资金使用的相关材料统一整理,建档备查。

第十三章  信访档案管理工作

第八十三条  全市法院应建立健全信访案件档案制度。信访档案实行纸质和电子档案相结合的方式。

第八十四条  信访档案的建立应遵循条目明晰、分类管理、一人一档、动态整理原则,应分别建立进京访、赴省访、初访、重复访、越级访、长期缠访人员、非正常访等相应台账,逐一登记、编号、造册。各法院信访部门为信访档案管理部门。

第八十五条  信访接待人员在信访工作活动中,应注意收集信访资料,如申诉人历次来信、来访材料、院长接待、领导批件、接谈记录、审查报告、处结情况、裁判文书、申诉材料等,按规定妥善保存。

第八十六条  信访档案原则上不对外查阅,主要供上下级法院内部使用。内部借阅时,应办理借阅手续,并及时归还。

第八十七条  信访档案保存期限由各法院视信访人信访情况自行决定,原则上信访人已明确表示息诉罢访且三年未上访的,可将纸质档案予以销毁,但需留存电子卷宗予以备查。

第十四章  信访事项统计通报考评工作

八十八  建立涉诉信访事项统计通报考评制度,充分发挥涉诉信访对审判和执行工作的形势判、提示警示、督促改进、责任落实等方面的作用。

八十九  中院涉诉信访通报考评的对象为各基层法院、本院各业务部门。

九十  中院将建立“法官案访比”考核 ,明确源头治理工作责任,将单位时间内审结案件的数量与引发信访的比例进行统计分析,定期通报。“法官案访比”考核不以信访案件原审裁判确有错误为前提,不作为错案追责的依据。

第九十一条  中院将对每季度进京访和每月机关来访情况进行定期通报;按照属地法院每个通报周期内的化解数量及比率进行考评。

第九十二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中院分管信访工作副院长批准可予以点对点不定期专项通报:

(一)重大赴省进京集体访的;

(二)当事人采取自杀、自残等极端方式上访造成重大影响和严重后果的;

(三)长期京到省滞留越级访的;

(四)当事人在敏感时期、到敏感地区、领导机关部门上访的;

(五)要求基层法院到市赴省进京值班或劝返上访人员,不服从调度或人员不到位的;

(六)对交办或转办信访事项,各基层法院或中院相关部门不按期报送或拖延不办,工作不作为的;

)其他需要通报的重大信访事项。

九十三  通报数据根据上级法院、市人大、市委政法委和市信访局通报、登记和中院掌握情况统计。

九十四  基层法院应当重视上级法院发布的考评通报,对照检查立、审、执各环节存在的问题,分析原因,制定对策,有针对性地改进工作,切实解决通报中反映的问题。

第九十五条  各基层法院根据本地涉诉信访工作实际,应建立本院涉诉信访案件考评通报制度,明确工作职责,落实吸附责

九十六  对信访工作不积极、不作为,工作面貌落后且长期得不到改善,造成严重后果,被最高院、省法院通报的法院法官,中院进行责任倒查,并由政治部备案,取消年度“三零法院”、“三零法官”评选资格

第十五章   

第九十七条  规定执行情况将纳入基层法院和中院各部门信访岗位目标考核

  基层法院可结合本辖区实际情况,根据本规定制定具体工作意见。

第九十九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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