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槐荫法院用活“评调裁一体化”多元解纷机制,实质化解建设工程领域矛盾
来源:   发布时间: 2022年04月13日

    为深入贯彻省法院和市法院部署安排,加强建设工程领域多元解纷工作,槐荫法院于2022年3月底,与山东省工程建设标准造价协会建立诉调对接机制,大力开展“评调裁一体化”多元解纷工作,推动建设工程领域矛盾实质化解,提升多元解纷能力,促进审判质效提升,成效显著。

    一是引入专业力量,提高专门领域矛盾化解能力。建设工程领域专业性强,需要鉴定的案件比例大,需要具备专业知识的人员参与。今年3月底,槐荫法院引入山东省工程建设标准造价协会调解组织参与诉前调解工作,造价协会的调解员均具有国家一级建筑师或一级注册造价师资格,利用专家聚集和行业自律优势,对建设工程纠纷案件进行专业化调解。调解员以人民法院调解平台为依托,针对工程结算、鉴定意见、工程造价等专业性较强的问题,采用争议评审、行业调解和司法速裁的形式化解矛盾,从源头上减少诉讼增量。

    二是注重繁简分流,优化多元解纷机制运行效果。调解过程中,当事人可以依据合同约定的争议评审条款或临时达成的争议评审意向,申请以“争议评审”的非诉讼方式解决争议。评审启动后,由当事人选定或协会指定评审员组成评审小组,可采用证据核实、现场勘验、调查讨论、价格测算等方式查明争议事实,并依据争议评审相关规范及规则进行争议评审,形成争议评审决定书。当事人根据争议评审决定书达成一致意见时,调解员引导即时履行或签署和解协议。当事人在争议评审决定书的履行过程中不能达成一致意见的,可申请继续调解。当事人对争议评审决定书的结论存在异议的,原纠纷可依法转入诉讼程序。虽未达成调解协议,但案件在调解过程中已确认了大部分无争议事实的,标注为“简案”进入速裁程序。对于无争议事实记载,当事人在后续诉讼程序中不需另行举证。对未达成调解协议且争议较大、案情复杂,或存在其他不适宜调解情形的,标注为“繁案”进入精审程序。

    三是线上线下融合,全面提升评调裁判解纷效率。诉前调解阶段,当事人对工程造价等未达成一致,且不申请“争议评审”,或“争议评审”后,当事人未签订补充协议,也未明确表示受“争议评审”决定的约束,当事人申请诉前鉴定的,在调解时由调解员通知对接法官采用互联网形式当场线上审查、质证,进行诉前鉴定,不再另行通知当事人到法院质证。调解成功的案件由对接法官线上审核,根据当事人的申请出具调解书或司法确认裁定书,实现调裁的无缝对接,让老百姓不用打官司、不花一分钱,既圆满化解纠纷又能顺利保障执行,真正做到了把小矛盾、小纠纷解决在基层,切实履行了为人民群众办实事、办好事的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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