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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法官检察官逐级遴选实施办法(试行)
来源:   发布时间: 2025年02月13日

                                                                                                   第一章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切实践行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进一步深化法官、检察官选任制度改革,推进法官、检察官队伍正规化、专业化、职业化建设,根据公务员法、法官法、检察官法等有关法律法规,按照《中共中央办公厅印发〈关于加强法官检察官正规化专业化职业化建设全面落实司法责任制的意见〉的通知》(厅字〔201744号)、《中共中央组织部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印发〈关于建立法官检察官逐级遴选制度的意见〉的通知》(组通字〔201629号)等要求,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省、市两级法院法官、检察院检察官,一般通过逐级遴选方式产生。

  经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批准,省法院、省检察院可以在下两级法院、检察院范围内择优遴选法官、检察官。

  第三条  法官检察官逐级遴选,应当坚持党管干部原则,坚持事业为上,体现司法职业特点,坚持公开公平公正,按照德才兼备、以德为先的标准,做到依岗选人、以事择人、优中选适。

  第四条  逐级遴选应当在规定的编制限额和法官、检察官员额数量以及等级比例范围内进行。

  第五条  法官检察官逐级遴选工作由省法院、省检察院会同省委组织部组织实施。根据工作需要,经省法院、省检察院会同省委组织部批准同意,可以授权市级法院、检察院会同市级党委组织部组织实施。

  遴选机关按照要求,承担本机关逐级遴选的有关工作。

                                                                                         第二章  遴选程序和资格条件

  第六条  逐级遴选法官、检察官,一般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制定方案;

  (二)发布公告;

  (三)报名与资格审查;

  (四)考核与考试;

  (五)考察与体检;

  (六)决定与任职。

  第七条  逐级遴选范围一般限于辖区内法院法官、检察院检察官。

  第八条  报名参加上级法院法官、检察院检察官逐级遴选的,一般具备下列条件:

  (一)良好的政治素质、专业能力和职业操守;

  (二)具备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法学类本科学历并获得学士及以上学位,或者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非法学类本科及以上学历并获得法律硕士、法学硕士及以上学位;

  (三)在下级法院、检察院担任法官、检察官5年以上;

  (四)具有遴选职位3年以上相关工作经历;

  (五)法官、检察官单独职务序列等级,不低于遴选机关最低等级或者符合最低等级的任职资格;

  (六)年度考核均为称职以上等次;

  (七)身体健康;

  (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九条  因业务工作表现突出,在5年内荣记二等功以上或者获得省部级以上单位表彰奖励的法官、检察官,在下级法院、检察院的任职年限可以适当放宽。

  第十条  法官、检察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参加逐级遴选:

  (一)未经组织审核同意或推荐的;

  (二)涉嫌违纪违法正在接受有关专门机关审查尚未作出结论的;

  (三)受处分期间或者未满影响期限的;

  (四)尚在任职试用期的;

  (五)按照有关规定应当进行回避的;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三章  制定方案与发布公告

  第十一条  遴选机关会同同级党委组织部,对法官、检察官队伍结构和职位空缺情况认真分析,根据工作需要,提出逐级遴选职位及其资格条件,制定逐级遴选实施方案。其中,市法院、检察院的实施方案应由省法院、省检察院会同省委组织部审核同意。

  第十二条  根据逐级遴选实施方案,制定并发布公告。公告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遴选机关、职位名称、职位数量、职位简介和资格条件等;

  (二)逐级遴选范围、程序、方式和相关比例要求等;

  (三)报名方式和需要提交的相关材料;

  (四)考核与考试的内容和有关安排;

  (五)考察内容和方式;

  (六)体检标准和要求;

  (七)其他相关事项。          

                                                                                             第四章  报名与资格审查

  第十三条  报名一般采取个人意愿与组织推荐相结合的方式。

  由法官、检察官本人申请,并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经组织审核同意报名;或征得本人同意后由组织推荐报名。

  第十四条  报名人员应当向遴选机关提交报名需要的相关材料,提交的材料应当全面、真实、准确。

  遴选机关按照资格条件和有关要求对报名人员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查,在规定的时间内确定报名人员是否具有报名资格。

  资格审查贯穿逐级遴选工作全过程。

  第十五条  对未达到规定比例,不能形成有效竞争的职位,经遴选机关报同级党委组织部同意,予以取消或按比例核减;取消职位的,允许该职位报名人员在规定时间内改报其他符合条件的职位。

第五章  考核与考试

  第十六条  逐级遴选法官、检察官可以釆取考核与考试相结合的方式,也可以单独釆取考核或者考试的方式,注重对报名人员的政治素养、专业素质、办案能力、职业操守等进行综合评价,防止简单以考分选人。

  第十七条  考核要突出了解掌握报名人员的政治品质、办案能力、案件质量、审判检察业绩、职业操守、工作作风等,重点考核工作实绩,综合分析确定相应等次或分值。

  第十八条  考核可以通过查阅报名人员的平时考核和年度考核材料、办案业缋档案,进行实绩评价、履历分析等方式开展。

  第十九条  考试要突出了解掌握报名人员的审判检察业务水平、政策法学理论水平、对案件事实分析判断能力、归纳争议焦点能力、正确适用法律能力、制作司法文书能力等。

  第二十条  考试分笔试和面试。

  笔试主要测试政策和法学理论水平、分析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审判检察业务能力等综合素质。

  面试主要测试履行职位职责所必备的基本素质和能力。可采取结构化面试进行,也可探索其他符合职位特点和要求的方式开展。

  第二十一条  面试考官一般不少于7人,其中遴选机关以外的考官一般应不少于三分之二。面试考官应当挑选公道正派、政策法律理论或专业水平较高,熟悉审判检察相关业务的人员担任,也可从立法工作者、法学专家、知名律师中选择合适人员担任。

第六章  考察与体检

  第二十二条  逐级遴选采取差额考察的办法。根据逐级遴选职位计划和公告规定的比例,按照考核与考试综合成绩由高到低的顺序确定考察对象。

  第二十三条  遴选机关对考察对象的德、能、勤、绩、廉情况及其政治业务素质与职位的适应程度进行全面考察,重点考察德的表现、工作实绩和群众公认程度。

  第二十四条  考察应通过适当方式在一定范围内发布考察预告。考察可以采取个人谈话、民主测评、查阅相关档案资料、与考察对象面谈等方式进行。

  考察要对干部档案进行严格审核,考察中发现干部档案年龄、工龄、党龄、学历、经历和身份等基本信息涂改、重要材料和信息造假的,由遴选机关视情节取消考察对象资格。

  第二十五条  遴选机关派出两名以上人员组成考察组。考察组一般由干部(人事)部门的人员和熟悉遴选职位相关业务的人员组成。

  第二十六条  遴选机关根据考察情况、职位计划和有关规定确定体检人选,按照有关标准要求组织体检。

  因体检不合格出现缺额的,由遴选机关在同职位其他考察对象中研究确定递补人选。

第七章  决定与任职

  第二十七条  遴选机关根据考核、考试、考察、体检等情况和职位要求,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党组集体讨论决定拟任职人员,并在遴选机关、拟任职人员原单位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少于5个工作日。

  第二十八条  公示期满,对没有问题或反映问题不影响任用的人选,由遴选机关提出任用意见,经省法院、省检察院审核,报省委组织部审批后,按照有关规定办理工作调动和有关手续。其中,市法院、检察院的任用意见,须事先经市委组织部审核同意。

  公示期内有反映问题的,遴选机关应及时调查核实,作出结论。对反映有严重问题并查有实据的,取消遴选资格。

第八章  纪律与监督

  第二十九条  逐级遴选工作中存在应当回避情形的,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条  逐级遴选工作中的纪律要求,按照《山东省公务员公开遴选实施办法(试行)》(鲁组发〔201560号)及有关规定执行,并遵守下列纪律:

  (一)遴选机关对已确定的职位数量、资格条件、遴选范围、程序、方式和相关比例要求等,不得随意更改,不得随意放宽和降低标准,不得事先内定人选;

  (二)报名人员不得存在弄虚作假、隐瞒个人信息、伪造虚假报考资料以及其他违纪违规行为;

  (三)逐级遴选期间,不得利用职务便利私自干预、影响公平公正;

  (四)参加考察的人员应当如实反映考察情况,不得隐瞒或歪曲事实真相;

  (五)逐级遴选启动后,不得突击提拔或晋升参加逐级遴选人员的职务或法官检察官等级。

  第三十一条  逐级遴选工作要主动接受监督,省、市党委组织部门和法院、检察院应当及时受理举报,并按照管理权限进行处理。

                                                                                              第九章  相关问题

  第三十二条  市法院法官助理、市检察院检察官助理,初任法官、检察官的,应当到基层法院、检察院任职。省法院法官助理、省检察院检察官助理,初任法官、检察官的,一般到基层法院、检察院任职。

  第三十三条  员额制实施前在省、市两级法院、检察院已任命为法官、检察官但未入额,且仍在审判、检察业务部门协助办案的,可以在本院参加法官、检察官遴选,在本院任职。

                                                                                                     第十章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由省委组织部会同省法院、省检察院负责解释。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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