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辖区证券期货纠纷
诉调对接合作备忘录
为进一步完善矛盾纠纷多元化解机制,充分发挥人民法院、证券期货监管机构、专业调解组织化解矛盾纠纷的合力作用,及时预防和化解证券期货纠纷,切实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促进社会和谐稳定,根据《最高人民法院、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在全国部分地区开展证券期货纠纷多元化解机制试点工作的通知》有关规定,山东证监局、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中证中小投资者服务中心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投服中心)就在济南地区开展证券期货纠纷诉调对接工作,签订如下合作协议:
第一条 建立诉调对接工作组织。济南市各级人民法院将投服中心、中证中小投资者服务中心山东调解工作站(以下简称中证山东调解工作站)纳入调解组织名册。中证山东调解工作站负责山东省(除青岛市)证券期货纠纷诉调对接日常工作,并接受山东证监局的业务指导。
第二条 投服中心应当选派公道正直,熟悉证券期货业务和法律知识的证券期货业内人士、专家学者等人员担任调解员,经商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意,建立调解员名册,供证券期货纠纷当事人选择。调解员名册实行动态管理。
第三条 建立立案登记前的委派调解对接机制。对起诉到济南市各级人民法院的证券期货纠纷案件,经当事人同意,在立案前,人民法院可以将案件委派投服中心、中证山东调解工作站进行调解。人民法院应当制作《委派调解函》,将相关材料移送中证山东调解工作站。委派调解时间不计入审查立案期限。
第四条 建立立案登记后的委托调解对接机制。对已经立案登记的证券期货纠纷案件,经征得各方当事人同意,济南市各级人民法院可将案件委托给投服中心、中证山东调解工作站进行调解,也可根据案件具体情况邀请投服中心派员协助审判组织进行调解。人民法院应当及时制作《委托调解函》,将相关材料移送中证山东调解工作站。委托调解时间不计入案件审限。
第五条 各级人民法院在委派或委托调解前,应就案件情况与投服中心、中证山东调解工作站沟通。投服中心、中证山东调解工作站接到委派或委托调解后一个月内进行调解,向委派或委托的人民法院出具《委派/委托调解反馈函》,反馈调解结果,并退回相关材料。
第六条 建立调解案件的司法确认工作机制。经人民法院登记备案的诉前委派调解案件,经调解达成调解协议的,当事人可以自调解协议生效之日起一个月内以书面形式共同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依法申请司法确认。
中证山东调解工作站自行受理的证券期货纠纷案件,经调解达成调解协议的,中证山东调解工作站应制作调解协议书,调解协议书应当由双方当事人、调解员签名,并加盖投服中心印章。当事人可自调解协议生效之日起一个月内以书面形式共同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依法申请司法确认。
人民法院受理司法确认的申请后,所做出的司法确认裁定书抄送中证山东调解工作站;经审查不符合法律规定裁定驳回申请的,应将不予确认的原因、存在的问题及相关建议一并告知调解工作站。
经司法确认的调解协议,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第七条 加强诉调对接工作的监督。济南市各级人民法院相关业务庭应当将委派或委托调解情况记录在案。中证山东调解工作站应就调解进展情况与委派或委托法院保持联系。人民法院相关业务庭对临近期限届满的委托调解案件,应当及时催办。
第八条 建立业务支持工作机制。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和投服中心通过定期培训、以案代训等方式加强对辖区调解员的业务指导,提升调解员专业素质和化解纠纷的能力。
第九条 建立联席会议制度。山东证监局、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投服中心根据工作需要,定期召开联席会议,分析研究证券期货纠纷性质特点,提出防范意见建议;协调解决证券期货纠纷在诉调对接过程中出现的问题,推动完善诉调对接机制。
联系人:山东证监局 邵烈娜 0531-86106951
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投服中心 朱倩颖 021-50496332
中证山东调解工作站 杨统海 0531-86131781
附件:1.调解组织名单
2.调解员名单
山东证监局 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中证中小投资者服务中心有限责任公司
2018年 月 日
附件1:
调解组织名单
1.中证中小投资者服务中心有限责任公司
2.中证中小投资者服务中心山东调解工作站
附件2:
调解员名单
1.邢 梅 山东上市公司协会
2.王海然 山东省期货业协会
3.杨统海 山东省证券业协会
4.庞 健 山东省期货业协会
5.李 璐 鲁商置业股份有限公司
6.于德海 山东东方海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7.刘心义 中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8.金文智 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山东分公司
9.徐 蕾 中州期货有限公司
10.李玉飞 北京大成(济南)律师事务所
11.马 一 山东大学
12.曲冬梅 山东师范大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