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年8月以来,按照山东省高院关于知识产权审判综合管理改革试点的工作部署,我院坚持与时俱进、发展创新,不断完善工作机制,加强审判队伍建设,积极推进知识产权民事、刑事、行政“三合一”机制改革,取得了初步成效。现将我院“三合一”审判机制改革工作的主要情况报告如下:
一、济南知识产权审判“三合一”机制改革的模式构建
(一)人员配备 我院知识产权庭成立于1997年,现有人员17名,其中正副庭长3人,法官8人,法官助理2名,书记员3名,司机一名,设三个合议庭。(二)机构设置 我院、历下区法院设民三庭,负责审理辖区内各类知识产权案件。民三庭对外统一使用“知识产权审判庭”的称谓。(三)受案范围 全市两级法院对知识产权案件实行地域集中管辖制度,按照现有级别管辖、地域管辖的规定,历下区法院负责审理其辖区内应由基层法院受理的一审知识产权民事、刑事、行政案件;我院负责审理中院管辖范围内的一、二审知识产权民事、刑事、行政案件。(四)审判组织 在沿用现有知识产权民事案件审判管理机制的基础上,我院从行政庭调配一名副庭长至知产庭,加强知产行政案件的审判,确定两个合议庭分别审理知识产权刑事和行政案件,其中刑事案件的合议庭由民三庭和刑庭法官共同组成。(五)审判管理 知识产权案件立案按照我院案件流程管理规程执行,其中的刑事案件由知产庭审查后办理立案手续。(六)业务指导 我院知产庭负责对基层法院的审判监督与指导工作。基层法院受理的一审知识产权案件,在立案和审结后7日内报我院知产庭备案。
二、济南知识产权审判“三合一”机制改革的成效体会
(一)济南知识产权审判“三合一”机制改革的成效
我院自实行“三合一”改革以来,审判质效、社会影响、队伍建设等方面都得到较大提高。
1、案件质效大幅提升。“三合一”改革之初,2009年我院收案360件,2014年收案1139件,比2009年增长216.4%,占全省案件数量近1/4,2013、2014年连续两年案件受理及审结数量在1000件以上,在确保案件质量的前提下,结案率均达到100%,在每年的全省法院十大知识产权案件中,均有我院案例入选。所审理的“湘鄂情”商标案入选最高人民法院《人民法院案例选》,所撰写的“《鬼吹灯2》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案”、“袁某著作权侵权案”在《人民司法·案例》刊登,所审理的“亿家乐特许经营合同纠纷案”、“AA国际动漫特许经营合同纠纷案”被最高人民法院选为年度中国法院知识产权司法保护50件典型案件。
2、司法成效明显提高。在“三合一”改革中,我们统一确立了符合知识产权纠纷解决内在规律的“确权-侵权-犯罪”这一审判思路,有效避免了前述三类诉讼裁判结果相互冲突情况的出现,增强了司法权威和公信力。审判人员对相关案件裁判尺度的把握有了更加统一的认识,减少了中止程序的启动,司法成效明显提高。
3、审判影响不断扩大。随着我院知产刑事案件在2014年12月份实现归口管理,“三合一”的集中管理优势逐步显现,济南知识产权审判品牌的综合影响不断增强,与检察、公安机关的沟通更加便捷,专业化优势逐步显现,相关知产行政管理机关与法院进行案件研讨、协调的积极性显著提高,我院多次应邀赴版权、工商、专利等知产行政管理机关进行座谈交流,统一相关案件的裁判标准。
4、队伍建设显著优化。在改革中,我们确立专门的行政和刑事案件合议庭,通过互动交流、培训学习和人员帮带“三步走”、审判带教一对一等多元化战略,顺利完成审判人员审理案件从“分门别类”到“交叉组合”再到“三位一体”的过渡,逐步培养起一支熟悉知识产权审判原理和具体操作规则、能兼办三类案件的复合型法官队伍。
(二)济南知识产权审判“三合一”机制改革的体会
1、科学确定改革模式,是实行“三合一”机制改革成功的基础环节。
“三合一”机制改革是一项创新性的工作,必须立足实际,突出优势,遵循审判工作规律,科学、合理地确定改革模式。在深入调研论证并充分借鉴各地法院先进经验的基础上,经向省法院汇报批准,我们将地域集中审理模式作为我们首选的模式,并坚持做到了三点:
(1)机构设置的稳定性。济南知识产权审判一直走专业化审判的道路,有专业的审判部门和相对稳定的审判队伍。此次“三合一”改革,没有增设新机构、申请新编制,同时,济南知识产权审判庭在“三合一”改革前曾有“民行合一”的经验,审判队伍只需补充个别具有刑事审判经验的法官,即可完成审判机构内部人员的调剂配置。因此,我院的审判机制改革,既避免了机构审批的困难,又保持了机构、人员的稳定性。
(2)资源配置的科学性。从济南知识产权案件分布情况看,知识产权刑事、行政案件的数量远远低于知识产权民事案件,且分散在全市各个不同的法院。我院在中院层面已实现了彻底的“三合一”审判模式,顾及了刑事被告、行政原告的审级利益,使知识产权审判资源得到优化和集中,审判力量因集中而形成合力,案件数量因集中而逐渐形成规模,社会认同和社会效果较好。
(3)改革试点的可持续性。“三合一”改革,不但要符合知识产权审判的现状,更要立足于今后的可持续发展。2009年以来,我院指导历下区法院进行知产刑事、行政案件的审判实践,初步积累了经验。2014年,将中院受理的一、二审知识产权刑事案件也划归知产庭管理,工作机制进一步理顺,这样可以不断延伸知识产权审判力量与审判资源,具有较强的可持续性。目前,我院已受理两件二审知产刑事案件,审结一件。
2、积极争取社会各界的支持配合,是确保“三合一”机制改革成功的根本保障。
“三合一”机制改革是一项系统工程,涉及各方利益及问题协调,需要党委政府及有关部门的大力支持与配合。
(1)在党委政府层面:2009年我们向市委写出了《关于开展知识产权“三合一”审判机制改革试点工作的报告》,将实行“三合一”的必要性、具体实施方案和需要协调解决的问题作了专门汇报,市委、市政府主要领导和分管领导做出重要批示,给予充分肯定。在改革推进过程中,对于遇到的一些全局性问题,及时报请党委或市委政法委予以协调,确保改革顺利进行和案件审理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
(2)在人大、政协层面:认真办理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关于知识产权审判工作的意见和建议,通过上门走访、组织旁听庭审,召开座谈会、举办“司法开放日”、邀请参加业务活动等方式,加强与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的联络工作,积极主动接受人大监督和政协民主监督。市人大就法院知识产权审判工作专门做出批示,给予充分肯定。
(3)在职能部门层面:知产审判“三合一”机制改革,非法院的独角戏,还需要有关职能部门的密切配合。为审理好知产刑事案件,加强与检察、公安机关的协调和配合,注意有关刑事诉讼程序的衔接,在定罪量刑的证据要求、金额标准、危害程度、法律适用等关键问题上达成一致意见,最大限度保持司法尺度的稳定和统一。为审理好知识产权行政案件,加强与有关行政执法机关的沟通和联系,协调处理在不同环节中的各类知识产权问题,形成整体合力、协调发展。我院先后到济南市知产局、工商局、文广新局等知识产权行政执法机关走访,就知识产权行政执法与行政诉讼的衔接问题、知识产权保护工作中的信息沟通与协作问题进行座谈和交流,研究解决相关问题,实现司法保护与行政保护的优势互补和良性互动。
(4)在法院内部层面:增强知产庭与刑庭、行政庭等相关部门的协作配合,建立相互之间的审判信息沟通和协调机制,及时就有关案件程序问题、法律适用等问题进行沟通和协调,确保不同诉讼领域最新司法信息的畅通,做到执法标准统一。对一些重大疑难案件,由长期从事相关领域、审判经验丰富的法官组成专门合议庭,由院、庭领导担任审判长,并共同组建审联会,研究统一法律适用标准,确保案件审理的公正、高效。
3、服务地方经济社会发展大局,是推进“三合一”机制改革的根本任务。
我们将“三合一”机制改革、强化知识产权审判职能,与辖区实施创新驱动战略、推进科技强市、文化强市和自主品牌建设有机融合,作为促进地方经济转型、主动服务大局的创新性举措和工作亮点,为“三合一”机制改革营造了强大的生命力。深入调研走访特色产业、行业骨干企业,加强知识产权审判服务地方特色经济发展的针对性。先后开展了“推进创新驱动、保障文化繁荣”、“优化自主创新司法环境”、“加强知识产权司法保护促进经济发展方式转变”等主题活动,与市文广新局联合举办了济南市文化创意产业版权保护座谈会,为相关企业做《创意产业版权保护重点及法律实务》的主题宣讲。协助济南市工商局做好济南市著名商标的评审工作,指导工商部门统一商标侵权认定行政裁决标准,促进商标执法工作的规范化。与市知产局合作撰写、发布知识产权年度发展状况白皮书,参与制定济南知识产权战略推进计划。为服务、推动省会科技创新战略的实施,我院积极参与市重点软科学项目,以“优化济南高新技术企业的核心竞争力”为调研课题,从不同领域知识产权立体保护的角度出发,多次深入我市高新技术企业调研、摸底,采集数据,着力破解企业知识产权运营过程中遇到的法律难题,目前该课题已结题,以课题为基础的《创新与保护---关于优化济南高新技术企业的核心竞争力研究》一书也于年初由知识产权出版社出版。
4、营造良好的知识产权司法环境,是改革成功的外部条件。“三合一” 审判机制改革是一项崭新课题,必须加强宣传,争取舆论导向,赢得更多层面和更大范围的认同和支持。工作中,我们充分运用省会媒体云集的优势,在开展各项宣传活动时,主动邀请国家、省、市相关媒体参与报道,扩大 “三合一”的社会影响力,为知识产权“三合一”审判机制改革的顺利开展创造良好的舆论氛围。以“4·26”世界知识产权日为契机,集中开展“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宣传周”活动。通过“司法开放日”,邀请社会各界多次旁听各类知识产权案件的庭审,让公众更加了解“三合一”知识产权审判工作。邀请中央及省、市新闻媒体,专门召开新闻通报会,采用网络直播的方式,向社会各界通报“三合一”改革试点工作情况和十大典型知产案例。同时我们还在《人民法院报》、《济南法治》等报刊上发表了关于济南知识产权实行“三合一”审判机制改革的文章,营造了良好的外部环境。
三、我院在“三合一”审判机制改革中遇到的困难
(一)知产刑事案件在基层法院层级上的全面“三合一”面临机制运行的困难。虽然我院在中院层面完成了“三合一”改革,各项运行机制进入正常工作周期。但我院辖区内的具有知产案件管辖权的基层法院只有历下区法院,由于检察公诉制度的约束,刑事案件还要由相应的基层检察院诉至相对应的基层法院,导致一审知识产权刑事案件还是由各基层法院分散管理。市委政法委就此曾协调法、检两院,但检察院坚持现有公诉机制,知产刑事审判在基层法院的统一管辖尚无法实现。
(二)“三合一”审判人员配置上面临刑事审判人员短缺问题。在“三合一”改革中,主要面临的困难是刑事审判。由于审判程序设置上的不同,案件审判流程差异化较大,需要专业的刑事审判人员进行办理。但目前的人员配置上大多是从刑庭抽调人员组成合议庭,而知产“三合一”如果要进行彻底的改革和推动,必须要在组成人员,特别是配备固定的刑事审判法官力量上做出实质性的推动。
(三)“三合一”改革的针对性培训亟需加强。 “三合一”改革带来了更大的学习及培训需求,目前我院高度重视知产法官的培训,在行政、刑事培训中均分配相应的名额给知产庭,但是,这种培训的针对性尚无法满足知产庭法官的业务需求,亟需上级法院在“三合一”专项培训上加大对下指导力度,尽快开展“三合一”专项培训。
四、下一步打算
尽管我们在“三合一”机制改革工作中做了一些探索,但由于各种客观条件所限,我们的工作仍处于起步阶段,在今后的工作中,我们将在市委和上级法院的领导下,进一步创新思路、积极探索,虚心学习借鉴兄弟法院的经验做法,不断总结工作经验,优化审判管理,加强与检察机关的沟通协调,争取在较短的时间内,尽快在基层法院层面的“三合一”改革实现实质性推进,为早日实现“三合一”审判机制改革目标贡献我们的力量。