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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员额法官检察官退出管理办法(暂行)
来源:   发布时间: 2025年02月13日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员额法官检察官管理,健全完善员额法官检察官动态管理机制,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检察官法》和中央 《关于司法体制改革试点若干问题的框架意见》 《山东省司法体制改革试点方案》等法律和规范性文件,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员额法官检察官,是指按照 《山东省法官检察官遴选委员会员额法官检察官遴选工作办法》规定,经遴选程序纳入员额制法官检察官管理,并依法行使审判、检察职权,享有法官、检察官单独职务序列规定相关待遇的审判、检察人员。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员额法官检察官退出,是指纳入员额管理的法官、检察官,因不能或不适宜继续履行法官、检察官法定职责,依照相关程序退出法官检察官员额管理。

  退出员额法官检察官的人员,不再享受法官、检察官单独职务序列规定的相关待遇。

  第四条 员额法官检察官坚持公平公正、科学规范、依法有序、正向激励的原则,以司法责任制规范运行为基础,推进法官、检察官队伍正规化、专业化、职业化建设,不断提高司法公信力。

                                                                                       第二章 退出情形

  第五条 因个人原因自愿退出员额法官、检察官的。

  第六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按政策规定退出员额法官、检察官:

  (一)本人辞职的;

  (二)按规定退休的;

  (三)丧失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

  (四)调离法院、检察院的;

  (五)因违法犯罪受到刑事处罚的;

  (六)因纪律处分被撤职、开除的;

  (七)根据法律和相关政策规定,出现需要任职回避的事由,不适合继续担任法官、检察官职务的;

  (八)其他应当退出的情形。

  第七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员额法官、检察官所在法院、检察院管理部门提出退出员额的意见:

  (一)法院、检察院政治部 (政治处、政工科)主任 (处长、科长)、纪检组长及综合行政部门负责人入额后,自入额名单公示结束之日起三个月内,未按照规定的组织程序免去原有党政职务,调整到办案岗位的;

  (二)自履行同级人大任命、备案手续后一个月内,未承办任何案件或未实际履行员额法官检察官岗位职责的;

  (三)经所在法院、检察院年度绩效考核,办案质量、效率、效果等履行岗位职责达不到考核标准,被确认为不称职等次的;

  (四)因承担司法责任制被惩戒,并处以调离办案岗位、免职、责令辞职、辞退的;

  (五)违反司法人员职业道德基本准则,情节严重、造成社会恶劣影响的;

  (六)其他不能正常履行岗位职责的情形。

                                                                                        第三章 退出程序

  第八条 自愿退出员额法官、检察官的,由本人提出书面申请,报经法官、检察官遴选工作办公室批准后,由省法院、省检察院作出退出员额决定。

  按政策规定退出员额法官、检察官的,由所在单位按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免除其法官、检察官职务。并报省法院、省检察院。

  员额法官、检察官所在法院、检察院管理部门提出员额退出意见,所在法院、检察院党组审议决定,报请省法院、省检察院批准,按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免除其法官、检察官职务。

  第九条 省法院、省检察院对全省法官、检察官员额退出情况及时送省法官检察官遴选委员会备案。

  第十条 退出员额法官、检察官的,从免去其法官、检察官职务之日的次月开始,不再享受法官、检察官单独职务序列规定的相关待遇。

  第十一条 员额法官、检察官对退出员额决定不服的,自接到决定10日内,可向作出退出决定的机关提起复议申请。

  复议和申诉期间,不停止对退出员额决定的执行。

  第十二条 省法院、省检察院对员额法官、检察官退出工作履行主体责任,应当加强专项督查,即负责员额法官、检察官退出情形的调查核实、作出决定、提请监督报备等。

  第十三条 员额法官、检察官应当退出员额但并未退出的,按照有关规定追究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人责任。对瞒报谎报个人事项进入员额的法官、检察官,应当严肃处理。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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