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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期货纠纷诉调对接及技术支持工作合作备忘录
来源:   发布时间: 2019年09月29日

证券期货纠纷诉调对接及技术支持工作

合  作  备  忘  录

济南·2018年


甲方: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乙方: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山东监管局

丙方:中国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有限责任公司

为贯彻落实“加强预防和化解社会矛盾机制建设”的精神要求,维护公开、公平、公正的资本市场秩序,促进资本市场的和谐健康发展,依法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充分发挥证券期货监管机构、行业组织在预防和化解证券期货矛盾纠纷方面的积极作用,积极运用中国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投保基金公司)在证券投资者损失金额计算方面的技术优势,规范法院委派、委托证券期货纠纷调解工作流程,保障证券期货案件调解组织调解、诉讼调解及审判工作依法有效衔接,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山东监管局和投保基金公司在认真调研、深入沟通的基础上,现就共同建立证券期货纠纷诉调对接及丙方为甲方提供技术支持工作机制,达成如下合作协议:

第一条  甲乙丙三方开展证券期货纠纷诉调对接工作,甲方确定丙方为特邀调解组织及技术支持机构,于诉前、诉中委派、委托、邀请调解组织开展调解和技术支持工作。

第二条  甲乙丙三方开展证券期货纠纷诉调对接工作应遵循自愿、合法、公正、高效的原则,尊重当事人意思自治,尊重商业惯例,切实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

第三条  甲乙丙三方开展证券期货纠纷诉调对接工作的依据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特邀调解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在全国部分地区开展证券期货 多元化解机制试点工作的通知》等相关法律、法规、司法解释及规范性文件。

第四条  下列纠纷纳入证券期货纠纷诉调对接的工作范围:

1.投资者与上市公司等信息披露主体违法违规形成的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

2.投资者与从事内幕交易、操纵市场等侵权行为人

之间的证券、期货内幕交易责任纠纷及操纵证券、期货交易责任纠纷;

3.投资者与证券、期货、基金等经营机构的民事纠纷;

4.其他适宜通过调解方式解决的证券期货纠纷。

第五条  丙方受理当事人的纠纷调解申请,不收取任何费用。
    第六条  丙方可在甲方或丙方的调解室开展调解工作;
经当事人同意,也可以在调解室以外的其他场所进行。

第七条  丙方可选派调解员申请担任甲方特邀调解员,共同设立特邀调解员名册,建立规范的调解工作制度流程,依法公正开展调解工作。

第八条  甲方收到起诉状后、正式立案前,经当事人同意,可委派丙方进行调解。

甲方应向丙方出具《法院委派调解函》,列明委派事项、调解期限等内容,并将案件材料副本一份一并送交丙方

调解期限一般为30日,自丙方签字接收甲方移交材料之日起计算。经当事人申请,并征得甲方同意,调解期限可适当延长,但延长期限一般不超过10日。

当事人明确表示不愿继续调解,或者在调解期限内未能达成调解协议,或者有其他导致非诉调解程序终止的情形,丙方应及时终止调解,同时制作《调解终止函》,连同案件材料副本一份移交甲方。

经甲方委派调解并达成调解协议的,丙方应及时函告甲方,当事人申请司法确认,由调解组织所在地基层法院依法受理。当事人达成调解协议并要求制作调解书的,丙方应制作《出具民事调解书申请》,连同案件材料副本一份移交甲方,甲方依法立案并对调解协议进行审查后制作调解书。

第九条  案件立案后,经当事人同意,甲方可委托丙方进行调解。

甲方应向丙方出具《法院委托调解函》,列明委托事项、调解期限等内容,并将案件材料副本一份一并送交丙方

调解期限一般为15日,自丙方签字接收甲方移交材料之日起计算。经当事人申请,并征得甲方同意,调解期限可以延长。延长的调解期限不计入审理期限。

当事人明确表示不愿继续调解、或者在调解期限内未能达成调解协议、或者有其他导致非诉调解程序终止的情形,丙方应及时终止调解,同时制作《调解终止函》,连同案件材料副本一份移交甲方。

当事人达成调解协议的,丙方应及时函告甲方,并将调解协议文本等材料随函送交甲方。当事人申请撤诉的,由甲方审查后制作准许撤诉裁定书;当事人申请制作调解书的,经甲方审查后制作调解书。

第十条  甲方可就本备忘录第四条所涉案件委托丙方提供技术支持,在丙方计算报告正式出具前,合作双方应对提供技术支持过程中所涉计算机测算程序和软件、测算方法、测算结果数据等信息及案件审理信息履行保密义务。

第十一条  甲乙丙三方设立会商机制,对证券期货纠纷诉调对接工作情况进行评估、总结、通报、宣传;对证券期货纠纷开展前瞻性调研,对领域内热点、难点问题进行研讨、交流;就推进案件工作建立信息沟通机制。

第十二条  甲乙丙三方分别指定联络人,负责日常联络、材料移交、会务联系、信息共享以及对调解员的培训等工作的沟通、协调。

第十三条  甲乙丙三方根据工作推进情况,对未尽事宜共同友好协商解决。

第十四条  本备忘录一式三份,甲乙丙三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效力。

第十五条  本备忘录经各方签字盖章后生效。


(本页无正文)

甲方:

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授权代表:

(盖章) 

年  月  日

乙方: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山东监管局

授权代表:

(盖章)

年  月  日

丙方:

中国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有限责任公司

授权代表:

(盖章)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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