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充分发挥金融保障实体经济的作用,帮助优质企业把信用资源转换为“现实红利”,同时兼顾债权人诉讼权益的平衡,历下法院探索银行独立保函置换财产保全工作。
一是建立“诚信企业名单”。联合发改、国资、税务、金融机构及监管部门共同推出首批“诚信企业名单”,对纳入名单的企业根据情况适用银行独立保函置换财产保全机制,并对“诚信企业名单”进行动态管理、定期复核,及时清退“信用贬值”的企业。二是推出替代保全新型金融产品。联合市金融局,在齐鲁银行、中国银行、交通银行推出“见索即付诉讼保函”金融产品。当企业因涉诉被查封冻结资金财产时,金融机构为其出具足额性、不可撤销、见索即付功能的独立保函作为担保,经法院审查后,依法解除被诉企业冻结查封措施。如被诉企业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义务,法院可向出具保函的银行提出保函索赔。三是多部门协作共建。联合省法院、省住建厅、省委金融办、山东大学等10余家省市区相关部门,充分听取辖区大型国有企业、金融机构的意见建议,研究制定《以独立保函置换财产保全措施的实施规程》,对独立保函开立人资质、申请人、开立审核、增信措施等进行明确界定,为保函置换机制规范运行提供制度保障。
银行独立保函置换财产保全机制搭建起金融信用体系与财产保全担保之间的桥梁,推动法治支持实体经济、服务优化营商环境再提升。
一是有效降低了企业资金压力和经营风险。机制试点前,债权人通常申请财产保全来保障判决书、调解书的执行,但部分被诉企业具有充足的偿债能力,过度财产保全会给被诉企业造成较重的流动资金冻结负担,影响正常生产经营活动。试点后,被诉企业通过银行独立保函方式提供担保,被冻结的账户资金获得解封。二是有利于保障当事人利益促进矛盾纠纷实质化解。机制试点前,被保全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义务,保全申请人需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整个过程费时费力,且存在执行款清偿不足的风险。机制试点后,被保全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义务,保全申请人可申请法院向银行提出保函索赔,维护了保全申请人的合法权益。同时,以银行保函作为担保方式,保全被申请人的财产可以正常投入生产经营,使企业持续产生经济效益提高偿债能力。截至目前,46%的纠纷顺利调解,实现了矛盾纠纷的实质化解。三是避免债务风险传导扩散维护社会稳定发展。首批选定的试点企业为大型建筑类企业,机制试点前,被诉企业资金财产一旦被查封,往往会严重影响企业项目施工进度、工人工资发放、供应商货款等环节,可能引发被诉企业额外经营风险。机制试点后,盘活了企业的账户资金,避免因财产保全引发企业资金断裂、经营受阻等不利的连锁反应,为促进企业健康发展提供了有力的司法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