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商事诉讼立案须知
起诉,是指因与他人发生纠纷,向人民法院提出诉讼,请求人民法院解决纠纷,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诉讼行为。
一、起诉的条件
1、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2、有明确的被告;
3、有具体的诉讼请求、事实和理由;
4、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
二、起诉需提交的材料
1、起诉应当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并按照被告人数提出副本。
2、原告为公民(自然人)的应提交个人有效身份证复印件;原告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应提交工商登记材料、营业执照副本、组织机构代码证、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
3、有委托代理人的,应提交授权委托书和委托代理人身份证明;
4、证明原告诉讼请求的基本证据,并按照被告人数提出副本;
5、有本人或单位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委托代理人签字确认的送达地址确认书。
三、起诉状应当记明的事项
1、原告的姓名、性别、年龄、民族、职业、工作单位、住所、联系方式,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联系方式;
2、被告的姓名、性别、工作单位、住所等信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住所等信息;
3、诉讼请求和所根据的事实与理由;
4、证据和证据来源、证人姓名和住所。
起诉状中不得有谩骂或人身攻击之词。当事人在起诉状中有谩骂和人身攻击之词的,应当修改后提起诉讼。
四、诉讼代理人
当事人、法定代理人可以委托1至2人作为诉讼代理人。下列人员可以被委托为诉讼代理人:
1、律师、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
2、当事人的近亲属或者工作人员;
3、当事人所在社区、单位以及有关社会团体推荐的公民。
委托他人代为诉讼,必须向人民法院提交由委托人签名或者盖章的授权委托书。授权委托书必须记明委托事项和权限。侨居在国外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从国外寄交或者托交的授权委托书,必须经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该国的使领馆证明;没有使领馆的,由与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外交关系的第三国驻该国的使领馆证明,再转由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该第三国使领馆证明,或者由当地的爱国华侨团体证明。
五、诉讼费用
起诉应当按照规定交纳案件受理费,财产案件除缴纳案件受理费外,还应交纳其他费用;交纳诉讼费用确有困难的,可以按照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缓交、减交或者免交。
六、诉讼材料的形式
诉讼材料用黑色或蓝黑色墨水笔书写或打印,纸张大小为A4(210×297毫米),证据材料应按目录顺序装订成册。证据材料为外文的,必须提交有资质的翻译机构翻译的中文译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