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农资公司未经品种权人同意并取得生产经营许可证情况下私自分装“正品种子”,并以未标注种子品种及生产经营者等信息的白皮袋的方式进行销售,是否适用权利用尽原则,应否认定构成侵权?让我们一起走进今天的案例……
【基本案情】
某农科院取得“烟农1212”小麦植物新品种权。某种业公司经授权取得“烟农1212”实施许可权,并取得以自己名义在全国范围内进行维权诉讼的权利。某农资公司在未取得生产经营许可证的情况下,将“烟农1212”小麦种子用白皮袋进行分装销售。某种业公司认为某农资公司构成生产、许诺销售、销售侵权,请求判令停止侵权并赔偿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共计47万元。案件审理过程中,某种业公司陆续起诉了十起涉“烟农1212”侵权纠纷关联案件,标的额累计400余万元。
【法院审理】
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认为,某种业公司经品种权人明确授权,有权以自己的名义提起本案诉讼。某农资公司未经品种权人同意并取得生产经营许可证情况下私自分装,并以未标注种子品种及生产经营者等信息的白皮袋的方式进行销售,违反了我国种子管理的相关规定,不适用权利用尽原则,构成种子销售侵权行为。判决被告停止销售、许诺销售侵权行为,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共计53000元。一审宣判后,当事人均未提起上诉。判决生效后,办案人员经与其余九起案件当事人深入沟通,该九起关联案件全部调解结案。
【法院说法】
本案是采取“首案示范+类案调解”方式解决种业侵权批量诉讼案件的典型案例。该批案件处理过程中,法院择取其中一件具有代表性的纠纷认真分析研判作出示范性判决,明确对未经品种权人同意私自分装销售“正品种子”的行为给予否定性评价,在查明案件事实、明确行为导向的前提下,积极组织该批案件的其他各方当事人进行调解,妥善化解种业侵权批量诉讼案件,做到了胜败皆明、案结事了。本案入选“全省法院‘小案事不小,小案不小办’精品案例”以及“济南法院‘新时代能动司法典型案事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