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障碍服务
您当前所在位置:首页 > 营商环境 > 知识产权保护
擅自超出约定区域销售授权品种繁殖材料,如何进行维权?
来源:   发布时间: 2024年10月30日

       擅自超出合同约定的区域范围销售授权品种繁殖材料,该种行为是否构成侵权?是否构成违约?品种权人应当如何进行权利救济。让我们一起走进今天的案例……

【基本案情】

       山东某良种公司与聊城某种业公司签订协议,授权聊城某种业公司生产经营“济麦22”小麦种子,双方约定授权经营地域范围为冠县。后聊城某种业公司擅自超出上述地域范围,在河北省保定市莲池区等地销售“济麦22”小麦种子。山东某良种公司请求解除许可协议,要求聊城某种业公司支付违约金150万元。

【法院审理】

       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认为,本案双方协议明确约定聊城某种业公司经营“济麦22”小麦大田用种地域范围为冠县,聊城某种业公司擅自超出协议约定的地域范围销售“济麦22”构成违约,应当支付违约金。最终判决,解除山东某良种公司与聊城某种业公司签订的协议,聊城某种业公司支付山东某良种公司违约金50万元。一审判决作出后,聊城某种业公司不服提起上诉,二审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院说法】

       擅自超出约定区域销售授权品种繁殖材料,虽不构成对授权品种的侵权,但品种权人可依据合同寻求违约救济。本案通过准确界定品种人与被许可人的权利义务范围,对品种权人要求被许可人承担违约责任的诉求依法予以支持,体现了从合同法角度对品种权的有效保护。该案入选最高法院发布的第四批人民法院种业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典型案例。

关闭

地址:山东省济南市市中区经二路1号 电话:0531-12368 邮编:250001

版权所有: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ICP备案号:鲁ICP备13032396号 未经书面允许不得转载信息内容、建立镜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